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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隐喻视角下的立法文本翻译,以“TRIPS”为例

2017-10-19刘江婷

东方教育 2017年15期
关键词:翻译

刘江婷

摘要:语法隐喻是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将这一概念运用于立法文本翻译之中有利于法律语体的构建。翻译过程,即为转码过程。从一种语码转换到另一种语码,翻译者可能需要从不同形式的译语中,如一致式,隐喻式之间做出选择。本文先对语法隐喻进行简要概述,然后对比分析立法文本中的一致式译文与隐喻式译文。继而以《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例,解析语法隐喻在立法文本翻译中的运用。

关键词:语法隐喻,一致式,隐喻式,立法文本,翻译

一、语法隐喻简介

M.A.K.Halliday在《功能语法导论》(1985)中提出了“语法隐喻”这一概念。认为语法隐喻是从词汇语法层面研究语言表达的多样性,其实质是表达方式的变体,是语法域之间的相互转移。他主张语法结构对语义的“体现”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致式体现”和“非一致式体现”。前者是指语言结构直接反映现实世界,体现出语义与语法范畴之间的自然关系;后者的语言结构不直接反映现实世界而是体现出了不同语言单位之间的转换过程。

根据Thompson的解释,“ 一致式 ”指的是“更加靠近外部世界的事态”的表达方式,而语法隐喻指的是,当一个“词汇语法”形式不是用于表达它原先通常所表达的意义时,这个表达形式就是语法隐喻 (Thompson,2004:222-223)。我们对语言结构的功能分析也可以从一致式和隐喻式角度人手。例如,名词通常表示事清、物体、概念,而动词则表示动作;语法中的疑问句表示“提问”意义,语法中的陈述句表示“陈述”意义,这些都是一致式的情况。当名词不用来表示事情、物体、概念而用来表示动作时,这就出现了隐喻式。“名词化”(如用语法上的名词形式表示过程意义)就是这种隐喻式。同样地,当疑问句不是用来提出问题、要求对方用语言作答时,就出现了隐喻式。

二、一致式与隐喻式的区别

在将法律英语译成汉语时,我们不能拘泥于形式上的对等,要使译文不仅准确表达出原文意义而且也符合汉语表达方式。由于法律英语很多时候是语法隐喻的产物,那么在法律英语汉译活动中,译者首先要深入剖析原文中的语法隐喻,以便充分理解原文的深层意义。这就需要经历一个“拆卸”(unpack)的过程,将原文中的隐喻表达式还原为一致式表达式。例如:

(1)Members shall accord the treatment provided for in this Agreement to the nationals of other Members.(declarative)

(2)Accord the treatment provided for in this Agreement to the nationals of other Members.(imperative)

上面两个例句表达的语言功能都是“命令”,表达的是同一个意义,但是它们的结构却不尽相同。(2)是一个祈使句。祈使句的语言功能是用来表达请求、命令、邀请等,均属于其基本功能,因而该句属于一致式。(1)是一个陈述句,其用陈述语气来体现“命令”功能。该句用陈述语气来表达“命令”的语气,并非其基本功能,所以属于隐喻式。又如;

(3)…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be fair and equitable.

(4)Members shall enfo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airly and equitably.

在(3)和(4)两个句子中,(4)遵循了事态发展的原本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属于一致式;而(3)把“enforce”名词化为“enforcement”,变成了句子的参与者,充当句子的主语,属于隐喻式。

从上面的例句可以看出,语法隐喻指的是同一意义下具有不同语法功能表达式之间的转换。当句子的一致性语法功能转化为隐喻性语法功能,一致式即转化为隐喻式。如“enforce”在(4)中为动词,在(3)中转化为名词“enforcement”,使其原有的语法关系有所改变,因而一致式转化成了隐喻式。

三、语法隐喻在立法文本翻译中的应用分析

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根据纯理功能,语法隐喻可分为三类:概念语法隐喻,人际语法隐喻,语篇语法隐喻。下面以《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例,从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语法隐喻在立法文本的运用及翻译。

(一)概念隐喻

概念隐喻是通过“及物性”(transitivity)系统实现的。在一致式向隐喻式转变的过程中,“及物性”系统中的“过程”(process)以及与各种“过程”相关的“参与者”(participant)和“环境成分”(circumstantialelement)等都会发生变化,而且其中关系项、环境、过程和性质等都可以隐喻化为实体,也就是说概念功能词汇语法层中表达经验意义的动词、形容词、小句及嵌入句发生级转移,在词汇语法层体现为名物化,经验意义被抽象化。例如:

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s 3 and 4 do not apply to procedures provided in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conclud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WIPO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or maintenance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Article 5)

译文a: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缔结的有关知识產权的获得或维护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endprint

译文b::第三条至第四条的义务,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议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原文使用了语法隐喻,其中的名词“auspices”在译文a中仍为名词“主持”,但在译文b中变成了动词“主持”。并且原文名词“acquisition”,“maintenance”在译文 b 中体现为个体动词“获得”,“维持”。由于译文a的表达方式比译文b“更加靠近外部世界的事态”,所以我们把译文a看作一致式,而把译文b看作是隐喻式。

(二)人际隐喻

人际隐喻主要指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人际纯理功能,它反映了说话人对话语内容的态度、意愿、倾向性,反映或调整话语参与者之间的角色关系。人际功能是通过“语气”(mood)系统和“情态”(modality)系统来实现的。[8]其中语气隐喻涉及从一种语气域向另一种语气域的转移,而情态隐喻是指原来由情态动词体现的情态语义可以由词汇语法层的其他形式来体现。例如:

In respect of a fixation of their performance on a phonogram, performers shall

have thepossibility of preventing the following acts when undertaken without their authorization…… (Trips Article14)

译文a:对于将表演者的表演固定于录音制品的情况,表演者应有制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的可能性。

译文b:对于将表演者的表演固定于录音制品的情况,表演者应有可能制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

有关研究表明:有些英语法律文本很少使用诸如 possibly 和 probably 等表示可能性的情态化用语。通过对比中英两国法律文件,发现西方法律文件中很少使用must 等主观性很强的情态动词。因此需要通过情态意义名词化possible为possibility来将这些体现主观取向的情态动词构建成使人难以质疑的“事物”,使之具有明确的客观取向,从而掩盖情态的来源并使说话人的判断或断言客观化。

(三)语篇隐喻

此外,作为三大纯理功能之一的语篇功能也会由于级或范畴的转移产生隐喻。语篇功能通过主位结构、信息结构和衔接将概念功能和人际功能构建成为有意义的语篇,使得语篇的衔接更加连贯、信息重点更加突出。

Initial registration ,and each renewal of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 shall be for a term of no less than seven years.(Trips Article 18)

译文a:商标的首期注册不得少于7年。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也不得少于7年。

译文b: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

从主位结构的分析看,原文为一个隐喻结构。原文的主位结构(Initial registration ,and each renewal of registration)可分为两个主位结构,它们的主位分别是被投射的部分(Initial registration / each renewal of registration),属于有标记的主位。译文a中是一致式,译文b是隐喻式。由于这个隐喻式主要是在结构方面,所有我们把它当作语篇隐喻。

四、总结

正如Thompson所说的,从本质上讲,隐喻式不会比一致式好或者差,因为两者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至于什么时候使用一致式比使用隐喻式好,或者使用隐喻式比一致式更加合适,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本文的分析是初步的,但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揭示和解释翻译中的一些现象,也可以在我们建构翻译学理论的过程中给予启示和帮助。

参考文献:

[1]Antonia Alvarez, On Translating Metaphor[J], Universidad Nacional de Educasion a Distancia, Madrid,Spain,1993:479-490.

[2]Annette C. Sjorup, Cognitive Effort in Metaphor Translation[M], LIMAC PhD School Programme in Language and Culture,2013.

[3]Linda L. Berger, Metaphor in Law as Poetic and Propositional Language ,

[4]邓玉荣,英汉互译中的语法隐喻[J],東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325-327.

[5]郑子敏,概念隐喻视域下的法律英语文体特征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2,(3):86-89.

[6]傅伟良,黄宇,法律文本翻译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60-61

[7]李克兴,论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J],外语教学与研究, 2010(1):59-65.

[8]刘风景,法律隐喻的原理与方法[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24-132.

[9]陶丽娟,英语知识产权文本的语篇功能[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5.

[10] 肖云枢,法律英语高级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5-54.

[11]王紫娟,知识产权英语文本的特点及翻译问题[J],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1998(5):45-4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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