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经验
2017-10-17李虹霞
摘 要:教科书的审定是教育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涉教科书的文本质量,最终决定教育的质量。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梳理,总结了其中蕴含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现行的教科书审定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教科书;审定制度;综述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对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深入研究,深入挖掘我国历史上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蕴藏的诸多宝贵经验,充分发挥这一历史财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仅能深化教科书审定制度的理论研究,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教科书审定制度的良性运作,更好的提升教科书质量。本文尝试总结出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经验,以此更好的服务于当今新课程改革的新形势,努力建立适合我国政治、教育、经济和文化等全面要求的教科书审定制度。
1 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发展概述
我国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发展并不长远。1906年清末设立专门的教科书审定机构,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才得以滥觞。教科书审定制度在我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演变形态。做为一种教材管理制度,教科书审定制度与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局势的动荡紧紧相连。一直以来,教科书的审定制度与国定制度博弈而行,交替统领着教科书管理制度的运作。从清末时期“不完全”的教科书审定制度,到民国时期教科书审定制度与国定制度的博弈,再到建国后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回复与完善,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在其生命历程中不断走向成熟,无论是其审定标准、审定程序、审定组织结构、审定配套措施等方面都在不断改善和优化。
2 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的历史经验
2.1 审定组织机构的建构确保了“编审分离”的原则
与教科书的国定制相比,审定制之所以标签其公正性、公平性,其原因在于在审定组织机构的建构和运作中确保“编审分离”的原则。即在统一课程标准、规范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针的前提下,政府将教科书的编写权完全下放给民众,只在“审定”环节把关验收。“编审分离”的原则一方面理顺了政府行政职能,避免了过度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也唤醒了民众编写教科书的热情,通过优化调配资源,形成了多元的教科书市场。在这一点上,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在1912年9月13日公布了《审定教科用图书规程》,以法定条文的形式确定任何团体都可以自行编辑教科书,“惟须呈请教育部审定”,从而建构了新型的、民主共和的教科书审定制度,彻底排除了清末在编审方面存在的交叉现象。
另外,教科书审定人员的结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走向了优化,由最初的行政主体到行政、学术主体“携手并进”再到行政主体隐退而学术主体充分赋权,这都显示了我国中小学教课书审定制度在组织结构上的成功经验。
2.2 审定标准初步折射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清末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颁布的教科书审定标准明确了教科书审查的项目除了教科书的内容外,还包括价格、纸质、字体、教授法等,这些行为路径都较好的体现了当时教科书审定工作的科学性。
早在清末时期,学部于1906年7月公布了《第一次审定初等小学教科书凡例》,规定了教科书审定的若干标准,如“凡经审定之图书,纸质须求坚韧,字形须求情朗,期适于教科之用”,对教科书的纸质、价格都有严格的要求。同样,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在1929年1月28日公布发布的《教科图书审查规程》(附审查教科图书共同标准),具体提出了教科图书审查的政治标准、内容标准、组织形式标准、语言文字标准和印刷装帧标准。尤其在教科书内容组织方面,既注重教科书的纵向学科知识系统的连接,又注重横向的学科间的统整;对教科书的印刷要求则应“字体大小适宜,纸质无碍目力,校对准确,印刷鲜明,装订坚固美观”,这些审定标准既考虑到劣质纸张对学生视力的损害,又考虑到字体大小对学生阅读效率的影响等,其标准的制定以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审定标准的科学性和人本理念。
2.3 多级审定流程见证了其操作的严谨性
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3年4月22日公布的《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及其《办事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各科教科书的审定程序:其分为初审、复审、终审,初、复审由编译馆工作人员完成,两个环节要求连续、衔接,细致标明其审定意见,并填具总评,由终审组成“审查会议”进行讨论。当初审、复审出现冲突时,还加入“特审”,体现了当时教科书審定工作的严谨性。此外,初、复及特审都实行“署名制”,意在为审定意见的充分探讨提供公开性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对教科书审定人员约束作用。这种审定程序的制定,从管理上规范了教科书审定各环节,有助于提高教科书的文本质量。
2.4 明确的审定期限保证了审定工作的高效运行
在清末、民初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各时期颁布的教科书审定要求中,不仅有对送审教科书时限的规定,也对审定人员完成审定任务做了时限要求,既避免了审定工作拖沓低效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审定人员的长官意识和霸权意识,保证了审定工作权责分明,彰显了教科书审定制度建制的民主性。如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暂行教科图书审查办法》,对教科书在规定期限(一个月)内进行初审和复审,审定后由大学院公报公布,方准进入各校作教科书用。这就从制度上对教科书审定工作的效率作出了要求。事实上,南京临时政府教科书审定工作的效率很是惊人,在1913年2月20日到4月28日的政府公报,教育部共公布了九次审定教科书结果。这种较短周期的审定时效确保对教科书投入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纰漏做及时修正。
2.5 教科书审定的反馈和监督机制保证了制度的良性循环
一般而言,教科书审定不可避免总有未被通过审定的教科书版本,他们有可能遵照审定意见再行修改,但也有可能存在冲突而不愿接受审定结果。此时,教科书审定意见能否公之于众并接受客观的评判是消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教科书使用群体对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有何意见或建议,如果发现已审定教科书的存在事实纰漏又该采取何种信息渠道进行修补,这些问题都表明,要保证教科书审定制度良性、高效、长效的运行,就需要建立教科书审定的反馈、监督机制。在这一点上,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教科书审定制度有了初步的建制。早在清末时期,学部就建立了教科书审定工作的反馈监督机制,将审定教科书的意见和评语在《学部官报》上予以公示,以增强审定的科学性和公开性。南京临时政府通过设置“各省图书审查会”,保证了教科书审定制度有了更完备的反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教科书审定制度的监督与制约。这都值得我们借鉴。
教科书审定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受当局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充分利用教科书审定制度成功的历史经验,加强理论和实践的双向结合,建立完善的教科书审定体系,包括教科社审定法规、工作机制、监督机制等,切实发挥教科书审定的功能,提升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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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淼,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审定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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