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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值传导、制度安排与改革

2017-10-16任百祥

产业经济评论 2017年5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

任百祥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甘肃 平凉 744000)

土地价值传导、制度安排与改革

任百祥

(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甘肃 平凉 744000)

本文扩展了传统价格理论和产权理论关于土地市场模型的分析:土地不仅没有市场供给弹性,也没有内在的市场需求弹性,土地服务结构是传递产品市场信号的基础,决定了土地制度最优解的多元性以及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同形态,可以归纳为土地规模经济、土地均量经济、土地租值经济和土地增值经济等四种基本模型。本文选择中国共产党革命及建设的历史,检验了土地均量经济模型,并通过从土地均量经济到土地增值经济的发展逻辑,规划了现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长远路径。

土地服务结构;土地市场;制度安排

一、引言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被誉为我国改革初期一项最基本、最成功的制度安排,它不仅迅速扩大了农产品的市场供给,促进了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也为工业及城市经济发展改革奠定了基础。然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工农业经济全面发展及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以致形成普遍的观点,认为实施土地个人所有权、全面开放土地市场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这些论述随着实践的深入和宏观政策层面的发展变化,大致分为两个方面或经过了各有侧重点的两个阶段:一是更早期的文章多从完善产权的角度分析土地制度的缺陷和改革问题。曲福田(1994)、刘月喜(1998)、姚洋(2000)、钱忠好(2002)、邓宏图等(2007)以现代产权理论为根据,分析了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方向;王宝山(2004)、蔡继明(2005)、黎元生(2007)、吴次芳等(2010)就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有益探讨。二是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的现实实践特别是政府推进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步伐,经济学家多侧重于从土地配置市场化的立场来阐述土地制度改革观点。熊金武等(2013)、党国英(2014)、杨俊锋(2015)、巴曙松(2016)论述了我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必要性及紧迫性;董栓成(2008)、陶银球等(2010)、熊金武(2015)、何传新等(2016)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市场化改革的措施。

上述文章多分析我国土地市场化不充分及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弊端等问题,却没有注意到作为根据的土地市场理论及产权理论存在根本局限:土地市场及产权安排的特殊并不同于通常的市场理论和产权理论的一般规律。发展或突破现有土地市场及产权理论,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任务。潘家华(1993)、黄贤金(1993)主要根据劳动价值论原理,讨论了土地资源的价值基础问题,但是没有把土地价值内生到市场理论体系中来。随着土地市场的现实运行,人们开始关注土地价格问题,如马国强等(1998)关于土地价格形成的讨论,以现实的城市房地产市场为条件,不具有土地市场的普遍性。

本文认为,为指导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实践,需要发展一套关于土地资源配置的完全的“市场—产权”理论。传统土地价格理论中隐含着一个既定的前提条件,认为土地个人所有权是确定且唯一的,从斯密到萨缪尔森等,他们都以土地个人所有权为前提条件,分析土地的市场配置过程和价格特征,排除了多种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以这个既定前提为基础,土地理论模型其实是一个单纯的“租金”模型,斯密(1981)用地租来分析土地在市场运行中的配置意义:作为使用土地代价的地租,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地租是农产品价格高低的结果。马歇尔(1964)丰富了土地要素的市场特征及地租的逻辑基础,指出,土地的供给保持不变,并不受需求的影响,土地没有供给价格,其价格完全由对它的需求来决定。萨缪尔森、诺德豪斯(2006)进一步模型化了马歇尔关于土地价格特征的论述,明确了地租值的市场规定性含义:因为土地的供给没有弹性,所以土地的价格完全是由产品的价值派生而来。这就得出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因为土地价值只能以租金形式表现,它没有完全的市场价格,即土地不能通过完全的市场交易形式来配置。很显然,这与现实土地市场的情形不符,也与人们期待的通过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初衷不符,土地市场理论需要进一步发展。

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是以市场机制的自由运转为条件和过程,来分析资源的权利配置问题的,换句话说,产权理论是以市场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来分析特定资源权利配置的特殊性的。那么,在土地市场只能以“租金”而非完全价格形式存在的理论体系中,直接运用产权理论成果分析土地的产权配置问题其实是不充分的。

本文的理论任务是试图扩展传统价格理论中关于土地价格的微观理论基础,将土地市场动态发育的过程与产权制度安排的多元性质结合起来,使之由 “租金”模型,发展成为完全的“市场—产权”模型,不仅分析土地价格的租金性,关键是分析土地的完全市场价格形式、相关产权安排及其发育的复杂过程。本文的现实任务是试图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改革给出理想的路径规划: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度变革的最终目标是个人所有权,但必须遵从土地市场发展的内在过程。

下文第二节分析土地资源的市场与产权特征,第三节分析土地价值传导与制度安排的一般规律,第四节将“土地均量经济”带入中国共产党革命及建设时期,对其土地制度的历史事实进行检验,第五节从“土地均量经济”到“土地增值经济”的过渡框架,讨论现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路径问题,最后小结全文。

二、土地资源的市场与产权特征

萨缪尔森等(2006)对土地要素的市场运行特征做过系统论述:(1)因为土地的供给是固定的,所以,市场均衡土地的供给曲线完全没有弹性;(2)因为土地的供给没有弹性,土地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同样工作,所以,土地的价值完全是由产品的价值派生而来,也就是土地价格总是表现为租金形式。根据市场理论原理,我们会发现萨缪尔森的论述存在逻辑的缺陷,特别是命题(2),“土地价值是产品价值派生而来”的结论只是理论的应然,没有揭示其中的必然规律,下文主要解释其中复杂的理论问题和逻辑关系。

首先,单纯考虑土地的市场供给特征,“市场均衡土地的供给曲线没有弹性”,为什么呢?不仅因为其“供给固定”,还因为其供给自然天成,不需要任何生产成本,需要的成本只是制度成本。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土地供给成本就是单纯的土地制度安排的函数,其效率取决于制度供给的准确性,则,在不发生土地市场需求效率逆转的情况下,土地供给的市场再配置不改变土地市场的效率,就不会出现土地供给市场。也就是说,如果土地供给是无效的,首先需要通过改变产权制度来完善,而不是借助土地市场来解决。

其次,分析土地的市场需求特征。在普通意义的产品市场条件下,市场均衡土地的需求曲线同样没有其内在的价格弹性:(1)土地是不可替代的。所谓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是一切资源赖以追溯的初始条件,对它的需求是不可替代的,所以不存在市场均衡意义上的机会成本。在价格理论中,某产品的市场价格等于其机会成本的值,机会成本表示的是资源在市场上的替代选择状态,价格不是产品内在的数值属性,而是市场活动的标志,可替代性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多种选择状态是形成具有充分效率的价格的条件。机会成本刚性决定了均衡土地的需求曲线是没有价格弹性的。(2)土地的服务能力具有恒久性。根据简易的计算公式,“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考虑人类生存的代际传承的约束,则地租的贴现值无限大。价格理论中,产品或要素的价格其实表现为其可消费性价值的贴现值,地租的贴现刚性决定了均衡土地的需求曲线没有弹性。因为需求曲线没有价格弹性,则,土地市场需求就不可能准确传递产品市场的需求信号,不可能出现有效的土地需求市场,或者更准确地说,在这种条件下,土地需求市场的运行目标必然是为了谋取垄断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得更大土地服务效率。

在一般产品市场条件下,土地的市场供求两方面都不具有价格弹性,因之,土地不具有直接的市场价格及效率特征。进一步,产品市场的价格信号,并不直接影响土地的市场再配置过程,而是表现为对土地服务效率的市场要求,土地服务效率的市场信号促使土地服务结构的调整,也就是说,产品市场弹性传递为土地服务结构的调整。

一种情况是,产品价格变化引起土地服务数量结构的调整,指同种类型用途的土地,不同品种之间用地数量的结构性变化。如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或下降),则在下一生产周期内,小麦种植用地增加(或减少),相应地玉米用地减少(或增加),反馈到产品市场上,小麦供给增加(或减少),同时玉米减少(或增加),形成一个完整的价格传递环路。类似的,如缩小鱼塘面积而扩大虾塘面积,或者如减少养牛用地而增加养羊用地,等等,产品价格变化引起土地服务数量结构的调整变化。另一种情况是,产品价格变化引起土地服务类型结构的调整变化,指不同服务类型的土地之间,受产品市场影响发生结构性调整,如房产价格上涨,引起种植用地减少,建设用地增加,以增加房屋的市场供应。土地服务形态结构的变化是产品及土地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如森林、草场减少,种植养殖土地增加,是农业发展的主要条件和表现;种植养殖用地减少,居所、厂房、道路、矿藏、园林等用地增加,是城市及工业经济发展的条件和表现。

面对产品市场价格信号,土地服务结构变化首先是自洽性调整,如面对小麦价格上涨,由种地人自己做出增加小麦减少玉米种植的自洽决策,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由小麦主购买土地以增加小麦供给,不仅对即期市场的要求可能是不经济的,而且对长期市场的波动来说,这样的土地市场配置结构更加低效率。在这里土地市场是不必要的,因为土地市场对土地服务结构的调整相比自洽结构具有滞后性和低效率。只有在土地服务结构的自洽性调整不能适应产品市场信号需要的情况下,土地市场才是必要的:或者因为产品市场发展,产品市场信号显现出庞大、复杂、多元化特征,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才能有效处置这些信号,则,土地自洽性服务结构调整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或者因为重大的服务结构调整,需要复杂技术或巨大资本投入,超出土地原使用者的调整能力范围,则土地自洽性结构调整不能适应产品生产需要。一方面,土地市场是产品市场对土地服务结构产生冲击的结果,另一方面,土地市场是产品市场效率提高从而也是土地配置结构复杂化的结果。

土地资源的价格特征不同于一般产品,土地市场是在土地服务结构的自洽性调整不适应产品市场需要的情况下产生的,决定了土地市场不同于一般产品市场,进一步,决定了土地资源的初始产权安排有别于产品市场。传统价格理论体系关于资源个人所有权给定的前提,在土地资源或市场上是不成立的,从斯密到萨缪尔森等,他们都以土地个人所有权为前提条件,分析土地的市场配置过程和价格特征,排除了多种土地制度安排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土地制度安排是市场的内生变量。

然而,作为价格理论补充的现代产权理论,并没有自然地弥补这种理论缺陷,因为,现代产权理论是以自由市场的运行为既定前提的,土地资源的配置并不必然地适应或依赖自由市场,以自由市场为基础来分析土地产权安排便不充分。科斯(2003)在他的交易成本命题的讨论中,分析了自由市场在零交易成本和正交易成本两种条件下的不同产权要求,指出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里,自由市场的效率还取决于特定的产权安排,在这里,“自由市场”或“完全市场”是特定产权安排的前提条件,科斯并没有讨论不完全市场的产权效率。科斯的后继者们延续了这个逻辑,德姆塞茨(2003)在讨论产权命题时,是“在市场和政府顺利运行的框架之内”,分析不同产权的效率问题,平乔维奇(1999)认为稀缺世界和众多的欲望导致竞争,而“由私有制和契约自由产生的竞争叫做价格竞争”,等等,产权理论的奠基性作品中,都把自由市场作为特定产权的既有条件来对待。现实世界的土地市场,随着下游产品市场的发展,逐步体现出来并发展完善,是一个伴生性的、动态的有条件的市场。土地市场是随产权安排变化的内生变量。

综合传统价格理论和产权理论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土地资源的“市场”和“产权”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变量,具有以下“市场—产权”的基本特征:

论点1:土地的初始产权或制度安排取决于土地服务效率最大化。

既然土地供求没有市场弹性,我们就不能依据一般市场理论逻辑,事先给定土地个人所有权,然后让市场活动去调节土地配置效率,因为这样必然造成土地制度安排的无效率,所以,传统价格理论关于土地制度安排的暗含假定是不恰当的。土地初始产权安排的理论依据是土地服务效率最大化,土地服务结构是下游产品市场的条件和结果动态作用的存在状态,土地服务效率取决于土地服务结构是否适应产品生产条件和产品市场信号,下游产品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决定土地服务效率的基础。相反,土地市场是滞后的,土地市场效率不能成为土地初始产权安排的理论基础,根据土地市场需要供给产权制度就脱离了产品市场基础。

论点2:土地服务效率目标随下游产品市场的发展而变化,最优效率的土地初始产权历史地表现为多元解。

给定具体的产品市场,土地初始产权安排的效率既取决于产品生产条件,也取决于产品市场的需求信号,在生产条件和市场需求相互影响、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土地服务效率目标随之变化,土地初始产权安排相应发生变化。就产品供给不断创新、丰富的过程来说,其最基本的发展脉络是,产品价值构成中土地资源的贡献在递减,而人力资源的作用在递增,土地服务的效率目标将随着土地与人力贡献值的不同比例而相应发生变化;随着产品技术性能不断提高,产品生产的技术投入、组织结构等在发生变化,土地服务层次在递进,土地服务的效率目标,将随着主要技术的突破、组织性质或复杂程度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土地初始产权将逐次变化。与产品供给相对应,市场需求信号的重大变化也在促使土地服务效率目标的调整,产品从满足人们生存的最基本要求、一般生活用品、比较丰富的生活用品到高品质及奢侈用品、文化精神用品等不断升级,产品市场信号的形式也在渐变中发生突变,要求土地服务层次随产品市场的发展而进步,土地服务效率目标随之发生质的变化,土地初始产权相应发生变化。总之,在产品市场由初级向高级动态发育的历史进程中,土地初始产权安排是动态的多元解。在即期市场上,土地初始产权是产品市场的条件;在长期市场上,土地初始产权是产品市场的内生变量。

论点3:下游产品市场的动态发育带动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在不完全土地市场上,土地价值由其下游产品的价值派生出来。

产权理论以自由市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来分析特定资源权利配置的特殊性。在土地市场并非以完全的价格形式存在的情况下,分析土地产权配置就必须同时讨论具体的市场状态。面对产品市场发出的调整土地服务结构的信号,在不能自洽调整的情况下,潜在土地服务结构(1)与原有土地服务结构(2)将存在价值差(3);因为出现了不能自洽的(3),将促生土地服务结构的市场化配置,因之出现土地市场,简称市场配置结构(4):在局部的土地服务结构中,(3)越大(或越小),需要市场调整的土地规模越大(或越小),单位土地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越大(或越小),相应的向市场供给土地的意愿越大(或越小)。尽管土地资源的供给或需求没有价格弹性,但是特定的土地服务结构因此产生了价格弹性,则,土地资源局部性地、结构性地获得了供求两方面的价格弹性:在既定的需求结构下,市场上实现的土地价值越大(或越小),(4)将增加(或减少),(2)减少(或增加),促使差额(3)缩小(或增大),则新周期的土地市场需求下降(或上涨);进一步的,在需求缩小(或扩大)的市场结构中,土地市场价格下降(或上涨),(4)减少(或增加),(2)增加(或减少),再使得(3)扩大(或缩小)。土地价格将有效调整土地服务结构(2)、(4)的适当比例,为产品市场提供有效的土地服务。

在这个市场结构中,土地的市场收益是由产品市场信号决定的,无论是配置于结构(2)还是配置于结构(4)中的土地,仍然保持着没有内在的供求弹性的特征,(2)中的土地没有直接市场收益,(4)中的土地获得的市场收益,是下游产品的需求信号传递到土地服务市场,相应的表现出一定的土地服务结构的需求弹性,通过下游产品价值反映的土地价值,这才是“土地的价值由产品的价值派生出来”的原因。局部的、综合的土地市场,随价值差(3)的范围、规模的扩大而发展壮大,只要如上述价格信号传递结构不变,土地价值没有表现为充分的市场价格形式,这种土地市场叫做初级或不完全的土地市场。

论点4:在市场体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土地市场将表现为完全的“市场—产权”形式。

土地服务结构的复杂化及其需求弹性随着下游产品市场的发展逐渐显示出来,在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当劳动力的价值直接表现为市场价格即薪金契约形式,也就是出现完全的劳动力市场,则,土地的价值不仅依赖于下游产品的市场特征,重要的是依赖于它服务主体的市场属性、土地服务结构将表现出充分的需求弹性,土地市场就是充分的,土地个人所有权是必要且充分的,土地市场将表现出普通产品市场的特征(下节将进一步讨论),土地产品市场是土地市场发展的高级形式。传统价格理论把土地私人所有权作为市场的既定条件来对待,不仅忽视了土地不同初始产权对土地配置效率的基础作用,也忽视了土地产权随产品市场发展的动态特征,最后也就排除了土地要素的完全市场形态。

三、土地价值传导与制度最优解

土地市场随着下游产品市场发育逐步孕育出来并变化,直至劳动力及其他生产要素的市场发展成熟到一定程度,土地价值能够通过市场充分反映出来,形成完全的土地市场。土地市场运行及制度最优解随产品市场不断发展而发展,为了行文方便,我们把土地价值传导与制度最优解的内在机制归结为表1。

表1 土地价值传导模型

模型1:土地规模最大化、土地规模经济与公共所有权

在原始农业生产条件下,人们的生产技术和协作能力特别低下,生产工具极端简陋,所谓生产,其实是基本或完全依靠所在土地的自然产出能力,社会产出取决于拥有土地的数量、自然肥力及区域位置等自然属性,谈不上市场交易,更谈不上土地买卖。对于具有一定人口数量的族群来说,取得、掌握并控制足够规模的土地,是满足其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条件,产品向土地传递的价值信号是足够数量的、自然的土地服务结构,土地服务结构的效率目标可以概括为土地规模最大化。

假定每个族群的土地边界扩张到互相邻靠的程度,则土地规模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决定了族群之间的土地竞争。就土地制度需求层面分析,族群内部成员之间关于土地的竞争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种竞争并不带来产出增加或效率改善,是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博弈,但族群之间的竞争则影响每个族群宏观的及其内部成员微观的收益,族群竞争能力是土地规模最大化的增函数,保有既定土地量或获得土地增量成为土地制度需求的核心,土地需求函数概括为土地增量最大化,简称土地增量经济。在这种需求状态下,土地制度最优解是公共所有制,即族群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保卫既有土地、统一行动以侵占兼并其他部落的土地、统一分享土地上的产出。

这种土地公共所有权不仅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地悲剧”,恰恰相反,因为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集体暴力动员能力,以对内保护、对外扩张土地,特别是在不同族群之间界定土地边界时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获得不战而胜的收益,是适应土地增量经济的制度最优解。成员对族群土地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决定了每一成员保护既有土地和获得增量土地的愿望和利益的一致性。给定潜在竞争族群的暴力能力,则,每一族群的土地保卫成本是其人口数量的减函数,人口规模越大、参加人数越多,边际成本越小,当需要为保卫土地而努力时,任何成员搭便车的策略是不可取的,每个人的占优策略是共同为保卫集体土地而战,从而增加集体战斗力,以节约成本;每一族群的对外战争收益是人口数量的增函数,人口规模越大、参加人数越多,边际收益越大。在争取增量土地的决策中,公共土地所有权保证了每个成员保持最大的战斗激励和愿望。

在土地增量经济的激励下,随着各个族群暴力能力的积累,向外扩张制度的实施成本递增,同时,因为人们对农业技术的积累,使得土地产出越来越依赖于生产技术能力,则,以一定领土范围为规定的民族型国家就成型了。土地增量经济是人类社会组织从氏族、部落到民族国家发展的规定性力量。随之,土地共有制度就不能适应新型生产条件的要求,不利于形成围绕土地的长期投资,不利于形成生产技术的长期积累,容易产生机会主义等。这样,所谓的“公共地悲剧”就产生了,土地规模最大化经济就走向没落。

模型2:产量最大化、土地均量经济与土地平均使用权

在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依靠土地的产出能力仍然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来源,土地的肥力、气候等自然条件仍然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给定一个政治经济体,土地规模和基本的自然生产能力等同于农业生产函数的参数条件。同时,人们关于农业生产的技术知识有了一定的发展与积累,人力资源成为影响农业产出的另一重要因素,如垦荒、施肥、灌溉、改良农具、利用畜力、套种、锄草、剪枝等技术,了解一定的天象、气候、物候知识,等等。总之,人们的生产技术和能力成为农业生产函数的基本变量因素,自然的土地服务结构被人为的土地服务结构取代。

这种人为的土地服务结构的实施目标是产量最大化。一是社会分工程度低,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和比例也很小;二是受地域、交通、制度等交易条件的约束,市场供给成本高,农产品市场规模与范围较小,市场交易量占生产量的较小部分,市场供求引导配置资源的能力很小。相反,人们对农产品的自然需求是关键的,农户的需求以满足温饱为主,因地制宜地生产更多农产品是主要目的,农户通过市场进行农产品交易的需求也较小。在这种市场条件下,土地服务结构的效率目标是产量最大化,即如何利用土地的生产能力、自然条件,激励并发挥个人能力,生产出尽量多的农产品,以人们的温饱问题。

在既定的土地规模上,实现产量最大化可以分解为提高单位土地或个人的产出率两个方面,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激励个人即期的生产积极性;二是激励人们增加在土地上的投资,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三是激励人们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改进生产工具和技术。对生产者生产能力及积极性的激励成为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将尽可能多的人、在尽可能长的时期内配置在既定土地上,并让每个人分别承担劳动成果。一方面,因为土地的自然产出能力依然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个人的知识技术也主要集中在有关土地及农业生产方面,不同个体的生产激励的最有效方式仍然是和土地的生产力相结合,即与土地匹配;另一方面,因为知识总量较小,技术层次、复杂程度低,不需要积累基础理论,技术容易在个体之间流传,也容易在生产过程中学习和掌握,所以,个体之间的知识技术拥有量基本相等,且内容和形态趋同,就是说,每个人的生产能力可以近似地看作是常量,社会产出具有以自然人或家庭为基础的平均特征。个人或家庭对土地的自然需求符合产量最大化的激励效应,土地制度需求函数受平均数量需求的规定,简称为土地均量经济。

可选择的制度安排有平均使用权、平均所有权两种。一个简单的理论结论是明晰土地的产权,因为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产权就是指资源的所有权,然而,如果说扶持发展农产品市场是适宜的话,而通常所谓的土地市场并不是最佳制度。既能够将劳动者配置在既定土地上,以发挥个人或家庭生产积极性,又能够避免土地市场的负面影响,这种土地制度是平均土地使用权制度,以取消个人或家庭对土地的市场交易权。理性分析,平均所有权与平均使用权制度安排对农产品实时产量的贡献是没有分别的,因为不同个人或家庭的生产技术能力是极为平均的,不存在土地再配置的市场效率基础,但因两种制度运行的激励机制不同,从而制度运行的长期效果存在差别。

具体来说,平均使用权把土地的产出固定地关联在自然人力或家庭的生产性努力上,从微观到宏观、从短期到长期都符合土地产出最大化的制度要求。在同一个人或家庭的不同生产周期之间,其产出函数关系始终不变,在不同个人或家庭之间,产量函数关系相同且不发生交集或激励性矛盾,任何个人的生老病死或家庭人数增减,自然地匹配到土地产出最大化的决策中,相应的,全社会人口总量的增减,改变的只是土地人口密度系数,不改变土地制度对产出的激励函数,这样就保证了土地制度运行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平均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能够长期延续且持续地激励微观或宏观的产量最大化。也就是说,在制度运行不改变社会生产技术条件、在土地平均经济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土地平均使用权就是长期有效的、制度最优解。

而土地的平均所有权制度,就不具有这种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土地所有权将促生土地市场,在产出能力极为平均地分配在劳动者个人身上时,土地在市场上的再配置并不相应产生更多的产出,土地市场的预期、偏好、策略及随机扰动等因素并不对土地的产出发生作用,但却能够对土地服务结构和配置结果产生足够大的影响,进而产生土地市场对资本的吸引,引起土地集中。随着土地集中,一方面是单位土地对劳动力的配置能力降低,土地平均产出降低,土地所有权成为劳动力与土地联结的阻断机制,另一方面,是市场上对土地的需求增加,价格上涨,更多的人被排除在土地所有权之外,土地市场成为劳动力和土地所有权有效配置的阻断机制。与此同时,人口数量的增长会激化这种局势,随着人口增加,土地价格或地租收益与劳动力价格的比例越来越大,雇农或佃农的队伍扩大,直至更多劳动力被排除在土地劳动之外,全社会的农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一个随机扰动事件就可能产生剧烈反应,导致社会经济或政权的崩溃。总之,在传统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及组织结构不发生改变的条件下,土地私人所有权安排,以制度促生土地市场(而不是通过土地服务结构弹性内在地孕育出土地市场),将产生土地集中,导致产量递减,长期来说,土地市场必将破坏产量最大化的制度目标体系,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必然的逻辑和历史过程。中国自秦朝以来的所谓“治——乱”循环,就是由于土地个人所有权引发土地集中,进而破坏社会稳定造成混乱的结果。

所以,满足土地均量经济需求的制度最优解是土地平均使用权。

模型3:产值最大化、土地租值经济与重置使用权

现代工商企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促进了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服务结构的巨大变化。首先,工商企业吸收资源及劳动力从农业经济中分离出来,使得农产品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原来单纯的自足自给经济,转变为除自给性生产外,还面向市场销售产品,产品市场越来越大地影响土地服务结构。一是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引起市场需求变化。随着工业及城市经济发展,许多农民到城市落户,农村居民减少,城市人口增加,还有一种情况是,虽是农村户口,但常年进城打工,游离于农业生产之外,农产品的消费等同于城市人口,这样一来,农产品的内部或自给需求下降,外部或市场需求扩大。二是农产品消费结构变化引起市场需求变化。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结构已经发生变化,享受型产品的需求量逐步扩大,引起内部的交易需求扩大、城乡之间农产品市场容量增大,促进需求市场的形成。基本特征是,农民生产不仅为了满足自己生活需要,更要为市场供给适销对路的产品,粮食及农副产品通过市场配置的数量增加、比例增大,市场规模与范围扩大了,市场需求信息对农业生产具有更多的规定作用。市场信号对生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应市场信号,土地服务结构的效率目标从产量最大化逐步转变为产值最大化,促使土地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其次,工商企业的组织形式,改变了土地市场的信号传递方式,决定了工业用土地(间接生产)市场从农用土地(直接生产)市场分离出来。在企业组织中,土地市场是充分的,(1)劳动力对劳动过程负责,企业家对劳动结果负责(任百祥、2014):劳动力价值通过一定土地服务结构基础上的劳动过程直接表现出来,劳动力的市场弹性传导给土地及相关要素转化为产品生产的过程,土地服务的过程获得劳动力传导的市场弹性;(2)产品价值通过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要求权逆向的反馈(任百祥、2014),产品的市场弹性逆向传导给土地及相关要素的转化过程,土地服务过程获得产成品的市场弹性。在既定土地上,土地服务过程遵循着充分的市场信号,可供不同企业投资的多重选择机会,使得该土地突破了在传统农业条件下的机会成本刚性;同时,由于企业组织的土地集约性及高附加值,完全有可能内部化该土地的市场最优选择机会,工业用土地市场就具有了充分的、内在的需求弹性和完全价格形态。另一方面,土地市场也是必要的,因为土地服务的自洽配置成本很高,相反,土地市场配置成本较低。于是,土地服务结构的效率目标表现为土地市值最大化。

这样就出现了土地二元市场:(1)农用土地的不完全市场;(2)工业用土地的完全市场。土地需求函数及制度最优解相应地表现为二元性。

在工用土地市场上,因为土地具有了完全价格基础,则土地效率目标表现为市值最大化,土地需求函数是土地增值经济,相应的,土地制度最优解是个人所有权(见下文中模型4)。

在农用土地市场上,在工业及城市经济规模比较小的条件下,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形式没有根本变化,农产品市场规模范围小,土地效率目标仍然表现为产量最大化,土地需求函数为土地均量经济,制度最优解为平均使用权,即近似地看作传统农业社会。

在农用土地市场上,随着工业及城市经济规模扩大,农业技术发展,农产品市场扩大,市场信号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和规定性增强,产量最大化就不能准确反映土地服务效率,按照产值最大化来衡量土地服务效率更加理性,则,土地效率目标为产值最大化。农业产值近似地划分为两部分:(1)劳动力价值;(2)地租。当工业企业或农业经济存在普遍劳务或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农户就可能从自家的土地上独立出来,以获得更多的劳务或劳动力收入。一种情况是农民进入工业或城市经济,原有土地使用权就面临获得地租的市场需求,叫做直接地租需求;另一种情况是,农户愿意为他人提供农业生产劳务,以获得更多劳务收入,他原有的土地使用权面临实现地租的需求,叫做间接地租需求。假定市场提供足够多的出租机会,那么,获得更多的地租收益,就成为土地配置的规定性要求,土地需求函数为租值经济。适应土地租值经济的制度最优解是流转使用权,即允许和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租值经济只是针对已经或可能空置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其制度最优解是以原有平均使用权为基础的,所以,平均使用权及其流转制度也叫做重置使用权:一是土地的原有使用权,二是市场再配置的使用权。

在二元土地市场上,土地制度最优解是二元解:(1)农用土地的重置使用权制度;(2)工业及城市土地局部的个人所有权制度。理性分析,土地制度二元性是适宜的,相反,土地统一个人所有权是不充分的。统一所有权基础上的自由土地市场,一方面,同样会出现模型2中分析的土地集中问题,因为土地需求市场的弹性及信号传递方式并没有根本变化,另一方面,完全所有权会造成土地过多配置在间接生产领域,以取得土地工农配置的价格差,形成工业及城市的土地粗放经济,导致土地浪费。

模型4:市值最大化、土地增值经济与完全所有权

随着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农用土地市场和工用土地市场一样,具有了充分的市场弹性,主要标志是以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农业生产,土地二元市场走向统一。

首先,农产品绝大多数面向市场出售,生产者直接消费的比例极小;配置在农用土地上的劳动者更多从市场上取得消费品,消费结构中自给性产品的比例极小,则,围绕农用土地进行配置的要素和产品就具有充分的市场弹性,近似于工业产品。其次,农产品市场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发展为企业形式,与工业用地同样的道理(见模型3),农用土地市场就具有充分的市场弹性。在这种条件下,土地效率目标表现为市值最大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土地下游产品价值表现的市值最大化,二是以土地价格为规定的市值最大化。

受市值最大化目标的规定,土地需求函数为土地增值经济:一方面,土地流向高产出的个人、家庭或组织,实现土地直接增值。利用土地组织生产劳动的人,具有不同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禀赋,给定个人、家庭或组织拥有土地的规模,生产者决策是自己利用土地生产还是将土地出售给他人,如果该土地的产值小于土地市值(按照土地贴现值的一定服务年限的平均值计算),他就会出售一定的土地,直到产值与市值相等的均衡点为止,反之,如果在土地上的产值大于土地市场价值,他将购买一定的土地,直到产值与市值相等的均衡点为止。土地流向生产能力和市场禀赋较高的个人、家庭或组织。另一方面,取得更多土地的个人、家庭或组织,不是为了获得土地的贴现刚性、机会成本刚性(当然不排除中间商的存在),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价值,有激励围绕土地扩大投资,创造更大的产出或市值,以实现土地间接增值。

在土地增值经济条件下,土地集中和土地增值是激励相容的,土地会随技术能力或资本实力而集中,但集中的土地必然产生更大的市场效率。

在土地增值经济条件下,土地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用于直接生产(农业)和间接生产(工业)的适当比例。由于工业效率与人口聚集、城市集群的正相关性,土地市值与级差地租的正相关性,当存在统一的工农产品市场、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以及政府关于农业补贴和工业税收的调节机制时,则,保证农用土地提供宏观上足够的农产品,并和工业用土地保持恰当比例。

至此,土地的自由市场交易机制就是必要且充分的,土地二元市场将统一成为完全市场结构,土地制度最优解为个人所有权。完全意义上的土地市场、完全的土地个人所有权,是一系列关联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充分发展的结果。综合第三、四种土地市场形态,现代工商企业制度打破传统农业条件下土地均量经济需求,形成平均使用权基础上的二元土地市场,随着企业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占主导地位,土地增值经济的需求将促使形成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统一完全的土地市场。

四、历史证据:传统农业社会与“土地均量经济”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满足“土地均量经济”的诉求,是社会制度安排的规定性力量。在我国自秦统一以来的两千多年历史进程中,出现过十多次朝代更迭,其中贯穿始终发挥决定作用的是土地平均经济的制度内在规定:一方面是适应土地平均经济的要求,实行土地私人所有制度;另一方面,是该土地制度缺乏内在的稳定机制,形成土地集中,引起土地平均经济破裂,导致政权崩溃。其中,有两次政权更迭是由外来民族推翻中原王朝,似乎并不是因为原有政权的土地制度出现问题,事实上,正是因为中原王朝的土地集中破坏了土地平均经济,导致政治、军事竞争能力下降,致使政权失败。

每当一个新政权建立,在实行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土地制度改革,注意在分配领域做到所有权的适当平均,加之由于战乱,导致人口大量减少,每个新政权建立之初,其土地需求压力较低,社会经济运行符合“土地均量经济”的弹性要求,于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随着经济继续发展,土地市场上兼并和集中的激励开始发挥作用,土地所有权越来越趋于资本密集化,土地集中现象越来越严重,加之人口数量逐渐增加,慢慢地,市场波动或外力干扰超过“土地均量经济”的弹性,土地安全成为社会的主要问题,市场动荡、社会趋于混乱、政权安全受到威胁,直到由外来力量或土地问题内生的反对力量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随之,人口大量减少,新政权重新调整土地分配,适当平均地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既而,土地集中和人口增加的现象又将重新出现,再次导致经济、社会混乱,旧政权被新政权替代,再次出现政权更迭。历史上所谓的“治—乱”循环,内在规定是满足与破坏土地均量经济的循环,表现为:土地市场促使土地集中→产生均量土地的诉求→打破土地集中的旧格局、做到基本上符合土地均量经济→土地集中产生并发展,超出土地均量经济弹性范围→再次调整土地分配。

二十世纪初,传统帝制退出中国历史舞台,但传统农业经济形态并没有发生变化,土地均量经济的规定性依然存在。

本节具体讨论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其土地制度在革命及建设过程中成功或挫折的经验教训,来检验在传统农业社会条件下土地均量经济的内在规定性作用,并为下文讨论土地制度改革做铺垫。

(一)解放区的土地制度与土地均量经济

二十世纪初,传统帝制退出中国历史舞台,但是,传统农业经济形态并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土地均量经济的规定性就依然存在。总的来说,共产党在根据地或解放区实施的一系列土地政策,其核心就是平均分配土地,契合了中国农业社会的根本问题,满足了土地均量经济的要求,其根据地和政权由小到大直至胜利;反之,国民党基本上延续了清末以来的土地所有权及分配制度,忽视了土地均量经济需求,其政权由盛转衰直到失败。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逐步认识到农民及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尽管当时共产党处于幼年时期,在革命统一战线中处于从属地位,然而,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却触及了中国革命的内在属性。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农民运动领袖,认识到农村、农民及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核心,革命方针和目标是实行土地均量经济,《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特别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文章就是关于土地均量经济的理论阐述,成为长期指导革命方向与实践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共产党找到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及矛盾的根本问题,初步形成了中国革命的理论基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发生、实践、艰难发展的时期。其中,以毛泽东的红色政权论述为标志,把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三者结合起来,农民革命成为武装斗争的主要方面,土地革命成为红色革命的基础和关键内容。其间出台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农民问题决议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国革命委员会土地法》等法规制度,是土地革命的指导性文献,具体分析这些制度及其条款,基本形式就是所谓的“打土豪、分田地”,即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广大农民,主导思想是平均分配土地,满足社会对土地均量经济的内在需求。土地革命成为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力量,满足土地均量经济的土地制度奠定了红色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基础,共产党在政治军事多次遭受严重挫折的情况下,依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号召力。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进一步实践与发展。共产党及其武装力量开赴日占区开展斗争,在抗日战争的艰苦环境下,做到了经济、武装、政权的立体壮大。根据形势需要,先后出台《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等制度规定,在继续强调平均地权基本方针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满足一切抗日民众的土地需求,实行减租减息,注重扩大生产。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减租减息的措施、军民大生产的方针,正适应了当时日占区经济发展与政权建设的需要,赢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共产党的政权和军队在做出巨大牺牲和消耗后还得以发展壮大,就源于其平均土地的制度安排焕发出强大的活力。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深入发展与建立政权。在1946年,实施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对抗战以来的土地政策进行有益的改进,在此基础上,1947年又制定实施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展更为普遍的、彻底的土地制度改革,“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关于土地分配,规定“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归个人所有,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这一时期,共产党推进土地革命的经验和理论趋于成熟,其实施的有效性也愈加增强,制度基础效应呈几何级数发挥出来,为军事和政治斗争的迅速胜利提供了基本保证。一个基本的逻辑推理是,在一定的解放区范围内,由于土地均量经济适应当时、当地的基本经济要求,一方面能够获得经济、政治、军事力量的增加,表现为资源增量,另一方面,在国共双方对抗的局部特别是农村地区获得积极的正义力量,表现为精神增量,这两种增量支持共产党取得局部对抗的胜利,从而使原解放区扩大;进一步,解放区每扩大一点,土地改革涉及的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增加,两种增量随之扩大,解放区扩大的速度将会递增。与之对应的是国统区力量的递减。共产党的力量在递增,国民党的力量在递减,共产党迅速取得胜利就在情理之中。

如果说共产党的胜利,是因为采取了适应国情的土地均量经济政策,那么,国民党的失败,恰恰在于其土地制度安排没有适应土地均量经济的客观要求。土地制度安排的失当是其失败的内因,政治、军事的失败只是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发展过程。国民党在占尽中国革命先行之利并率先取得执政权的情况下,正是因为对中国传统土地私有制度的弊端缺乏足够的认识,面对政权竞争者的土地政策武器也缺乏足够的应对措施,终于丢掉了执政权。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国民党作为对传统统治制度革命的首倡者,在其取得执政权以后,在社会制度的诸多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却忽视了当时中国的农业社会对平均地权的强烈诉求,没有关于改革原有土地制度的根本制度安排,尤其是没有针对土地集中进行分配调整。对于一个农业人口和生产占主要地位的传统农业社会来说,不改变原有土地制度就无法取得长治久安的效果。

进一步的问题是,当共产党在根据地实施了有效的土地制度后,国民党当局依然没有认识到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适应性、先进性和建设性,也没有发现自身土地制度的根本缺陷,以采取一定的变革手段或针对共产党的土地制度出台相应的对策。对解放区重在经济封锁和军事进攻,尽管对其外在因素的控制上成效明显,但轻视在土地制度方面进行内生的竞争,丢弃了政权竞争中深层的、核心的、看不见的战线,共产党因此能够在极端艰苦的环境中生根壮大,而国民党在占尽政治、军事、经济优势的条件下,逐步失去竞争主动权,最后归于失败。

再进一步分析两个革命党选择两种土地制度的深层原因,与其各自遵从的意识形态不无关系,而两种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对抗,胜利者是契合中国社会经济内在需求的一方。当时中国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带来革命任务的多样性,导致制度选择的艰难性。国共两党的革命,与中国历史上的传统革命形式存在不同的特点,历史上发生革命一般是因为内患(即使外患也是落后经济体)积累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突破了土地平均经济的弹性,革命目的及诉求比较明显地表现为要求平均地权。而中国近现代以来的社会问题及矛盾,除了这一内生矛盾隐性的积累成为革命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更加显性的问题与矛盾,即,打开中国国门的外来先进因素。尽管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因应西方社会、经济、军事、政治等全方位的冲击,逐步发展了城市及工商业经济,但落后的制度体系与先进生产关系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导致爆发革命,建立先进政治经济组织体系成为革命的显性目标。而在革命显性目标体系内,似乎包含了传统革命目标的土地均量经济诉求,因为主流经济学对市场理论的基本阐述和在西方社会、经济、政治诸方面取得的先进经验,使得市场体制成为人们思想和选择社会制度的基本观念,国民党当局有信心认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机制,土地要素由市场来配置是最有效的,认为土地制度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来解决,也就是说解决土地问题包含在革命的自然进程中。没有认识到土地价值传导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农业社会与现代工业社会的土地制度需求存在根本的差异,尤其是没有认识到当时的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社会,土地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更关乎政权的稳定和成败,在革命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缺乏对土地均量经济的内在适应。

再观察共产党的革命历史,其信仰和遵从的马克思主义,对西方社会经济制度及理论的批判、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和为劳动大众立言的视角,不仅契合了中国历史上平均地权革命的传统,而且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及土地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使之把握了中国革命的内在属性。实行以土地均量经济为基础的内在革命既相似又超越于传统革命,也从本质上超越了国民党的革命宗旨,共产党成为中国内在革命的领导者和胜利者。

(二)农业合作社与土地均量经济

中国共产党通过以土地均量经济为基础的土地革命打败了国民党,建立了新政权,但是,建国伊始,又面临着和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同样的问题:土地私人所有权条件下的土地集中问题。如何避免土地集中或者为平均地权找到一个稳定的机制,有志于摆脱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周期律的共产党,探索了另一条土地制度安排的路子:全面推行农业合作社制度。所谓农业合作社,它不是以合作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组织,而是将一定区域内的农民强制地集中在既定土地上,实行土地公共所有制,其着眼点是全面取消农产品特别是土地市场机制,以剔除土地集中的传导机制;其着力点体现为对劳动成果的平均分配。

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合作社制度,其可能的思路是,既然土地集中是由于土地市场流通造成,那么,取消土地的市场流转,不就是土地制度安排的最佳选择了吗?这个思路,一方面从当时苏联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短期成功经验取得现实支持,认为“一大二公”模式是解决土地集中问题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从马克思对社会理想形态的刻画中找到了信仰支持,“按劳分配”原则成为替代市场配置资源的理论根据。

然而,农业合作社制度的运行机制却完全背离了土地均量经济的要求。一是土地产出的平均分配政策替代土地均量经济制度。土地均量经济的核心是初始生产条件的平均化,而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运行结果的平均化,两者对经济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影响截然不同:土地均量经济,是以初始条件的平均激励每个人的生产动力,而后者的平均结果却逆向地抑制生产动力,刺激机会主义的生发。在结果平均的组织里,人们的努力将不会各尽所能,而是各尽偷懒,个人努力程度是难以监督的,且监督者也存在偷懒问题。进一步,人们的知识积累将不再体现在劳动技术方面,制度激励的结果是社会资源和知识配置在拉关系、搞斗争方面。二是土地的国家集中替代市场集中。制度安排的初衷是想彻底消除土地市场流通造成的集中问题,却在制度设计上走向了另一条土地集中的路径,即国家或集体所有的集中形式,尽管它与私人所有权条件下的市场集中不同,但却隐含着土地集中情况下的共性特征:生产动员不足,农业安全受到威胁。

农业合作社时期造成的灾荒,是土地制度安排不当引起的。国家或集体的土地集中,切断了土地产出与个人劳动成果的联系纽带,任何人都没有劳动最大化的激励,形成农业产出不足,导致大饥荒。此后实践过程中的失误,源于制度调整仍然没有体现土地均量经济的要求。“自留地”制度是对土地全面公有化的有益调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公有部分的低产出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使用阶级斗争的武器,就是针对生产激励不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意在以强加预期高额成本的方式,督促人们致力于生产,然而,在现实中,阶级斗争武器更多地成为掌权者打击异己的手段,在生产领域的作用相当有限,社会性偷懒、集体机会主义成为普遍现象,阶级斗争在生产领域的效果极其有限,却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事实证明,直接取缔土地及农产品市场,用分配结果的平均替代生产初始条件的公平,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生产动员不足,违背了土地均量经济的基本诉求,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灾难。根据模型1的讨论,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公有制度,其实质是适应土地规模最大化的原始农业的制度形态,人们多认为“大饥荒”是制度超前“大跃进”带来的灾难,究其实,它是土地制度倒退引发的灾难。

(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土地均量经济

立足农业生产的基本水平和条件,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一大二公”的制度安排,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扩大农产品供给,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是改革初始时期紧迫的任务,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是适应当时农产品供求特征的有效制度安排。所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其实质是在既定区域(集体)内,将一定土地的使用权平均配置给农户,建立一种土地产出与家庭劳动相匹配的机制,就消除了“公社”制度下农民生产的外部性问题,调动了全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展现出强大的农业生产动员能力,适应了当时农产品供给方市场的需要,很快解决了农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尽管人们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及其效果有足够的认识,但对其实施的深层次原因却众说纷纭,许多人没有认识到其中的必然性,而认为是小岗村村民们的偶然创新所引发的制度变迁。究其实,它是中国几千年,特别是解放区、建国以来的土地制度及实践经验的历史性归结,是共产党对土地均量经济诉求艰难探索、生动实践和经验总结的结晶:一方面,把土地使用权平均配置给农民,迅速改善了农业合作社经济中的各种弊端,另一方面,借助国有化的行政资源优势,把土地所有权留在国家或集体,这一虚拟的制度设置,就取消了土地市场流通的可能,从而解决了土地流转可能引发的不平均经济,从根本上实现且保证了长期稳定的土地均量经济诉求。

土地均量经济是当时农产品供求状况的集中体现。从供给角度分析,尽管当时一定程度利用了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及水利设施,但其生产效率并没有实质的提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仍然占支配地位:一是在一定地域内,不同个人或农户之间生产能力的差异很小,平均化的生产倾向明显;二是生产过程的分工程度低,协作效率难以发挥,每一农户的劳动力资本的积累过程具有同质性特征,专用性投资不足,规模经济效应不明显。从需求方面分析,农产品需求以农户自我(内部)满足为主要特征,尽管农产品总需求数量庞大,而市场交易数量较小:首先,当时全国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农业领域,城市或工业人口占比很小,满足广大农民对粮食及农副产品的需要是需求的主要方面,非农业人口对粮食及农副产品的需求是次要方面;其次,与当时农产品供给不足相适应的是,解决温饱问题是需求的主要方面,高层次的需求是次要方面,农户之间的产品流通量也比较小。

总之,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分析,在当时情况下,由于大量的市场需求是农户内部性的,具有自给性质,由生产者按照自己的需要组织生产是有效的,市场供给者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农产品市场处于典型的供给方市场阶段。从土地价格传导的要求来说,对农产品绝对数量的需求是第一要务,产量最大化是土地服务效率的根本目标,土地制度安排就要以满足土地均量经济需要为出发点。

正因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能够满足且长期保持土地均量经济的内在要求,它不仅在“三农”经济层面焕发出强大动力,而且为城市及工业经济的发展、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生产组织,在农业生产性技术投资和城市务工性技术投资之间取舍决策,在农业综合产出逐步增加的同时,向城市或工业经济析离、供给了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使得中国的工业经济在极大的劳动力比较优势条件下,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工厂”,工业经济得以发展壮大。满足土地均量经济需求的制度安排是理解所谓“中国奇迹”及随后改革的核心。

五、改革路径:从“土地均量经济”到“土地增值经济”

自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实施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农村、农业经济已经发生诸多变化,农产品市场供求结构变化促使土地经济目标发生变化,表现出典型的土地二元市场结构。一是工业及城市经济发展壮大,土地增值经济需求显现出来。无论从经济规模、质量还是重要性等方面说,工业及城市经济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尽管相应配置的土地相比农用土地是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基础已经完全显示出来,满足局部的、土地私有化的需求,将提高整个经济及市场的运行效率。二是土地租值经济的需求越来越强大。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心城市周边的农村,受工业及城市经济的辐射引导,市场经济成分完全打破了传统农业生产的规范,单纯的土地均量经济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产值最大化的目标,土地租值经济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土地流转成为提高土地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三是土地均量经济仍然是市场需求的重要方面。从人口结构方面讲,大多数人口还处于农业、农村经济中,农民的自洽需求依然占农产品需求的重要方面;从经济区位结构方面讲,在经济落后地区、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产品市场发育层次低,产量最大化的要求仍然是土地效率目标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仍然是和“三农”经济部分现状相适应的。

综上分析,适应土地二元市场结构的需要,改变原来出于均量经济要求的土地制度安排,成为改革的主导力量。二元市场结构要求的二元制度,规定了土地制度改革应该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工业及城市经济配置的土地,根据模型4,改革的措施是尽快实行土地私人所有权,以在局部形成完全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配置效率。这又需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的企业及城市用地的所有权的配置、转化、权益分配等问题;二是对后续纳入企业及城市化范围的土地所有权的动态处置问题。

另一部分是关于配置在农村农业经济的土地,适应产量最大化和产值最大化的双重要求,近、中期改革目标是实行土地重置使用权,即在平均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流转制度;长期改革目标是个人所有权。根据论点3:农产品市场的动态发育推动土地市场的发育;根据模型4,农业生产组织的企业化是土地个人所有权的基础条件,以此归纳出农用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改革推进农产品市场发育、改善农业生产组织关系直至实现企业化组织的过程中,相应地跟进改革土地制度安排,直至实行土地个人所有权。具体地,可以归纳为以下改革路径:

第一步:全面开放农产品市场,取缔国有流通机构。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说,发展完全的农产品市场,是继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基本选择,也是解决土地流转问题的前提条件。当前的根本问题是,农产品市场运行机制还处于改革初期时的基本状况,主要表现为农产品价格受到控制,国有流通企业控制着主要农产品的流通,农产品需求信号的传导机制存在障碍。全面开放农产品市场,同时取缔现有的进行农产品收购流通的国有企业或机构,使农产品供求的市场信号准确地显示出来,让农产品的生产者获得充分的收益分配(目前的市场收益更多的被流通环节攫取),是保证农产品价格进行市场传递的必要条件。让农民从农业产出中获得更大的市场收益,是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同时能够保证土地资源的使用权与农业产出相匹配,不致出现非农用地大量抵占农用土地的问题,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农业经济基础。

第二步:扶持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土地重置使用权。在城市化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市场需求向纵深发展的情况下,将出现进行农产品流通的中间商组织,流通领域的企业机制将开始发挥作用,由企业组织在供求双方之间传递价格信号,将极大地活跃农业农村经济市场。改革措施是在保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制度细节,扶持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同时,促生、培育、发展民营流通企业,为土地使用权流转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步:支持发展农业产业的劳务市场。当以市场规律为核心的流通企业主导农产品市场时,农村农业经济中将形成广泛的劳务市场,并从两方面影响市场发育,一是促进流通企业进一步深入农业生产环节,形成企业型农业生产组织,二是促进农户经济向企业组织发展。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基础上,立足鼓励农村劳务或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要求,土地制度安排应该注重调整土地集中后的生产投资问题及劳务市场管理问题。

第四步:开放土地市场。当企业制度从农产品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渗透到足够程度,特别是农户经济组织形式大量转变为企业形式,农产品的要素市场处于以企业组织为基础的市场配置过程,每一种要素的生产力能够充分地显示为市场需求信号,土地所有权的价格能够准确传递,土地的市场化是必要且充分的。改革的措施是,把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变为土地家庭或个人所有权制度,全面开放土地市场,形成工农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六、结语与启示

本文用“土地服务结构”来构造产品市场和土地市场的价值传导关系,扩展和深化了传统价格理论及产权理论关于土地市场特征的论述,指出,不仅“市场均衡土地的供给曲线完全没有弹性”,而且市场均衡土地的需求曲线也没有其内在的弹性。但下游产品市场的价格弹性能传递为土地服务结构的变化,当土地服务结构不能自洽地进行调整时,就会出现土地市场。在“土地的价值由产品的价值派生而来”的状态下,表现为不完全的土地市场,随着产品市场体系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将形成完全的土地市场。土地市场体现了产权和市场的动态发展特征。

根据对土地市场特征的分析,本文讨论了土地价格传导、市场发育及制度最优解渐进发展的四种基本模型:(1)土地规模最大化目标要求的土地增量经济,土地制度最优解是公共所有权。(2)产量最大化目标要求的土地均量经济,土地制度最优解是个人平均使用权,传统农业社会的漫长历史时期都存在这样的制度需求。(3)产值最大化、市值最大化双重目标规定的土地租值经济、土地增值经济,土地制度最优解是平均使用权基础上的市场流转及局部所有权,我国目前正处于这样的二元土地市场状态。(4)市值最大化目标要求的土地增值经济,土地制度最优解是个人所有权,这是土地市场发展的完善形式,也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

本文选择中国共产党革命及建设以来的土地政策,检验了传统农业社会里,土地均量经济对土地制度安排有效性的内在规定,历史地、理性地分析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历史渊源和改革发展趋向。指出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是,从二元土地市场逐步发展为统一土地市场:首先发展农产品市场,其次,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再通过工业经济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组织企业化,最后将土地纳入完全市场配置的范畴。

根据基本结论,可以进一步得到如下启示:一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自由王国,而是由局限市场逐步向自由市场发展的动态过程,在传统农业社会里,自由的市场制度不可能实现,即使实行了也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土地制度最优解具有均量经济效应。二是满足土地均量经济需求的制度安排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中国奇迹”的核心,经济体制改革既不能简单地以“私”了之,也不是因公废私,而是发现、规划、培育和实现从“公”到“私”的、内在的制度发育过程。三是把“土地服务结构”内生于土地市场体系,可望彻底改善对矿藏、地下水、动植物及环境等资源的管理理念和不利现状。

[1]巴曙松,2016,“市场化是我国土地改革的主线索”,《中国经济时报》, 3月30日。

[2]蔡继明,2005,“论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1-8页。

[3]党国英,2014,“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究竟有多重要”,《经济观察报》, 12月19日。

[4]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2003,“产权的交换与行使”,《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5]邓宏图、崔宝敏,2007,“制度变迁中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南开经济研究》,第6期,第118-141页。

[6]董栓成,2008,《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优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7]何传新、何超群,2016,“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完善”,《中国国土资源报》, 5月10日。

[8]黄贤金,1993,“价值论与土地价值原理”,《江苏社会科学》,第6期,第13-19页。

[9]科斯(Ronald H.Coase),2003,“社会成本问题”,《现代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0]黎元生,2007,“农村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与制度改革”,《当代经济研究》,第3期,第44-47页

[11]刘月喜,1998,《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思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2]马国强、靳香玲,1998,“论土地价格的形成机理”,《山西财经大学学报》,第1期,第16-19页。

[13]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964,《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4]潘家华,1993,“论土地资源的价格基础”,《经济研究》,第12期,第66-70页。

[15]平乔维奇,1999,《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16]钱忠好,200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管理世界》,第6期,第35-45页,154-155页。

[17]曲福田,1994,《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理论探索》,江苏人民出版社。

[18]任百祥,2014,“契约权利市场与企业的性质、形态及结构”,《新政治经济学评论》,总第25期,第162—187页。

[19]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诺德豪斯(William D. Nordhaus),2006,《经济学》第十七版,人民邮电出版社。

[20]斯密(Adam Smith),1981,《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

[21]陶银球,2010,“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研究”,《求索》,第11期,第190-192页。

[22]王宝山,200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

[23]吴次芳、谭荣、靳相木,2010,“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性质和改革路径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6期,第25-32页。

[24]熊金武,2015,《中国城市化背景下土地市场化机制设计与改革逻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5]熊金武、薛鹤翔,2013,“中国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再出发”,《证券时报》, 12月7日。

[26]杨俊锋,2015,“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为何迟缓”,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3月3日。

[27]姚洋,2000,“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第54-65页。

Abstract: The paper is to expand the price and equity theory on the analysis of land market model: the land doesn’t possess fl exibility of both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land service structure, concluded into four basic models:scale economy, average economy, rent economy and value-added economy of the land, is the basis to transmit the information of market products and determines the diversity of optimum solution of land reform and different form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The paper,referring to the history of 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s to verify the economy model of average land value, and to plan a route for the change and reform of recent lan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ogic from average economy to value-added economy of the land.

Key Words: land service structure; land market; system arrangements

〔执行编辑:周冬〕

The Conduction of Land Values, System Arrangements and Reform

REN Bai-xiang

(Ren Baixiang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ingliang Central Sub-branch Gansu Pingliang, 744000, China)

F06

A

2095-7572(2017)04-0073-18

2017-6-12

任百祥(1967-),男,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研究方向:制度理论、组织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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