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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信用危机,公证业如何公正?

2017-10-17刘晓桦

经济 2017年18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员公证处

刘晓桦

近日,数十位北京老人遭遇“房诈”,失去了居住多年的房屋。实际上,以“理财”为名而实施的新型“房诈”在全国范围内都屡见不鲜。

福建厦门市的退休人员李淑丽就是其中一位,她向《经济》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据她称,亲戚吴勇找她说:“你家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拿去银行按揭,做投资理财,月利息有一分半到两分。”出于信任,李淑丽将房产委托给吴勇。事后李淑丽才知道,在她办理完委托授权公证仅隔数小时后,吴勇便伙同民间高利贷机构人员办理了转委托授权公证书,在向民间高利贷机构借款后便不见踪影。

据李淑丽称,不仅公证书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合,而且公证员没有到场,皆由他的助理代办。公证处对此作出解释,公证员通过助理拿到材料并认定真实有效后才出具了公证书,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

事后李淑丽去公证处调取录像,却得知公证处及工作人员办理公证时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已被删除。

公证是否公正?

在生活中,遗嘱、继承、抚养、赡养、监护、劳务、婚姻、收养、财产分割等事项都涉及公证的办理。2017年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中提到,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近1400万件,公证机构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关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接二连三的“房诈”事件让整个公证体系遭受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不禁让人思考,当前的公证体系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经济》记者表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公证体系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比如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各类事项出具公证书等;二是我国公证的市场需求正在不断增长,但是公证机构出于成本控制,一些办公空间、办公设备等设施没有作出相应的完善。”

如此,导致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都被打折扣。“因为公证机构收取的费用较低,某些公证员又责任心不足,才会导致尽职调查的程序做得不够完善。”刘俊海如是说。

虚假的公证文书一旦被滥用往往后患无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斌告诉《经济》记者,他曾遇见办理假公证文书的现象,然后房管局根据假公证文书办理了产权交易手续。

刘俊海也对记者表示:“虚假的公证文书不仅会侵害公民的物权、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等,还会破坏交易安全,而且严重贬损公证行业的公信力,最终将导致公证文书成为废纸一张,甚至整个行业命悬一线。”

实际上,早在2000年时国务院就批准了全面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钢告诉《经济》记者,目前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改革方案完成改革。“2000年要求所有的公证机构都必须改成事业单位,但是司法部最新通知显示,迄今为止有一半的公证机构没有改成事业单位,还是传统的行政体制。”

袁钢进一步解释,既然需要深化改革,就说明公证机构本身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最大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人们对于公证权缺乏认知;第二个就是公证体制不完善。

同时,公证机构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盲区。黄志斌向记者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是以上下级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的,其对公证机构的人员管理、资金、业务等无直接管理调配权。所以在出现问题时,公证机构往往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虚假公证难以撤销

李淑丽的代理人王玮告诉《经济》记者,3年来他们坚持维权,直到“房诈”事件被集中报道后,他们的案件才有好转的趋势。目前法院已经认定对方有恶意串通的嫌疑,但是公证处却表示这些证据不足以撤销公证,只对涉及此事的公证员作出内部通报等处罚。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公证?黄志斌表示:“公证书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够单方撤销公证书。另外,委托人需将公证过的委托书收回,以消除受托人的权利,否则第三人就有理由认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的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撤销错误公证真的那么难吗?《公证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提到,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实际上在2006年之前,司法局、法院都可以撤销公证,但《公证法》修订以后,公证处的行为不再是行政行为,而是与社会中介组织提供证明的活动性质相同。

而且,公证是否撤销不以公证书的结果真实为准。袁钢举例说明:“比如双胞胎的哥哥假冒弟弟去办理公证,结果公证证明的事项都是假的,可以认定这是一个虚假的公证,但是公证处可以不予撤销。问题的关键在于公证机构是否做到盡职调查,如果没做到,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做到了,即便结果是错误的,公证处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这份虚假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可以自行撤销,但是不撤销也没有问题。”

作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想撤销公证可以通过3种途径。“一是写申请书让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二是去公证协会投诉,其会根据审查结果建议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三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审查公证机构是否做到尽职审查的责任,否则法院就会判定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法律赋予公证书比较高的证据效力,但是法院可以不采信。”袁钢如是说。

“非营利”不代表“不盈利”

关于公证收费也是纷争不断,高收费、重复收费、差别收费、强制收费等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公证法》作出修改,将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即公证收费的标准由全国统一标准修改为由省区市制定标准。endprint

《公证法》第二章第六条中提到,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有许多人质疑公证处“自收自支”是否违背了其公益属性?

袁钢解释说,公证行业的定位是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有3种类型,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北京市就是属于第三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不能盈利完全是两个概念。法律对此的界定不是以是否盈亏,而是以它的目的性为依据。就像企业一样,公证处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有去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人员表示,由于办理的人特别多,而且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人手不足,往往要花费很长时间。对此,袁钢表示:“公证需求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以北京为例,像方圆、方正、长安、中信四大公证处肯定是人声鼎沸。其实,有很多地方的公证处难以支撑下去,像延庆、怀柔、昌平等远郊地区的公证业务可以说是门可罗雀。不仅公证机构少,而且公证员数量、公证业务量、业务收入都少得可怜。所以说公证的市场需求有多大,取决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整个市场的发展、公证处的自身运作、公证处的体制等,地区差异性非常大。所以,有些公证处靠‘自收还达不到‘自支。”

黄志斌告诉记者,目前公证机构没有国家拨款,所有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均需要从业务办理中收取。所以某些公证机构受利益驅动而不惜违规办理公证业务。

高风险环节应有“刹车程序”

近期由于“房诈”现象频发,公证行业做出一系列调整。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五不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袁钢告诉记者,此前报道中出现的公证骗局多为单方委托公证,包括声明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其特点是只需要有一个自然人就可以生效。对于公证员来说,很难去印证单方面的说法是真是假。相对于传统公证、双方民事行为法律公证、合同类的公证,单方委托公证本身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五不准”中提到了一些与授权委托有关的处理方式,从原则上来说,很难做出这种单方委托公证,从而降低了风险。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刘俊海认为应学习证券行业的经验,比如做投行业务,会有合规部负责跟进,哪个地方不合规就立马指出来,从而避免风险。“就像汽车有刹车系统,对于公证行为当中的高风险的环节也应该有‘刹车程序。”

对于公证行业未来的发展,刘俊海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公证行业能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法治中国,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等再立新功;二是司法部、各级司法局要加强对公证处的行政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公证行业的自律力度,完善公证处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机制建设,引进风险合规的专职工作岗位,引入制衡机制。”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加大对公证处和公证行业的社会监督力度,协同监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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