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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7-10-17肖庆华

卷宗 2017年26期
关键词:法警司法警察人民法院

肖庆华

摘 要: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工作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审判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司法警察与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本文的研究旨在对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进行剖析,分析和总结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司法警察行业的整体发展,为相关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字:司法警察;审判工作;地位;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存在着某些思维定势,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执行员的指令下开展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地位;司法警察所做的工作仅属于法院的一些辅助工作,没有法官、执行员的工作那么重要。由于这些模糊思想的存在,导致部分法警不安心本职工作,千方百计地想调离法警队伍,去考法官或是当执行员,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下面本文将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着手,对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总结。

1 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以下简称“两个保障”)。在人民法院内部,法官、执行员与司法警察只是工作分工不同,没有高低主次之分。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与人民警察一样,可以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使用武器和器械,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其在工作执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具有准军事的性质,是法律执行队伍的生力军。

2 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八项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執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工作改革,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增强各个工作环节制约功能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充分说明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全部过程中离不开司法警察的参与。司法警察通过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两个保障”作用,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全程进行保驾护航。

3 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为了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规定了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然而,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在具体的执行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更多的负责担当外部任务和强制任务,依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完成具体指令,可以对任何干扰或妨碍审判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采取必要强制措施。法院在工作安排、警力分布、人员配备等方面都必须保证司法警察的特殊地位。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保卫地位。司法警察首先要保障法院在内部、执行和审判等方面的安全,可以说没有法警执庭审判是不安全的,没有法警参与的强制执行是不完美的,没有法警在岗的法院秩序是混乱的。

其次,强制执行地位。法警对工作的参与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保障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能够对当事人形成震慑作用。同时,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不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与被执行人往往处于对立层面,只有司法警察才能够用独立性和强制性的手段完成法官的判决,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

再次,现场秩序维护地位。司法警察在现场的地位必须得到保证才能够维持好现场的秩序,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司法警察通过对群众宣讲法律,可以避免社会骚乱的产生。

最后,协作地位。在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司法警察要与法官、执行员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审判团体的作用。司法警察不仅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更要保护好执行对象的安全,避免相关法律责任的产生。按照审判和执行的最终目的,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共同完善相关法定手续,针对具体情况执行强制措施。

4 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的作用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和妨碍执行的人,执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民事处罚,然而,在当事人对民事处罚也置若罔闻时,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它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导至国家的干预,强迫其遵守。司法警察依照法律实施的民事强制行为是法的国家强制性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司法警察的这一工作职能无论是法官还是执行人员都是不能替代的。从更高层次来看,司法警察是国家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懂得强制技巧,适时实施民事强制行为;还要善于做好被强制对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强制工作的实施,才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国家强制性是不能离开审判、执行工作独立展示出来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才能发挥出来“两个保障”的作用。

概括的说,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主要发挥三方面的作用,包括:威慑性作用、强制作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作用。其作为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可以利用法院其他人员不具备的优势,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推动执法过程有序开展;通过强制执行力量可以保证审判工作的强制作用和效果,促进审判结果的落实;当遇到突发事件时,受过专业训练的司法警察可以第一时间进行果断处置,保证审判秩序。

5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是法的国家强制性的体现,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起着无可替代的“两个保障”作用。司法警察要强化队伍建设,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警务训练,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超的技艺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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