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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困境:网络淫秽色情之规制*

2017-10-12周茂雄范亲敏

关键词:色情域名管制

周茂雄 ,范亲敏

(1.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

走出困境:网络淫秽色情之规制*

周茂雄1,范亲敏2

(1.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117)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信息社会的实现,同时也导致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泛滥,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我们对网络淫秽色情的监管很被动,删除淫秽色情信息是没有用的,只有在服务器上进行封堵,才能真正有效及时控制。网络的原始结构并不适合管制的实施,但随着网络结构的精致化,将有利于网络规制。网络淫秽色情内容规制分为两种类型:分区管制和内容分级过滤。分区管制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措施阻隔青少年进入特定区域,内容分级过滤则赋予接收者阻断特定信息的权限。当前我国宜将淫秽色情信息进行界定,区分“淫秽”“色情”“低俗”的内涵,推动网络内容分级过滤制度的建设;同时,在法律上课予网站经营者在发布信息时采取隔绝措施的义务,在判断行为人所采取的某种隔绝措施是否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免责事由时,必须考虑到当时的科技水平。

淫秽色情;网络经营者;内容分级;青少年;分区管制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淫秽色情何以成问题

我国的网络使用情况已经非常普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7年1月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1]: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3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见图1);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10~39岁群体占整体网民的73.7%,其中10~19岁群体占比为20.2%,较2015年底略有下降,但10岁以下低龄群体的占比却有所提升,互联网继续向低龄群体渗透(见图2)。这表明,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人类社会依赖网络的情况亦日渐增加。新一代的年轻人,即所谓“数字原住民(digital natives)”①数字原住民(digital natives),意为80后甚至再年轻些的这代人,一出生就面临着一个无所不在的网络世界,对于他们而言,网络就是他们的生活,数字化生存是他们从小就开始的生存方式。(参见百度百科:《数字原住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4T4w-v0_Bj_QNPTWu5EO7gHZt6y8VRl7-iybN_ar-Df_hzuwh35bXkZu0fLtaG1l0l7XXA4q6de0r9uTha3TEGIiKmECPmBNILYqdXJHyreK0-pJfCvRp_DVxTf6zoUPCyaeuC0YeShAP2NXYGtF9_),时刻离不开互联网,或收集资讯,或相

互沟通,或进行商业往来,或娱乐自己。

图1 中国网民规模及互联网普及*本文图1、图2的数据皆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参见http://www.121jk.cn/news/redianzhuanti/show53251.html)

图2 中国网民年龄结构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信息社会的实现,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网络淫秽色情所带来的影响。淫秽色情网站发展极为迅速,“1997年,在万维网诞生后的第6个年头,就出现了大约900个在线色情网站。而到了2005年,就有将近13 500部完整的商业色情片投放市场”[2]83。如今,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早已泛滥成灾,根据美国科技博客Business Insider的统计显示[3]:色情网站的数据传送量占整个互联网的30%;世界上最大的色情网站每月有44亿的访问量,这个数字是CNN官网或24小时专门播放体育节目ESPN电视网的访问量的3倍,是社交新闻站点Reddit的2倍。全球至少有420万个色情网站,而且平均每天会有200个色情网站产生[4]。网络色情产业利润也是高到令人诧舌,且成长速度惊人*通常色情网站的盈利会在20%左右,如果有什么刺激性新花样,其盈利甚至会高达80%。(参见创业第一步网:《成人色情网站一年赚数千万!国内网络成人色情行业黑幕调查》,http://www.cyone.com.cn/Article/Article_37868.html)。大量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和持续成长的消费市场,不禁让人对网络淫秽色情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影响感到担忧,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更是值得注意。根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相关报告显示: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日渐突出[5]。

从我国接入互联网的那一刻起,对网络的监管就已经开始启动,尤其是对网络淫秽色情。 2009年,以互联网反低俗运动为号角,我国展开了一场针对互联网和手机网站的“扫黄打非”整治运动。“扫黄打非”系列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净化了社会环境,客观上让未成年人远离淫秽色情等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逐步形成了长效的监管机制。

“打击网络色情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司法政策,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制度惯性的产物,也受到意识形态因素的强力驱动”[2]79,取得的效果还是有限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由于互联网是全球互通的,境内淫秽色情网站纷纷向境外转移,他们不断更换网址链接、变换手法向我国境内渗透传播[6]。而且,政府面对的现实是被他们称为“淫民”的网友们并没能自觉“抵制”,国家不可能有效地防止一个拥有电脑或网络设备的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上的淫秽色情信息,因为虽然提供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站会尝试采取阻断未成年人接触的措施,但未成年人只要有这个意愿,均可轻易规避这些措施。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定义“色情淫秽信息”“公民触黄”到何种程度才算违法、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似乎很难给出明确的答案。

在缺乏完善的网络内容管理机制之下,使用者只要通过搜索引擎输入相关的关键词,即可从搜寻结果中藉由超链接轻易获取网站内容,因此网络内容管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议题。

二、规制解谜: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结构差异性

在考虑网络淫秽色情管制模式时,我们必须先了解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结构差异性。美国学者Lessig指出:在现实世界中,我们通过社会规范将淫秽色情信息隔离于一定的场所,并能有效地对淫秽色情信息的流通进行分化[7]869。这种管制称为“分区管制”,也就是将淫秽色情信息限定在一定的场所之内,控制其贩卖及散布。举例而言,在大都市中,只有某些场所有贩卖淫秽色情信息,而这些场所如果不是成人专区,其淫秽色情信息的贩卖对象也仅限于成人。这些管制具有实效性,因为想要规避管制的儿童实际上难以隐藏其儿童的身份。例如,当一个儿童进入贩卖场所,贩卖的人便可以辨认出他的儿童身份。以上这种分区管制的采用,取决于现实世界的可区分性征,也就是现实世界的结构[7]886-887。这种结构创造了两项交易成本:地域隔离的负担;隐藏身份的困难。正是这两项的结合,即赋予了我们对淫秽色情信息进行分区管制的便利性。

相对于现实世界,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的原始结构并不适合分区管制的实施,因为当初互联网的设计就是为了反对分区管制。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国界并不构成隔阂,人们可以自由地接触任何资讯,亦可以匿名的方式从事任何网络活动。互联网的精髓可以反映在电脑的鼠标上:只要点击鼠标,人们可以飞往任何地方。由此观之,网络结构的开放性意味着自动隔离的方式并不存在。因为,网络中并没有真实的界限来阻隔信息,自然无法决定什么人该去什么地方。换言之,网络欠缺对人们实施分区管制的结构。“正确的人在正确的场所(people in their proper place)”这个概念在网络中,是一个被唾弃的想法[7]888。

网络的原始结构固然不利于分区管制,但这并不代表永远如此。实际上,虚拟世界并不是被我们所发现,而是被我们所构建出来的。网络的结构,也就是其组成的软件,正在迅速发展成为比现实世界中的结构更便利于分区管制的状态。就管制实效性而言,在现实世界中,当国家希望采取强制措施时,其必须诉诸惩罚来威吓或引诱人们将某种规范内化。不过,这种管制的成功与否乃是取决于人们是否决定遵守规范,而许多时候,人们的决定往往不是遵守;相比较之下,在虚拟世界中,如果管制者希望促成某一行为,其根本不必诉诸威吓或引诱,只须改变程序设计——决定个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接触系统。例如,如果管制者希望禁止非法进入某一系统,其无须依赖法律,只须采用密码即可。换言之,法律已被植入程序设计中。程序设计是一种有效的管制手段,因为个人遵守如此形式的规则,并不是因为其意愿,而是因为其没有违抗的可能。整体而言,当今网络结构精致化的趋势,将会把分区管制的概念带入这个虚拟世界。

三、两种规制模式:分区管制VS内容过滤

Lessig将网络淫秽色情内容规制分为两种类型:分区管制和内容分级过滤[8]。其中前者将身份确认的负担加诸于传输者,要求传输者必须隔离于儿童及青少年无法进入的特定区域;后者则将身份确认负担加诸于接收者,赋予接收者阻断特定信息的权限。本文认为,防止儿童及青少年接触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各种解决方案,基本上都可以归类为以上这两种模式之一。

(一)传输者端的隔绝措施:分区管制解决方案

1.年龄核查机制

年龄核查机制有两种:(1)辨别接收者具有儿童身份,称为儿童账号模式;(2)辨别接收者具有成人身份,称为成人账号模式。在儿童账号模式下,政府可能要求浏览器厂商改进他们的浏览器,以便使用者建立个人档案。在个人档案中会有一栏让使用者输入他是否具有儿童身份,而一旦其中某个个人档案有输入这项信息,其他的个人档案就必须有密码方能进入。在一个家庭中,许多人可以共用一台电脑,但其中若有未成年人,其他成年人个人档案就会受到密码保护。在一个拥有这种浏览器的家庭中,当使用者为儿童时,电脑会自动将这份信息输入该使用者所浏览的网站,而此时该网站即有义务阻挡任何淫秽色情信息。在此模式下,家长及网站经营者的负担均属轻微的。相较之下,成人账号模式只允许经确认具有成人身份的使用者接触淫秽色情信息,也就是相较于儿童账号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思维,成人账号模式是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思维。目前,数字证书即是这种模式的实例:当使用者想要进入某一受管制的网站时,将自动接收资格检查,唯有持有正确证书的使用者方能进入,反之则否。网络经营者必须承担对证书进行验真的责任及决定网站中何种内容应受管制的责任。实际上,上述所说的成人账号模式其实就是美国《通讯内容端正法》及《儿童在线保护法》立法所采用的管制模式[9],其将负担同时加诸于网站经营者及成年接收者:成年接收者必须拥有一个账号,而网站经营者必须核验该账号。

2.成人网络域名

一般来说,网络上的每个网站均会有一个网络域名,例如:“.com”为商业网站,“.edu”为教育网站,“.gov”为政府网站等。网络是基于TCP/IP协议进行通信和连接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唯一的标识固定的IP地址,以区别网络上成千上万个用户和计算机。由于IP地址是数字标识,使用时难以记忆和书写,因此在IP地址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一种符号化的地址方案,来代替数字型的IP地址,即网络域名[10]。

美国学者Weekes认为,如同域名可以指明某一网站为政府网站,我们也可以创设一个域名来指明某一网页含有色情内容,也就是创设一个成人网络域名(mature domain)[11]22。这种通过结构性改变来创设一个成人网络域名的做法就是网络分区管制的概念,并且这种成年人网络域名的创设必须是带有强制性的,方能有效运作。成人网络域名的创设,有赖于建立一个专职的组织来审查网站的内容并决定该网站是否应使用成人网络域名。若某一网站的内容经审查符合淫秽色情的定义,就必须使用一个成人网络域名——“.mat”[11]23。

成人网络域名具有预防功能,可以防止使用者因种种原因而误入淫秽色情网站,例如,在使用带有淫秽色情含义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而被伪装为一般网站的淫秽色情网站所欺骗等。成人网络域名让使用者可以很轻易地知道某一网站可能有淫秽色情内容,以避免误入的事情发生。而且,成人网络域名也可以降低未成年人故意进入淫秽色情网站的概率,因为过滤软件可以根据网络域名来阻挡成人网站。此时,成人网络域名可以改善过滤软件不够精确的缺陷,因为过滤软件可以根据网络域名来建立黑名单或者白名单,以此来改善过滤软件的不足。此外,经营成人网站者也有支持成人网络域名的诱因,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网站被发现,而创设成人网站可以让使用者轻易找到这些成人网站。

(二)接收端的隔绝措施:内容过滤解决方案

1.监督

监督,是指由家长、师长等对儿童的网络使用采取跟踪措施,包含直接观察、检查浏览记录、查看电子邮件等。监督固然有威吓的效果,可以防止未成年人故意接触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但却无法防止不小心的接触。在未成年人不小心接触到淫秽色情信息时,家长固然可以事后进行教育辅导,但此时的危害却已经形成:未成年人已经被迫接收淫秽色情信息。从保护的立场而言,主要的顾虑是防范不小心的接触,因此,监督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淫秽色情信息。

2.过滤软件

一般而言,过滤软件采用一个规则系统来测试某一网站内容的适当性。这种规则系统可将某一网站与预先设定的白名单或黑名单进行比对,抑或对实际内容进行分析,亦可将上述二者相结合。通常,过滤软件会采用以下三种过滤方法:第一,过滤软件根据网络域名或IP地址阻挡网站,其依据为预先设定的黑名单或白名单。所谓黑名单是指不当网站的名单,使用者不得进入;所谓白名单是指适当网站的名单,使用者可以进入。但若是完全仰赖预设的名单将会遇到挑战,因为互联网上每天都有新的网站诞生,且旧的网站内容也经常变动,因此预设名单必须经常更新。此外,根据IP地址所进行的过滤,无法阻挡电子邮件及其他通讯平台,如微信、QQ等。第二,根据网站的元数据进行标示。一个网站的元数据含有该网站的相关信息,包含网站的简述及搜索词。搜索引擎是根据搜索词或关键字来罗列搜寻结果,且通常是以输入的搜索词在网站内出现的频率来决定罗列顺序。但是,若某一网站的元数据中经常使用的搜索词与该网站的实际内容无关,当这些搜索词被输入时,隐藏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站仍会被罗列出来,是以元数据通常不尽正确。第三,对文字分析。文字分析的方法乃是先检验某一网站上的所有文字,再将这些文字可能与不当内容有关的词语进行对比。例如,“裸体”“性爱”等词语,即可能与不当内容有关。但是,中国汉语言文化博大精深,一个词语通常含有多重含义,而过滤软件很难分辨该词语是否具有色情意涵。此外,色情网站几乎含有淫秽色情图像,而过滤软件根本无法辨识图像的内涵。

目前,广泛使用的网络分级技术是W3C组织所研发出来的“网络内容选择平台(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PICS)”[12]。PICS将过滤程序分为两个部分:标识分级和根据标识过滤内容。软件设计师会尝试写出能够根据分级标准进行过滤的软件,内容提供者及分级组织则会对网站内容进行分级,而使用者再选择自己的过滤软件及分级系统。PICS在分级过程中扮演着中立的角色,它只会单纯提供一种语言来协助人们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及决定如何在电脑与电脑间运用这些分级资料。如果家长担心青少年浏览淫秽色情网站,可以选择一套设有网络分级的浏览器,设置分级标签,往后若是链接到淫秽色情网站,则需要输入密码方可进入。PICS不仅在横向中立——允许个人从一系列的分级系统中自取所需,它同时也在纵向中立——允许过滤器被安装在传输链中的任何一个层级。

如前所述,过滤软件的运用必然会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网络内容的分级依照是否出于国家强制力,可分为自愿分级与强制分级。自愿分级,是指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内容进行自我分级,其分级结果会被标上标识,而搜索引擎及使用者便可借此避开某些级别的网站。自愿分级是出于市场良性竞争压力或社会对行业伦理的期待,通常是基于内容提供者与内容接收者间的默契或约定而来的,本质上没有政府公权力作为管制的后盾。强制分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实施网站内容的分级,课予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内容进行自我分级的义务,并以处罚手段为后盾,对未能配合的施加制裁[13]。纵观全球,除台湾地区有段时间曾用过强制分级外*2004年,台湾当局出台“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对网络媒体内容实施分级管理。在分级制度实施期间,政府和民间组织等积极探索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方式,但是由于家长或监护人对儿童安全上网指导的缺失、法规的出台速度无法跟上网络发展的速度等原因,2012年6月废止了“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参见薛雯乔:《台湾地区网络媒体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研究》,西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基本上都采用自愿分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上网时免于接触淫秽色情信息,强制所有内容提供者在网络活动时均须自我审查及标识,并对违反者科以重罚,似乎是过分扩张禁止范围,造成内容提供者的言论自由受到过度限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父母与网站经营者应负起责任,由其积极采取自律措施,更能有效达成效果。由此观之,在存有其他对网络内容提供者侵害更小的替代手段时,通过法律实施强制分级,恐难通过比例原则中必要性原则的检验[14]。

四、走出困境:我国网络淫秽色情规制探寻

(一)前提:淫秽色情之认定

实践中,对何谓“淫秽”、何谓“色情”认识不统一,出现“淫秽色情”物品及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并越来越复杂,认定“淫秽”“色情”的难度越来越大。当然,这一问题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争议,可以说是“世界难题”,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宪法层面涉及表达自由权的行使与限度问题,这样重大的宪法问题必然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公众和专家基于自身理解而做出不同解释和不同阐述,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各人都有自己的立场和相对合理的理由,因此很难形成共识;另一方面,何谓“淫秽”“色情”,实际是道德问题的法律化,道德认知的差异性和模糊性同样造成了对淫秽与否认识的差异性和模糊性,歧见必然产生。但对淫秽色情问题的认识艰难性和标准模糊性,并不意味我们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我们仍然可以在可讨论的范围内凝聚共识,在有共识的范围内形成一定的标准,从而逐步达致对这一问题的可刻画、可操作、可执行的境界。

为了打击整治淫秽色情,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我国相继发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试图界定“淫秽”的法律标准,具体包括: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9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90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3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等。当前,我国《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依然坚持1997年《刑法》的标准。这些规定,在形式上零散,内容上未能形成逻辑严密、结构完整、表述客观的规定。

为了帮助执法者更好地掌握这个尺度,我们有必要对“淫秽”“色情”“低俗”等进行界定,以使相关规定更加精确,也更便于国家进行管控。笔者认为,所谓的“淫秽”,是指以激发性欲为目的而露骨宣扬或直接描写性器官、性活动、性感受且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信息;所谓的“色情”,是指间接描写性器官、性行为、性方式,整体上不属淫秽,但能挑逗人们性欲,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信息;而“低俗”则为满足低级庸俗趣味,通过暗示、联想、隐喻、类比、双关、谐语等手法描述性器官、性活动、性感受的信息。认定淫秽信息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体描写”和“露骨宣扬”,是否直接细致、露骨地刻画和展示与性相关的器官、行为等;认定色情信息的关键点在于呈现方式的间接性、目的是对性的挑逗性、内容的令人厌恶性,亦即虽未细致、露骨的刻画和展示与性有关的器官、行为等,但能够让人一眼明白是表达有关性器官、性活动的信息;而认定低俗信息的关键点在于情趣上的低级庸俗,表现手法为隐晦、暗示,指向的是性器官、性活动和性方式,通过联想能意会其中有关性器官、性活动的意思。

对淫秽色情信息的认定,还涉及“整体性”如何判断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执法者确实要从整体上看待这一作品是否属于淫秽色情,即不能在局部或者具体细节上纠缠于对作品的认定;另一方面,“整体性”的范围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无限扩大“整体性”的范围,因为现在有的作品篇幅很长,几百万字甚至千万字的篇幅,有的作品是连续作品,接二连三,不断推出续集。在何种意义上认定“整体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整体性”的认知与判断,要从待检段落或片段或图片等所能辐射的篇幅范围来确定,即从其文义射程范围来确定这段表述所波及的范围,进而确定“整体性”,而不能无限扩大。

(二)网络淫秽色情之规制体系建构

如前所述,如何防止青少年在互联网上接触淫秽色情信息,有分区管制解决方案及过滤解决方案两种管制模式。笔者认为,以上两种管制模式实际上并非互斥,但差别在于国家应以何种手段加以实施。

1.政策推动:内容分级

就法律层面而言,如果将过滤解决方案法制化并强制实施,笔者认为将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采用过滤解决方案时,若不统一要求所有网站进行分级标识,便只能诉诸于黑名单或白名单、元数据、文字分析等过滤方法,但如同前述,这些方法都各自有其缺陷。第二,若采用PICS的处理模式,统一要求所有网站进行分级标识,则分级标识的实施若是采用自愿分级,将因缺乏强制力而形同虚设;但如果是强制分级,将必须设法制定出一套统一的分级标准,并要求所有网站经营者在开设网站时都必须对其网站进行自我分级,其工程相当繁杂、浩大。第三,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强制每个有儿童的家庭都必须在家中电脑安装过滤软件,不仅对部分家庭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若进一步对未能遵守这项法律义务的家长实施刑事或行政处罚,恐将产生国家过度干涉私人领域的违宪之虞。由此观之,将过滤解决方案植入法律中强制实施并以处罚作为后盾,将面临着诸多技术上及法理上的疑虑,因此,笔者认为过滤解决方案不是一个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管制方式。

不过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过滤软件确实具有协助家长、学校过滤淫秽色情信息的重要功能。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辅助的政策方式予以推动。一方面,协助软件工程设计师改良过滤软件技术而提高其精确性;另一方面,也鼓励有意愿的家长及学校安装过滤软件。在美国,对于图书馆,正是采用这种提供辅助的政策方式来鼓励过滤软件的安装,而非诉诸于刑事或行政处罚,而如此的做法,也获得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合宪性肯定。

当前,我们可根据“淫秽”“色情”“低俗”的标准对网络内容分为三个级别:独自观看级别;父母陪同下观看级别;青少年禁止观看级别[15]。对于网站淫亵地具体描写性器官、以露骨宣扬色欲和淫荡形象的,禁止青少年观看;教学教材或者艺术作品中含有淫秽色情的,不会引起性联想的,可以由父母陪同一起观看;而对于一般性语言,或者修饰过的粗鄙字眼的,则可以由青少年自由观看。

2.法律强制:分区管制

相比之下,分区管制解决方案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发布信息时采取一定的隔绝措施并确认相对人的年龄,这才是一个可以在法律上强制实施的管制模式。不过我们必须得承认,在分区管制解决方案下,无论是Lessig提到的儿童账号模式、成人账号模式,或者是Weekes提到的成人网络域名,基本上都必须仰赖科学技术的改革,而唯有现实的科学技术加以配合,法律上的管制实施方可行。因此,所谓的适当隔绝措施,其实是一个变化的概念,可能因时空背景、科学技术水平而有宽严不同的认定标准。如同Lessig所言,国家的管制权限往往取决于现有的管制科技:当某一科技便利管制时,就允许法律上有较多的管制;当某一科技阻碍管制时,就只能允许法律上有较少的管制[7]886。所以,执法者在判断行为人所采取的某种隔绝措施是否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免责事由时,必须考虑到当时的科技水平:在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的社会环境下,法律上的适当隔绝措施概念应当从宽认定,使免责事由较易成立;在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的社会环境中,法律上的适当隔绝措施概念则应从严认定,使免责事由较难成立。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7- 02-27)[2017- 03-21].http://www.121jk.cn/news/redianzhuanti/show53251.html.

[2] 桑本谦.网络色情、技术中立与国家竞争力——快播案背后的政治经济学[J].法学,2017(1).

[3] 统计显示色情网站数据传送量占全互联网三分之一[EB/OL].(2012- 06-10)[2016-12-21].http://www.businesstimes.cn/article?com=search&id=14651006620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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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薛雯乔.台湾地区网络媒体内容分级管理制度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3:14.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has not only accelera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but also lead to the proliferation of pornographic information tha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healthy growth of young people. Delete, block the network pornographic information is useless, we are on the network of pornographic regulation is very passive. Only in the server to block, we can truly effective and timely control the pornographic information. The original structure of the network is not suita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 but with the refinement of the network structure, which will facilitate network regulation.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ornographic content regulation: zoning control and content hierarchical filtering. The former requires the network operator to take measures to block the young people from entering a specific area, while the latter gives the receiver the right to block certain information. At present, we should distinguish between “obscene” “porn” and “vulgar” connotation, define the pornographic information, an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nt classification filtering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he law to the site operators to publish information to take the obligation to take measures. To determine whether a certain measure taken by an actor is sufficient to constitute a legal exemption, it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e technological level at that time.

Keywords:obscene pornography; network operators; content grading; adolescents; zoning control

(编辑:刘仲秋)

OutoftheDilemma:TheRegulationoftheNetworkPornography

ZHOU Maoxiong1, FAN Qinmin2

(1.FujianPoliceCollege,Fuzhou350007,China; 2.FujianNormalUniversity,Fuzhou350117,China)

D922.16

A

1673- 8268(2017)05- 0054- 07

2017- 05-12

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网络淫秽色情的内容分级规制研究(JAS160639)

周茂雄(1989-),男,福建尤溪人,编辑,主要从事刑事法学和编辑出版学研究;范亲敏(1990-),男,福建古田人,主要从事经济法和行政法研究。

10.3969/j.issn.1673- 8268.2017.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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