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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解决渔事纠纷的探索与实践

2017-10-19文/骆

中国水产 2017年10期
关键词:仲裁员海事渔民

文/骆 强

海事仲裁解决渔事纠纷的探索与实践

文/骆 强

随着我国海洋渔业体制的变化,一家一户的群众渔业长足发展,渔民的劳动热情空前高涨,而渔船增多和渔场拥挤的矛盾日益突出。渔业生产竞争加剧的同时,因船体碰撞、网具纠缠、渔船在养殖水域航行以及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引起的海上渔事纠纷增多,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时有发生。2015年10月7日,河北籍渔船冀乐渔02271与山东籍渔船因网地纠纷被撞沉,造成12人死亡;2017年3月22日,河北沧州黄骅与山东滨州沾化两地渔民因海上网地争议等原因,发生海上冲突,造成一死两伤,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秩序,阻碍了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渔区的社会安全与稳定。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海上渔事纠纷,避免升级为治安案件已成为沿海地区各级海洋渔业及海警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

关于渔事纠纷频频演变为治安案件的原因,业内很多专家都有深刻见解,比如船多渔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海上作业人员的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渔民缺乏法制教育以及海上执法能力亟待提升等等。笔者认为海上渔业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是渔事纠纷冲突升级的深层原因。商船少有因纠纷引

发的治安冲突也印证此点。笔者意在通过本文梳理介绍渔业海事仲裁,希望能再次引起业内关注,使渔业海事仲裁焕发活力,为海洋渔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一、渔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

化解渔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是渔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起实行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在201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施后废止)具体规定了我国海事法院对渔事纠纷管辖内容。我国十个海事法院处理了大量的渔业海事及海商方面的纠纷案件争议,但由于法院诉讼程序采用二审制度,尤其对跨省、跨海区的渔业纠纷处理比较复杂,耗时长、费用高。

相对于司法诉讼途径而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调解具有专业、高效、低成本等诸多优势,易为渔民所接受,成为解决绝大多数渔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行政调解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渔业管理部门行政资源紧缺,人员配备少、管理事项多,渔民对于行政调解的过度依赖,形成了较重的压力。其次,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当事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则另一方还需诉诸其他法律救济途径,造成行政资源不必要的浪费。第三,对于跨区域的渔事纠纷,一些渔民担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对行政调解不信任,难以促成调解,而涉外渔事纠纷更是难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

在此背景下,仲裁所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高效快捷、不公开审理程序保密等诸多优势,以及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的150多个缔约国内均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权威性引起了渔业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为了及时有效地帮助渔民解决各类海事纠纷,保护广大渔民劳动热情,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农业部办公厅2007年发出的《关于加强渔业海事处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整合各类有利社会资源,倡导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方式,努力将渔业海事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8年又发出《关于做好渔业海事仲裁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渔业海事仲裁工作发展的政策环境,尽快将仲裁纳入正常的渔业海事纠纷处理工作中。海事仲裁被逐步引入渔业系统。

二、渔业海事仲裁的探索尝试

为在解决渔事争议方面有所探索,原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协商,决定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并于2003年初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式挂牌。主要受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等渔业争议。

海事仲裁,是由业内专家对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属于民间性质,不带行政色彩,能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在解决跨区域特别是涉外渔事纠纷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此外,海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程序灵活,快捷高效,并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则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处理海事案件的重要特色,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申请撤案;如调解不成,则继续仲裁,并不得援引调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或承认的事实。

针对渔事争议标的小、案情简单、渔民希望快速处理的特点,原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积极做出探索创新,一是专门制订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可由独任仲裁员按简易程序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渔事案件。二是从渔业行政系统选拔渔事调查处理人员,并聘任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了深受渔民信任的《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三是经多次调研提炼,摸索出一套符合渔事纠纷性质的操作流程,大大简化海事仲裁程序。扼要概括为“三步走”:第一,发生渔事纠纷后,渔业管理部门推荐渔民签订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并选定仲裁员;第二,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采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方式,在其主持下调解渔事纠纷;第三,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仲裁庭依据和解内容制作裁决书,赋予法律效力。

三、“三步走”仲裁流程(渔事仲裁案例)

“苏赣渔02000”船于2009年12月6日5时30分,在北纬30°56’、东经124°01’海域流网作业,船长安排一名船员值班,该值班船员一边值班一边做饭。6时左右,值班船员发现“东澜(DONG LAN)”轮直冲“苏赣渔02000”船开来,值班船员在向船长报告的同时,“东澜(DONG LAN)”轮已撞向“苏赣渔02000”船左舷机舱部位,导致严重受损。“东澜(DONG LAN)”轮直撞“苏赣渔02000”船后又连撞4次,撞完后继续航行。由于机舱进水严重,“苏赣渔02000”船最终于6日17时,在北纬31°08’、东经123°51’处沉没,船上船员全部获救。

事故发生后,在原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的推荐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9日签订了渔业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并共同选定了独任仲裁员,采取方便灵活、利于案件快速公正处理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经仲裁庭查明,“东澜(DONG LAN)”轮疏忽瞭望,没有采取安全航速航行,且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苏赣渔02000”船值班船员没有在值班岗位轮值,疏忽瞭望,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碰撞。因此,在本起事故中,“东澜(DONG LAN)”轮的过失大于“苏赣渔02000”船,“东澜(DONG LAN)”轮应承担主要责任,“苏赣渔02000”船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明确了双方的事故责任后,在仲裁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本着自愿、友好协商的精神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次碰撞事故由“东澜(DONG LAN)”轮承担75%责任,由“苏赣渔02000”船承担25%责任;“苏赣渔02000”船的总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船体损失、网具及渔货损失、间接损失)为人民币1,000,728.00元,“东澜(DONG LAN)”轮的船体损失人民币81,089.00元;“东澜(DONG LAN)”轮船东向“苏赣渔02000”船船东支付人民币774,273.75元,以最终、完全地解决双方之间与本次事故相关的任何争议和索赔。

2010年2月4日,仲裁庭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终局裁决,使本案在前后短短几天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四、近年来渔业海事仲裁的发展情况

自2003年渔业系统引入海事仲裁至2014年3月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整建制划转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一直是渔业海事仲裁的行业指导部门,期间在渔业仲裁员的推荐、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地方办事处的设立、试点工作的总结推广以及渔业仲裁员的培训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渔业海事仲裁稳健发展。2008年,农业部办公厅向沿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渔业海事仲裁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29号),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好广大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渔业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宣传推广渔业争议解决的创新模式。

在此阶段,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成功处理51起渔事纠纷。案件类型主要为渔船碰撞、网具纠纷、商船碰撞渔船、渔船碰撞码头等;国内案件占多数,涉外案件1件,这种快速争议解决模式得到外国船东和保险公司的好评;争议标的总额达人民币433万余,最低为人民币3,500元,最高为人民币108万,人民币几万元的案件占多数;大部分案件都在短短几天内处理解决,办案效率很高。案件分布:浙江温岭41件,浙江嵊泗2件,福建2件,江苏3件,山东日照1件、广东阳江2件。由于东海区作为推广海事仲裁的试点区域,故多数成功案件集中在东海区,随着工作的进一步推动,黄渤海区和南海区近期也实现了零的突破。

2014年3月份以来,受海上执法体制整合影响,该业务在国家层面暂未明确主管部门,农业部渔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海警部门均未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和发展思路,原有的渔业仲裁员名录也未及时更新,渔业海事仲裁发展暂时受阻,仅在浙江、福建等地零星存在,在渔民中的影响力逐步减弱。

五、推广海事仲裁面临的问题

(一)业务指导脱节,重视程度不够

2014年3月海上执法体制改革后,海警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关于海上渔事纠纷处理职责界定还有待明确,2015年签署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合作备忘录》中未能将渔事纠纷分工一并确定。职责不清导致了业务指导脱节,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与应有的重视,在资金投入、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面出现断层。

(二)宣传有待强化,渔民认可不足

与法院的地域管辖和强制管辖不同,海事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所实行的协议管辖要以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为前提。由于渔民普遍法律基础薄弱,加之渔业海事仲裁宣传力度不足,渔民对海事仲裁还不了解、不信任、不适应,认为签订仲裁协议繁琐、低效,而忽略了签署协议后的诸多优势。海仲曾印制海事仲裁的宣传漫画,通过简单直观的形式向渔民展现什么是海事仲裁以及如何仲裁海事,收到了一定效果。然而,我国海岸线漫长,渔船量大面广分散,单靠海仲一家民间机构来宣传还远远不够。

(三)经费遭遇瓶颈,发展后劲受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的要求,交通和渔业部门的海事调解费用均被取消。然而,海事仲裁是一种民间争议解决方式,没有国家的行政拨款,需要收取费用以维持机构的日常营运并补偿仲裁员的劳务付出。考虑到渔民收入低,发生事故后对生产、生活都会产生较大影响,海仲在制定渔业仲裁收费表时,相对于普通的海事案件做了大幅度降低,例如人民币10万元的争议,海事案件收费为人民币9,550元,而渔事案件收费为人民币3,200元。之后,针对小标的渔业案件,再次降低收费标准,规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仲裁费用为每案人民币50元”等。但是,渔民对于海事仲裁的收费行为仍然难以接受,经常提出不同程度的减免仲裁费申请,而海仲也根据客观情况适当给予了减免,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基本处于亏损营运。

(四)人员轮岗频繁,队建缺乏规划

由于现阶段渔民对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权威的信任和依赖,在过渡阶段主要由海洋渔业行政系统的渔事调查处理人员担任仲裁员,虽然海仲对渔业仲裁员都有不定期的培训,但是渔事调查处理人员岗位调动相当频繁,往往刚熟悉海事仲裁的程序流程就被调离岗位,新任调处人员不是渔业仲裁员也不了解海事仲裁,难以向渔民宣传推荐。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备有渔业仲裁员名单,由海仲内部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国贸促会批准,每届仲裁员任期三年,因此该渔业仲裁员名单无法及时更新以应对渔事调查处理人员的岗位调动。

六、做好渔业海事仲裁工作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海事仲裁作为解决海事争议的民间裁判制度,在国内外都获得广泛认可和稳步推进,而我国的渔业也从近海走向远洋,涉外渔业纠纷逐年增多,这正体现了渔业系统于14年前引入海事仲裁解决渔业纠纷的前瞻性。笔者认为,重视好、利用好渔业海事仲裁机制,有利于解决好国内及涉外渔业纠纷,有利于渔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指导力度

海警与海洋渔业部门应对尚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渔事纠纷予以高度重视,明确两部门对海上渔事纠纷处理的职能分工,从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和促进渔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推动渔事纠纷处置工作,防止其扩大化、严重化。重新加大对渔业海事仲裁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在例行业务培训活动中增加海事仲裁内容,会同海事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涉外渔业纠纷多发的背景下,利用其与日、韩等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相互提供仲裁协助的便利,强化渔业争议解决机制,用民间方式化解民间矛盾,从而减少双边摩擦,共同推动海事仲裁在更多领域的作用,促进睦邻友好关系。

(二)加大法制宣传,使之深入人心

我国要从渔业大国转变为渔业强国,相应的法制软环境需要大幅提高。在渔事纠纷解决中引入海事仲裁机制,逐步淡化行政调解,不仅是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更是助力法制化环境建设的创新举措。要采取多种“接地气”的形式,利用渔民安全教育培训等机会,以通俗易懂的图片和文字,加强渔业海事仲裁相关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宣传,重点对受理的范围、程序、费用、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介绍,并可结合基层党组织建设,向上连村级组织下连渔船民群众的广大渔区党员、渔船船东船长宣传介绍渔业海事仲裁的优点, 使渔民逐步了解、认可、接受海事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设立维稳基金,破解经费瓶颈

海事仲裁的收费问题是当前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渔民作业苦、风险高,家庭收入依赖于不稳定的渔业生产,发生渔事纠纷后,希望解决争议的成本降到最低。出于对渔民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也考虑到对渔业生产的稳定有序开展,建议海警或渔业等相关部门拨付专款设立“渔业维稳基金”,对于愿意通过海事仲裁解决渔事纠纷、但生产生活确实困难的渔民可以相应减免仲裁费用,从基金中划拨冲抵。在具体操作上,可由部委层面统一设立基金或由各海区单独设立基金,与海仲按年度统一结算费用。统一制定渔业仲裁案件的个案补贴标准(如人民币1000至2000元),按照每年的渔业仲裁案件数量从基金中一次性支付。

(四)提升业务水平,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对渔业仲裁员进行常态化的针对性培训,使其树立正确的仲裁理念,提升仲裁能力,发挥业务辐射作用,提高本地区渔业海事调查处理水平。渔业仲裁员要根据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为渔民服务的意识,将仲裁法“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扩张法理,智慧引法,灵活处置实际问题,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仲裁裁决,以海事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和谐性推动平安渔业、和谐渔区的建设。

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海警司中国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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