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双重优先原则的法律适用

2017-10-14杨帆

大东方 2017年4期

杨帆

摘 要: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十余年来,由于立法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规定已不适应当下经济的需要,特别是当企业和个人同时发生债务且均不能全部受偿时,其债务清偿顺序的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个人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平等的保障,本文拟通过借鉴合伙企业债务处理中的双重优先原则来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

关键词:合伙企业;个人债务;双重优先原则;个人独资企业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情况下,债权应分别清偿,在双重优先原则确立之前,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的保护,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合伙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人个人的财产继续追偿,这在个人财产充足,也不影响个人其他债权人同时追偿下,合伙债权人与个人债权人不会产生任何矛盾与冲突。但当二者并存,合伙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均不足以清偿各自债权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又同时要求以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应有财产份额和合伙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对自己的债权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且法律未做出债务清偿顺序规定时,则存在了两类债权人清偿比例与清偿顺序问题。

同时,法律并不限制,个人在入股合伙企业后,继续以个人名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重复投资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与合伙企业相似度最高的企业形式,也兼具了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当两类债权人债务无法得到清偿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给予合理的法律解决方式,故可以参照适用合伙企业的处理方式。本文拟论证双重优先原则在个人独资企业中适用的可行性。

二、解决方案

(1)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是指因合伙企业财产收益源于经营活动,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同时当合伙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时,可就合伙人个人财产继续追偿,实现无限连带责任。推论得出,相较于无法就个人财产得到清偿的个人债务人,不能同时与合伙债权人参与企业财产分配而言,合伙债权人却可以参与到个人债权人针对个人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支持这一原则的学者认为,合伙企业,作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需具有偿债的彻底性与无限责任性,双重优先原则的适用,倾斜的保护了个人债权人,忽略了合伙债权人的权益,其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合伙企业应有的竞争优势。

(2)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双方可从各自债权的债务人处优先清偿,即合伙债权人先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清偿,个人债权人先从个人财产中清偿,而不能因为此处财产不足以受偿,而越位的优先于另一债权人受偿。即财产的各尽其责,合伙财产负责合伙债务,个人财产负责个人债务。双重优先原则,源于英美合伙法中的衡平原则,是考伯勋爵在1775年克劳德一案中确立的,其很好的解决了同时并存且得不到足额清偿的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清偿顺位问题,故被广泛借鉴。

究采何种原则才能既保证公平正义,又不利于破坏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在对比合伙企业财产、个人财产的立足点,二者的不同性质下,为维护两类债权人的利益,双重优先原则更加合理。

三、双重优先原则在合伙企业中的适用

(1)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理应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根据合同,如果约定一方履行的义务是给付金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负有义务的一方债务人必须对债务进行清偿,强调用于清偿的财产是他个人的财产。这里的个人财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性权利,因此,除了房屋、银行存款等还包括公司股份、债权。当债务人是合伙人时,财产还包括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红收益、以及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占比份额。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具有选择性的,即,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对债务清偿,当然,债务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自己财产中灵活地清偿债务。对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人可以用合伙企业分红予以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其包括合伙相应财产份额范围以内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2)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的解决: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是来自于日常的经营活动,对于因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当优先偿还;但就企业背后的合伙人个人而言,其个人的债务存在两种来源:一种是由于其所参加的合伙企业以外的法律關系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另一种是由于承担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产生的债务,前者是直接因个人行为承担,而后者则是基于合伙关系而承担的,因而也就有合伙人个人之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之债权人的规则。双重优先原则正是在明确两类债权性质的前提下得以施行的合理方案。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立法确定双重优先原则,但却也通过了司法解释来解决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冲突。

四、双重优先原则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对债务清偿规定忽略了一个实践问题,即在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时而临债务时应当如何处理?是个人独资企业债务优先清偿还是个人债务优先清偿?在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能足额分别清偿既有债务时不存在问题,但当两个债权均得不到全额清偿时,如何确定个人的债权人与企业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受偿比例等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无明确规定。例如企业现仅有财产20万,债务40万;投资人个人剩余财产20万,债务也为40万,如果适用31条,则企业债务人在受偿企业20万后,还可以就个人财产20万直接补充清偿。这对市场经营有风险,同为平等债权的个人债权人而言极不公平。此处区分享有担保权载体的企业债权,所以应引入“双重优先原则”来平等保护债权人,解决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的顺位不明、比例不清等问题,同时能避免投资人个人的债务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与稳定性。

参考文献

[1]曹洪彬.双重优先原则在我国合伙企业的应用[J],涉外税务,2002.12.

[2]何建.论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J],行政与法,2018.08.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