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
2017-10-17赵航国陈海妮
赵航国++陈海妮
摘 要:在我国劳动制度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要素和物质要素流动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就包括劳动关系的解除,其中,解除劳动合同是核心环节。本文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同时,劳动者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之劳动合同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研究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因此,对此领域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概念
1.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是指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或者约定的事由,将已签署生效的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结束其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解除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劳动合同解除可划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其中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主要是指因为法定事由出现,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方行使劳动合同法规赋予其自身应有的法律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单方解除行为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影响着劳动关系的稳定,世界各国对此作出了严格的立法[1]。
1.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比如,按照过错原因划分,可以分为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非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就我国国情来看,第二种分类方法更有助于全面认识我国的劳动者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所以,本文分析探讨的主要是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意义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一项法律具有的现实意义是判断该项法律设置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因此,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1 有利于形成诚实信用的秩序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处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最倡导形成社会秩序,由于劳动法源于民法,所以民法契约制度对其影响很大。在劳动法中,诚信原则就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资双方必须将自身的情况如实相告,做到不胁迫、不隐瞒、不欺诈;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劳资双方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才能规范劳动市场秩序。在劳动关系中,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的资金实力和获取信息的能力都比较弱,因而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会比用人单位更加积极在诚实信用下履行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就必须需要一项制度,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和履行订立合同的约定。
2.2 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承担着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所以,不能改变其倾向、有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出发点,这一点在我国劳动法中就有明确体现。作为劳动法的重要制度,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局部调整的时候,会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是不会动摇的。再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本来就督促用人单位诚实信用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而这也是从根本上、最实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3 有助于促进劳资双方建立实质平等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关系的主体,自从工业革命以后,这两大主体经历了从斗争走向合作的历程。最开始的时候,资产者掌握着资本,劳动者持有着劳动力,两者在法律地位平等下進行等价交换,但随着雇主不断积累原始资本,打破了原先的平等地位,出现了明显的劳资不平衡,劳动者的地位越来越弱。为了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劳资矛盾,加上社会本位学说的影响,开启了劳动契约时代,各国逐步制定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了公法矫正和私法关系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新格局。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确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就是用法律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到今天,劳资双方都希望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以便能够长久合作,实现共赢。另外,劳资双方也认识到,劳动者的受益并非随着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越多就越多,反之,如果用人单位限制太多,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最终还是会损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
3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发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行为。
3.1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行使即时解除权的7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前六种情形为明确列举,最后一种为法律“兜底条款”的“泛规定”,此即为“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法律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看,对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用人单位行为程度标准”,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行为程度作出明确的参考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任何其中一点,而不论其行为程度如何,劳动者就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不仅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公平,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好稳定发展。endprint
3.2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完善即时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将建议以“拒不改正”为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权的程度条件、先决条件,即劳动者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办事的情况(具体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项下确立的7种法定情形)限期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完善,以符合劳动法规的立法精神、宗旨。如限期内用人单位不改正、不调整、不变化,劳动者再即行使即时解除权。第二,对于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将两者责任并行同时全面覆盖。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不同的两种制度,一般认为经济补偿是企业需要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调节的一种经济手段;而经济赔偿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的手段。从一定的角度来说,经济补偿重视肯定劳动者过去的工作和对劳动者未来短期生活的保障。所以,保留经济补偿制度的同时,加大用人单位由于过错而需要赔偿劳动者的范围。
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补偿应该高于其他情况下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违约等行为,在给劳动者造成不同损害的基础上进行赔偿分档[2]。
4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4.1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预告解除权的预告时限统一规定,缺乏合理性。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为三十天(试用期的劳动者预告期除外)。然而劳动者在职位和劳动技能上是有差别的,对用人单位的作用和重要性也是不同的。所以笼统规定预告期是不适合的,也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劳动力供需双方劳动资源因素关联与匹配。
其次,预告解除制度是对“期限劳动合同”诚信履约宗旨的背离。依照期限划分,现行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先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类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看作是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所以在此统一论述,则劳动合同类型大的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使预告解除权,我们无可厚非,毕竟双方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终止时间,法律推定可随时解除。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能够预见期限终止的劳动合同,如果已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被劳动者“随意”变更、解除、终止,那么劳动关系就缺乏诚信支持,其中的利益也存在被侵害的风险。
再之,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缺少规定劳动者预告解除权的法律责任。就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导致了用人单位损失时,劳动者该如何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3]。
4.2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根据劳动者的岗位、职位、重要程度等不同规定不同时限和条件的劳动者单方解除预告期。由于劳动者在岗位、职位等情况上存在着不同,所以在设定预告期的时候也要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岗位、职位、重要程度等类型进行区分,这既是对劳动者寄予用人单位工作重要性程度的体现,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寻找可替代者合理时间的预留。众所周知,具备某项高技能或者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管理能力的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重要性、稀缺性较之于普通劳动者要高甚至很多,用人单位寻找并录用新的类似劳动者所需要的时间常理上也会增多,故此,以岗位、职位、技能等不同,设定不同的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期限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预告解除制度应该只适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能随意滥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置诚信于不顾,这既不利于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维护,也不利于用人单位长效稳定用人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第三,对劳动者滥用预告解除权,法律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还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法律责任。劳动者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时有过错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如造成损失的)给用人单位,限定标准为根据用人单位寻找下一新合格替代者所可能支出的合理费用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获取的薪资水平同等比例的一定钱款作为赔偿/补偿等。
5 结束语
劳動合同关系影响着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和谐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认识到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法规的有效干预,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平衡,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干预劳动者行使相关权利,使得劳动关系和谐,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应洁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探究——基于“30天通知期”的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7,(11):6+9.
[2]郑君.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诸红燕.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