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2017-10-19强春卫
强春卫
税务筹划战略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一个重要职能战略。管理当局制定一个适合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并在积极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新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实施动态税务筹划,能够在管控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及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从固定资产形成与使用、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以及企业设立等方面对税务筹划进行了分析,旨在优化企业的税务筹划,促进企业稳健、持久经营。
一、固定资产形成与使用税务筹划
作为在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的生产性资产,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的提取以及处置等经济活动中都应该进行税务筹划,以此来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是固定资产的购置。在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税务筹划过程中,投资者要综合把握税制以及税制改革对投资过程的影响。根据外购固定资产缴纳税款的处理标准,增值稅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三种形式。其中,生产型禁止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折旧额以增值额形式据以课税,其课税基础基本符合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额,也就是说课税基础增值额可以减扣当期折旧。其课税基数具有国民收入的性质,据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第三种增值税,消费型具备一次性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资格,除去外购生产资料价款后的纳税人当期收入余额即为增值额。由于其课税基数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以上三种形式的增值税,生产型课税范围最宽,消费型课税范围最窄,而收入型居中。就目前国内行业增值税来看,生产型增值税最为普遍。
其次是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质上是一种费用,确切的说,是组成成本的一部分。做好折旧过程中的工作,既能促进产品成本的计算,也能增加资金收回的有效性,从而为生产资金提供保障。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以下四种因素将会对折旧额大小产生影响: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年限、净残值以及折旧方法。在会计准则范围内,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几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而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特定行业中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需要将现值加入固定资产原值,再进行折旧。比如石油天然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需要在现值计算纳入原值后再计提折旧。这就意味着,弃置费用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而提高了折旧额。因此,要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是必要途径,通过减利来降税。这种减少税负的机制也叫“税收挡板”。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准则要求,纳税人在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时,如果该资产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则可以免征增值税:(一)企业固定资产名录中的货物。(二)确保按规定管理并曾投入使用。(三)销售价格低于原价值。若达不到上述条件,需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税款。看似免税比纳税收益,实则不然,在全面衡量企业该部分税负以及现金流量后,免税也许并不是最合理的选择。因此,如果企业决定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将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税种综合权衡,以合理价格进行已使用固定资产的销售。
二、研发费用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与上年技术开发费用相比,当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除了根据要求据实列支,费用可再次以实际额的 50%来抵扣费用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盈利和亏损企业有不同标准。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大于上年10%以上的,实际额的50%超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而超额部分,当年及以后都不具备抵扣资格;亏损企业则必须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办法。
三、企业设立税务筹划
为了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制定出最佳的投资方案,企业的投资决策在分析经济可行性的基础上,还应该对其他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包括投资地点、投资项目、投资意向、组织形式以及纳税人身份等问题进行统筹策划。
(一)投资地点
投资地点的选择上,企业不仅需要考虑其经济条件、基础建设以及发展前景,也会对税收环境进行考察。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不同税收优惠在吸引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上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要深入把握不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而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就目前来看,我国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以及保税区等区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大,可作为企业投资和税收筹划的选择。
(二)投资方向
为了优化产业结构,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性相同,国家在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上也会实行税收优惠。企业投资在产业的选择上,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的特点,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比如重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福利生产企业、第三产业等。
(三)投资项目
不同投资项目具有税收待遇的差异。比如根据近年来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为正确引导生产与消费行为,烟、酒等产品将继续征收消费税;为保护环境,燃料油以及一次性木制筷子等产品需要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各投资项目的税收规章再进行选择。
(四)投资意向
投资意向对于企业的投资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证券投资上。在购买债券与购买股票之间,企业往往难以选择。对于投资意向的确定,企业应考虑自身意图、资金规模以及风险应对能力,与此同时,税收因素也不可忽视。如企业以获得稳定收益为目的,则可考虑购买利息免税的国债;相反,如果企业以高额收益或收控其他企业为目的,就可以考虑以股息征税的股票为投资对象。
(五)组织形式
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首先要进行外部层次的考虑,确认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根据当下我国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具有投资退税以及利润额两面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内资企业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较小,操作不够灵活。第二,要确定企业类型,比如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公司制企业面临被重复征税的难题,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面向投资者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依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这方面看来,公司制企业的税负大于非公司制度企业,这将会是影响经营者选择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公司制企业在非税角度具有其他优势,当企业规模不断发展扩大时,其利润水平快速,对流动市场上资产的售卖权利及管理水平的重视程度也会随之增加,这种情况下,公司制企业的优越性就能得到凸显,比如更易于从资本市场获取权益资本,在筹资过程中的便捷性,承担责任的确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等,此类的非税优势能有效弥补双重征税带来的税负压力。因此,基于战略目标的考虑,公司制是企业的较好选择。第三,税务筹划也不可忽视对内部组织形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差异)的考虑。在企业规模扩大以及投资过程中,成立分支机构是不可避免的发展阶段,常见的分支组织包括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与子公司对应的概念是母公司,与分公司对应的概念是总公司。两种形式在纳税方面具有不同要求,以子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子公司的成立需缴纳注册资本税以及印花税,同时需要向母公司支付费用和利息以获取特许权使用,一般可在利润中直接扣除;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在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方面具有独立性,经营过程中需要独立承担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初期亏损不能冲减总机构的利润,但可以享受独立法人在减免优惠或其他鼓励政策。本文认为,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需要把握好时机,比如针对营业初期易亏损的特点,可设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开业亏损额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逐步赢利时,尤其是外地营业区是低税率时,可由分公司向子公司转变,以便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带来的税收利益。总之,企业需要全面把握税收在不同组织形式上的政策差异,结合自身实际灵活选择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