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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的“法”“理”冲突

2017-10-12王蕾蕾

视听 2017年10期
关键词:采访报道肖像权名誉权

□ 王蕾蕾

隐性采访的“法”“理”冲突

□ 王蕾蕾

近些年,隐性采访在我国诸多媒体被广泛应用,为法制新闻报道增色不少。隐性采访隐蔽性强,采访环境相对开放,无疑弥补了公开采访的诸多缺陷。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现有法律法规也无关于隐性采访的专门条文,因而对其界定始终模糊不清。加之部分记者使用隐性采访不当,新闻侵权案件屡屡发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旨在探究新环境下法制新闻隐性采访报道的“法”“理”冲突,为制度架构、媒体运作、记者实践提供参考。

隐性采访;法律;道德

在法制新闻拍摄中,隐性采访是近年来备受记者青睐的一种报道形式。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了获取新闻事实真相,隐瞒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采取密拍密录等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以其独特的视角,隐性采访报道为揭露事件真相提供了有力证据,为观众呈现出紧张而刺激的事件真实感。但是由于手段的特殊性,隐性采访也引发了各界在法律、道德角度对其的争论。

一、隐性采访报道的法律冲突

近年来国内法制新闻异军突起,由法制隐性采访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不绝于耳。自产生以来,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一直饱受争议。持不合法观点者认为,记者隐性采访有伪装、欺骗、撒谎行为,因此不应采用;持合法观点者认为,隐性采访的目的是揭露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过程虽然存在欺骗,但记者采访动机是好的,应给予理解和支持。

(一)采访权利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笔者认为,目前国内法律虽未对隐性采访做明确规定,但隐性采访作为特殊采访方式是实现采访权的一种手段,因而适用于采访权。记者采访权来源于公民的表达权,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表达权,由表达权衍生出知情权。从法律角度来理解,记者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特权,而是媒体和记者为了更好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的需要而享有的一种习惯性的职务权利,①由此看来隐性采访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拍摄设备的争议

1997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第3部分“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2002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但其取得途径侵权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上述法律一定程度上规范和限制了隐性采访设备的使用。但隐性采访记者通常是在常规拍摄无法获取真相时使用密拍密录设备,同时法制节目题材以刑事、民事案件为主,且隐性采访对象是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因此记者使用特殊设备进行隐性采访具有积极作用,应当给予支持。

(三)记者角色的争议

周晓虹在《现代社会心理学》中认为角色是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依据社会的客观期望,借助自己的主观能力适应社会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社会个体从自然人变成社会人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不断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过程,在这种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如果在角色之间或者角色内部发生了矛盾,妨碍了社会角色扮演的顺利进行,就是角色冲突。②根据不同的调查题材和对象,隐性采访技巧方式多种多样,记者角色也各有不同。目前国内学界对两类介入式隐性采访争论不断:一是卧底暗访是否参与犯罪。笔者认为,记者原本身份是新闻见证者,而乔装角色卧底采访成了新闻参与者,首先我们客观地承认这是一种“欺骗”,但说谎的目的是揭露事实,让违法行为早日现出原形,所以这种欺骗不应谴责,但卧底暗访过了度则可能引来麻烦。二是陷阱暗访是否诱导犯罪。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是记者掌握了足够的犯罪证据,后为不法分子设陷阱取证,其目的是直接揭露罪行,且不会对采访对象造成过多伤害,这种隐性采访尚且可行。第二种情况是记者不确定采访对象确实有违法犯罪迹象,而是主观设置陷阱取证,严格来讲这种隐性采访有诱导犯罪的嫌疑。

(四)报道内容的争议

公民享有知情权,公众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渠道是媒体。然而近些年,少数法制新闻隐性采访报道的内容备受热议,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一是关于侵犯名誉权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1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③隐性采访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构成要素包括四个部分,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需说明的是,作为一种社会评论,侵犯名誉权的具体界定并不清晰,法制新闻隐性采访报道本身具有批评性与否定性,因此二者争议话题还将持续不断。二是关于侵犯隐私权的争议。英国学者卡伦·桑德斯认为,侵犯隐私必须要有足够的理由,而不是仅仅为了满足人们好奇和好色的心态,这一理由应当根据公共利益提出,而公共利益应被狭隘地理解为揭露犯罪、控制公众健康和安全方面的风险、保证个人和组织不被误导。④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界定隐私权,而是纳入名誉权中加以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新闻媒体对抗新闻侵权主张的抗辩事由有三点:公众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公众人物,⑤还有些学者提出公开场合也是抗辩事由之一,记者应借鉴到实际操作中。三是关于侵犯肖像权的争议。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以及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⑥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含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构成要素有三点:使用公民可以辨识的肖像、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三点具备,即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很多时候是与名誉权、隐私权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有些情况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其肖像,例如在舆论监督中,批评某些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等都可作为抗辩事由。

二、隐性采访报道的道德冲突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道德是调控传播行为、秩序的准则之一,它植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于新闻事业的性质,依靠新闻工作者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进行评价。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活动的行为规范,随着媒体竞争不断加速,新闻行业日趋饱和,少数隐性采访记者为捕捉独家新闻、刺激内容,营造轰动效应而绞尽脑汁,不断逾越着道德底线。

(一)隐性采访的滥用

近年来,部分记者滥用隐性采访,使其门槛越来越低,日渐成为被诟病的方式,具体表现在:本可通过公开采访迂回获得的事实,由于记者图省事而频繁采取隐性采访进行报道;记者为追求戏剧性视觉效果和搏人眼球的收视效应,选题频繁涉及血腥、暴力、色情,对社会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乔治·格伯纳教授等人在“涵化理论”中提出电视具有潜移默化的培养、涵化功能,电视节目中暴力内容标志着什么样的社会真实并且怎样影响着受众观念现实的建构。⑦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章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禁止制作、播放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内容。笔者认为,不同记者因各自观点立场不同,报道事件的角度、态度也有所差异,但追求真善美的作品是不可动摇的定律。作为一名新闻记者,首先要具有坚持正义、追求真理的决心和不辞辛苦、百折不挠的精神,本着对受众负责、对职业负责的态度进行采访报道。

(二)诚信的缺失

真实是新闻实践的基石,实事求是是新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然而近年来新闻失实似乎成了一种顽症,虚假新闻时有发生。造成新闻失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记者自身观念、素质、作风等问题,以及媒体机构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和经济利益等现象。“纸做的包子”虽属个案,但造成的恶劣影响遍及社会,它不单要个人为后果买单,更破坏了新闻记者整体形象。笔者认为,社会公众赋予了媒体充分信任,任何理由也不能纵容虚假报道,包括善意的谎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诚信的缺失不仅受到道德谴责也将受到法律审判。

(三)人文关怀的危机

新闻传播事业的本质与人文关怀具有一致性,人文关怀应无时无刻体现在报道中。然而近几年,法制记者大量使用跟拍、抓拍、密拍等手法,一味地曝光案件导致有意无意地伤害到他人。笔者认为,法制新闻并不是法庭,记者也不是审判长,观众们既有知情需求也有情感需求。违法必究无可厚非,但隐性采访报道只强调警示作用而忽略以人为本并不可行。尽管不法分子从事违法活动,警方行动也有法律依据,但曝光对象也有人格尊严,理应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不少学者用顾城的诗句来形容隐性采访报道的现状。隐性采访是新闻界长久以来的争论话题,一方面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动摇了一些传统新闻理念。如今新媒体无疑丰富了传统媒体隐性采访的报道内容,成为信息传播和言论发表的崭新渠道,对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也对法制新闻隐性采访报道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我国《新闻法》等相关法律的缺失,目前隐性采访报道这个研究课题很难有完整答卷。就现阶段来看,国内隐性采访报道的使用空间日渐缩小,同时被部分群体妖魔化宣传;但笔者认为,以弘扬正气、鞭挞丑恶为理念的法制新闻隐性采访报道不会淡出人们视线,日后还将有更广阔的施展空间。

注释:

①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26.

②李培林,汤天明.隐性采访与记者的角色冲突[J].新闻知识,2004(9):30.

③李艺.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M].法律出版社,2009:88.

④[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M].洪伟,高蕊,钟文倩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23.

⑤李艺.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M].法律出版社,2009:138.

⑥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310.

⑦龙耘.中国大众传媒涵化功能研究 [D].复旦大学,2003:2.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广播电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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