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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六科给事中在明朝的运行方式

2017-10-17任小慧

卷宗 2017年25期
关键词:明朝借鉴职能

摘 要: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代发达完备的监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个体特点,对明朝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通过对明朝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创设、特点、职能、选拔等运行情况进行探讨,进一步分析六科给事中在明朝监察体制的双重作用,最终提出其对现今中国监察立法制度的重要借鉴和研究意义。

关键词:明朝;六科给事中;职能;作用;借鉴

1 六科给事中的确立与特点

(一)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创设

明代的给事中制度的设立始于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政权之始,“吴元年,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在洪武年间,明太祖对六科给事中的员额、名称、品秩、统属关系进行的数次调整,反映了统治者对六科给事中设置的重视程度,也表明了六科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六科给事中制度在永乐年间基本定型,并确定了六科是除内阁外唯一办公机构在皇宫内的外廷衙门,在此之后其体制、职责、品秩一直相沿不改。宣德年间,明宣宗亲作《六科箴》,全面介绍了六科给事中的设置原则,奠定了六科给事中制度的基本面貌,这意味着六科给事中制度在明初的最终确立。

(二)六科给事中制度的特点

1.独立监察,内部制衡

六科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以外的另一个自成系统的监察机构,与其他监察部门不相统属,直接隶属于皇帝。所谓“科道言官”,其中的科指六科给事中,而道则是都察院官员。督察院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属于一般监督,六科则是对六部的进行对口监察,属于专业监督。六科各科内部之间相互制衡,即使是本科的国家机密文件,其他五科也有权参阅发表意见。对于同一科的都给事中、给事中,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遇事可以单独上奏,也可以互相纠劾和举报。

2.规模扩大,选拔严格

明代的给事中规模之庞大,远超前朝历代。六科给事中分六科,共计五十八人,这与唐宋时期仅设给事中四人形成了鲜明对比,反映出统治者通过广增员额来加强对各部监察的想法。在人员增设的同时,明代历朝统治者对给事中的人选拔也极为重视,主要依靠改授、选考等方法。对其考核和任职资格的要求颇为严格,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卓越的才干学识,还要求有一定的仕途经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对体貌年龄也有所限制。

3.品秩降低,权力扩张

给事中在唐代和宋代分别为正五品和正四品,明代则为七品,这样做可使给事中秩卑而爱惜自身之轻,得以无顾虑尽心任事,从而统治者也达到了以小监大、以卑督尊、上下相制的目的。明代的给事中不仅是职掌规谏的言谏之官,而更偏重于监察百官、纠举不法,不仅掌管规谏、补缺、拾遗、侍从、稽查六部百司,还掌管纠劾、封驳,可以干预廷议、廷推,可以监督诉讼,甚至有给事中被任命为顾命大臣,职权之重、范围之广,都是历代所不及的。

2 六科給事中的职能与运作

1.驳正奏章,稽查公文

封驳权是六科给事中最基本的职权,包括封还皇帝敕令和驳正臣下奏章两部分。六科除对公文、制敕进行审核驳正外,还有稽查奏章的权力。凡内外章奏,“仍具考成簿二扇,每月赴科倒换”,而且“每上下半年,各科将过限未完事件。并扶按职名先行,该部查明,类送应题科分,查覆欠数多寡,具本题考”。六科对六部行政事务的实施、效果均通过稽查公文加以监察。

2.规谏献纳,纠劾官邪

六科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规谏君主。但由于明代专制皇权高度集中,六科的言谏权有名无实,对君主没有强制约束力。据《大明会典》记载“凡两京(南京、北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职者,俱得劾奏或大班面劾”,永、宣以后更为注重六科对百官纠劾权的行使。

3.监督六部,稽查百官

六科给事中负有监察六部的重大职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其监察对官吏升降罢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官员都有所震撼。除此之外,六科对皇帝命令朝廷章奏和军民利病等方面可行使立法监察权,上至朝廷礼仪、军事边防等国家军政要务,下至文武官员乘轿骑马的违法失仪等均在其行政监察范围内。

4.廷议廷推,监临科考

六科给事中在明代可以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决议和重要人事任免的决定,形成“凡大小廷议、大官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的局面,这起到了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效果。而且六科监临科举考试的全部过程,在乡试中担任考试官,在会试和武举中担任同考官,在殿试中担任阅卷官,并在考试中负责纠举徇私舞弊的其余考官。

5.除上述所列举的几项职能外,六科给事中还有侍朝记注、随从监礼、注销案卷等职能。尤其六科给事中注销权的行使,也是明代政治改革的一大创新。

3 六科给事中在明朝的影响和作用

(一)积极作用

1.稳定统治秩序,强化君主集权

在皇权旁落危机出现时,六科给事中上疏劾奏,反对宦官专权,极力维护皇权。尤其是嘉靖时,给事中进行了持续长达二十年的反严嵩擅权的斗争,沈良材、周怡、厉汝进先后多次弹劾,抨击严嵩专权乱政劣迹,避免了篡位闹剧的发生,对维护中央集权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2.遏制贪腐蔓延,维护吏治清明

六科给事中在各个行政环节中都发挥了有效的监察作用,加大了对官员贪污渎职的打击力度,肃正纲纪,防范和制止政治腐败。例如成化时期的给事中王瑞所提出的消除“冗员淆乱仕路”之弊,虽然对贪污、渎职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治腐败问题,但对防止腐败肆意、维护行政清明和国家机制的有效运行起到积极作用。

(二)消极作用

明代中后期,随着皇权的日益腐朽和权臣对朝纲的操纵,六科给事中职能的发挥受到影响,所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首先,六科给事中制度是明代专制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其根本任务是维护皇权,始终受制于皇权,皇帝的苛责过急、无端迁怒常常给六科职能的运行带来负面效应,最终遭受陷害和贬黜;其次,由于给事中与督察院等机构互相监督,权力具有交叉性,难免相互勾结,非理性运用监察权,出现依附权臣参与党争、恶化政治局面的现象。

4 六科给事中制度对当今中国监察体制的借鉴意义

明代的六科给事中制度由于历史大背景原因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其对于现今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建立健全监察立法工作

明代六科给事中的相关立法相对具体、完善,为监察官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长官的干涉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六科给事中监察权的行使。我国在依法治国的立法中,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监察主体之间的职权划分,将监察法律法规的内容具体化,利于监察机构履行职权。

(二)加强对监察机构的监督

倘若监察官员权力过大,在行使职权时易产生监察官员队伍自身的腐败。六科给事中制度制定了严格的纪律对监察官员队伍进行监督,其绩效考核受到督察院和吏部的监督,这样有效地防止了监察官的徇私枉法问题。因此,我国现今也应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监察官员发生违纪违法的事情发生,保证监察官员队伍的廉洁性。

(三)重视监察人员的选举和考核

监察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察权行使的质量。明代建立了严格的六科给事中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制度,不仅重视六科的工作能力、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品德。现今我国对人大代表的选任可以借鉴六科选任的条件,强化监督官员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奉献社会,使监督体现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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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任小慧,女,汉,山西省太原市,学生,硕士,天津师范大学,文物与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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