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经验特点及启示
2017-10-12黄国群
文/黄国群
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经验特点及启示
文/黄国群
借鉴国外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寻找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发展道路,是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和必由之路。由于这些优势企业所处国家市场经济环境、所在行业、企业具体竞争战略等不同,其管理经验存在差异性,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一方面符合企业发展实际,为市场实践所证实有效,对培育其核心竞争力功不可没‘另一方面这些经验蕴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为我国企业学习借鉴。本文试图对国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及其特点进行分析,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般规律,并依此简要对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标GB/T29490-2013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管理理论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1 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经验
本研究从三个方面分析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管理经验。第一个方面来自于本领域对发达经济体若干经典调查研究;第二个方面来自有关学者对一些新兴经济体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研究;第三个来自于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最新进展。本研究中所涉及的调查研究大多由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学者独立开展,通常采用了量化统计方法,相对客观,同时兼顾到地域差别性,得出很多富有启发性的结论,有一定代表性和说服力。
1.1 典型调查研究中的发达经济体跨国公司相关经验
在分国别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方面,牛津大学商学院R obertPitkethly教授对比日本和英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相似或者不同之处,描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对促进后续研发和学习中的作用。该研究发现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几个显著特点为:学习型文化,日本企业可以任何拥有他们想借鉴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国家为学习对象来开展学习;很多企业扮演技术流动的中介,既有技术流入,也有流出;扩散与保护并重。相比英国,日本企业专利部门的规模比英国的要大很多,分工也更细,如从事专利信息的雇员平均人数就比英国多;日本企业主动寻找技术去获得许可的程度要远大于英国企业。SimonCollinson、Hisaharu Kato等学者试图通过调查厘清日本电子行业及医药这两个典型、关键行业中的许可模式,进而辨识许可行为的潜在转变及支撑此等转变的因素。Carlsson、Moni⁃caDumitriu等人以美国15家公司为案例开展深度访谈研究。在对每一家公司的现场采访中,均采用了半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该调查研究发现:企业内部开发是所有受访公司最主要的技术来源;小型公司更倾向于系统地寻求外部技术,但它们仍然主要依靠内部研发;合资/联盟是最普遍提及的外部技术来源。企业在专利创造与来源管理方面,通过知识产权委员会此IP(committee)对专利技术进行披露的方式可以促进跨部门的专利协作,使得更加深入的IP专业知识技能应用到专利流程中,同时更易考虑到整个公司的需求以及公司长期战略规划。特别对有跨越多部门的平台技术存在、企业因客户群或具体应用而划分为不同部门,但却应用相似技术解决不同用户群的问题、企业转向了新的技术领域并且需要对于公司而言全新的IP开发时特别有效。
针对全球范围内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代表性研究是英国伦敦商学院的Markus R eitzig研究团队的调查研究,该研究调查历时2年多的时间,主题为知识产权管理及其效果,调查目的是为揭示大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动向。该研究团队对全球来自34个大公司(许多在其市场中处于领导者地位)的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高级公司代表进行访谈。同时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调查了近300个企业。调查主要内容:战略性使用知识产权、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的产业环境、行业特征等。该调查中绝大多数参与调查的公司至少拥有250名雇员,并且都属于知识产权对其商业成功至关重要的行业。参与问卷调查的企业包括基础化工业、制药业、无线通信设备制造业、视听设备制造业、半导体和相关设备制造业等国民经济中众多产业。调查结果也证明:实践中不存在对所有公司都适用的最佳管理方法,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量身定制其知识产权战略。此外,在企业基础层,清晰的知识产权规章和公司的整个知识产权表现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当公司管理层愿意花时间倾听其高级知识产权负责人的意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参与高级管理层的决策制定时,公司将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做得更好。
这说明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融合的重要性。该研究团队根据调查结果做了细致的统计分析与理论解释,进一步提出以下一些规律性结论:
a.公司战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情况。这意味着将来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竞争性公司战略应当有公司各个层级(基础层、公司部门间和公司最高管理层)管理人员的参与。
b.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在早期就参与知识产权规划是公司在将来从知识产权中获得丰厚利润的关键性因素。
c.构建在高级知识产权执行官、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进行经常性的非正式信息交流的制度有利于带来更高的效绩。
由此可以看出,国外的一些研究已经证实知识产权管理似乎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特别管理方法,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方面越来越艺术化,更强调与企业总体战略融合。
1.2 一些新兴经济体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特点与经验
近年来一些新兴经济体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大幅度提升,这引起了学界的注意。Tracy Bromfield和Helena Barnard两位学者以南非一家在大规模煤液化生产合成燃料研发方面具有领导地位的企业—南非萨索尔公司(Sasol)的知识产权管理历程为例,深入分析新兴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发展历程,说明新兴经济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断完善、逐渐适应到主动进取的发展历程。从接受专利制度开始,经历专利无意义的申请到有目的性的布局、策略性运用等过程中,Sasol知识产权管理走过了一条不断探索、不断学习调整的历程。Sasol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案例具有很大代表性,显示新兴跨国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从规范化起步到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化过程中,经历了不断的学习尝试、试错过程。韩国学者金麟洙(KimLinsu)等提出与新兴经济体跨国公司的“赶超战略”相适应,很多新兴经济体企业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起步,其知识产权管理是从接受许可合同起步,从成熟的、标准化的制造业开始一步步发展起来,逐渐发展到更高级阶段,如韩国三星、LG公司等,这与西方跨国公司“领先战略”统帅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大有不同。Michael Hobday等人对新兴经济体企业成长过程中技术联盟过程中所采取的知识产权合作方式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新兴经济体企业在寻求合作联盟过程中,越来越更加倾向于合同协议的形式,而不是合资模式,特别是韩国一些企业在和美、日企业的战略技术联盟中,80%以上的技术联盟是基于战略技术联盟的模式。发达国家企业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企业技术转移已经从单向的技术转移到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相应地从被动的法务管理到协同管理,联合开发的比重越来越高,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上,逐渐由传统的“标准”许可过渡到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正在迅速取代早期体现发达国家到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单向技术流动的标准许可成为主流模式。这反映出新兴经济体企业研发、专利、商标等方面有极大改善,背后是这些企业从被动的技术学习到主动的双向学习、联合研发转变。
综合多位学者的研究,这里试图总结新兴经济体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特点与经验有以下几点:
第一,随着新兴经济体企业的成长,新兴经济体与国外的技术联盟形态越来越从单向技术传递到双向传递、合作开发方向迈进,新兴经济体企业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比重提升。新兴经济体经过学习与创新,在原有成熟的、标准化技术基础上开发出一些新技术,积累了研发能力,在众多技术联盟中,新兴经济体企业不再是辅助角色。
第二,新兴经济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历了被动适应到主动进取的发展历程。新兴经济体普遍缺少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或相应制度缺失、不完善。为加入全球特定技术网络和市场,新兴国家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历程起点普遍经历艰难选择,其知识产权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断完善、被动适应到主动进取的发展历程。
第三,新兴经济体跨国公司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的驱动力通常并非技术性的因素。很多仅有有限的技术特长且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公司发展成为拥有专有技术和明确知识产权战略的公司历程案例表明,知识产权规范化的动力并非来自于技术本身,往往是被迫的,如从购买标准许可开始。
1.3 国外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新进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知识经济的深入,知识产权及其管理领域也发生了诸多重要变化,如知识产权价值创造、知识产权策略性使用等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在整个知识产权事务中重要性越来越高。代表性进展如下:
1.3.1 跨国公司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
鉴于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很多跨国公司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甚至成为作为一种管控模式,在母子公司关系管理中广为采用。如在商标方面,大多数跨国公司商标注册实行集中管理,子公司法务部门在母公司严密管控下开展工作,这样确保主商标的谨慎使用,并形成商标的全球布局。跨国公司习惯于知识产权总部统一管理,对子公司知识产权进行集中管理,这样确保整体知识产权战略与总体战略的融合与匹配,同时发挥知识产权总体战略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在由母公司统一对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下,一方面响应了知识产权层面竞争日益严峻的现实,凸显了集团公司母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也可作为一种母公司对子公司管控手段,如一些关键知识产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子公司在母公司许可下使用某个商标、专利等。
1.3.2 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化、融合化
近年来跨国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方面有长足发展,纷纷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意在提高相关信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并提供决策支持。如IBM构建内出IP网络系统,进行信息和战略管理,IBM与网络投资公司(IGG)合作成立新的Delphion公司,Delphion公司为IBM和其他公司提供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信息搜索、考察、分析、跟踪等各种服务。借助于IT技术和一些智能化的工具,知识产权管理与其他业务的融合度也逐渐加深。
1.3.3 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变革的最新尝试
拜耳集团于2012年4月在德国成立了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定位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公司,由原集团内知识产权部门从法务部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负责拜耳集团内所有的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不再附属于法务部门,而是处于一个与其平行的位阶,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该公司的成立及顺利运作,一改由知识产权附属于技术部门或法务部门的惯例,知识产权工作上升为独立法人工作,法务人员、管理人员成为独立实体中专家,开创了知识产权管理创新的新篇章。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体现了知识产权在拜耳公司内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业界几乎是史无前例的做法。新成立的拜耳知识产权公司通过精简机构,优化运作经营流程,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发挥其专业特长和对公司内部业务熟悉的优势,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管理的量级和效能。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虽然是独立实体,但其核心业务或战略重点还是服务于拜耳集团整体,这样既可以发挥使用内部知识产权律师的所有优势,同时又能发挥其专业特长和独立性咨询优势。独立型知识产权机构创新适合多元化的大型跨国公司,可保持知识产权战略的一致性,有利于将集团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过分顾及某个子业务集团的利益。
2 国外知识产权优势管理经验特点与内在规律分析
由上文可知,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具体经验各有千秋。为从整体上把握、借鉴国外相关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有必要对经验进行归纳和提炼。首先从外在表现方面分析相关经验特点,其次基于相关经验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内在规律。
2.1 外在表现方面的经验特点
2.1.1 管理经验的趋同性
所谓经验趋同性,是指新兴经济体企业和发达经济体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类似或相近的。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a.新兴经济体企业与发达经济体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许可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对这两类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许可均是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内许可,还是外许可,均表征了企业内外技术交流和知识产权运用的过程。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也可看出当代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中,特别是那些重视研发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协同管理,开展产、学、研的合作,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应用及产业化和市场化。
b.突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性,战略知识产权管理(SIPM)模式的兴起与重视。表现在高层管理重视知识产权事务、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技术研发与专利部门深度融合、围绕知识产权开展收购兼、重组业务、构筑专利池及专利联盟等,不一而足。作为一种强调与战略融合与耦合、突出知识产权整体布局与运用的管理模式,SIPM在实践中被跨国公司普遍采用。学术界对此也有积极回应,加利福尼亚管理评论于2013年夏季版专刊探讨SIPM,如Teece、Fisher等学者分别从价值创造及整合视角分析SIPM作用机理等。
c.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组织能力培养。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普遍建有符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组织结构,制定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通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部门整体赋予特定管理权力。总体上能够经由整合,形成适应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组织能力,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知识产权管理的开展。
2.1.2 管理形态的多样性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无不是结合自身企业情况开展的,这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本身的本土化、情景化特点明显。如日本企业普遍重视整体,重视培训、全员参与的氛围比较明显。日本企业通常内部针对不同阶层的员工施以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教育,这或许是日本传统终身雇佣制的家文化,集体主义导向等一贯特质与文化传统等因素所决定的。一些德国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整体体系建设比较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了相对完整的职责,这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普遍比较大,与企业整体战略融合度高。很多德国跨国公司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位阶”普遍比较高,通常会借助于设立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知识产权工作流程软件实现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试图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与研发、生产等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管理文化方面有地区方面差异。从组织结构来看,有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和分类管理模式。从知识产权发展模式、发展路径上模式多样性也比较明显,如一些企业走商标与专利整合型发展路径,一些企业走商业秘密主导型路径等。
2.1.3 演化发展性
纵观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这些企业内部形成了相对合理、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有特色。立足于本国、本行业、本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不断调整与演化发展的特点明显。新兴经济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发展演化性表现尤为突出。探寻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更新与优化,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组织总体目标的契合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种务实选择。
2.2 相关管理经验体现出的内在规律
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富有启发性,不难发现各种管理经验背后的内在规律。
2.2.1 知识产权管理过程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内化的过程
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对相关法律实施的监督活动等共同构成了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利益机制,其本身并不产生创造发明,但对企业微观主体具有引导和激励作用。这种引导和激励唯有被企业内化到企业管理运营中,制度的引导和激励方能发挥作用。知识产权管理正是实现外部制度内化为企业激励约束制度的桥梁,通过外部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化实现对企业具体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表明,知识产权管理“到位”的企业,制度内化程度高,其知识产权权利产出、保护、运用等方面的综合绩效比较好,对整体企业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贡献明显,与企业整体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突出。
2.2.2 知识产权管理与其他领域的融合性及协同性由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业务特殊性,需与企业技术研发、营销、财务、法务等多个部门协作配合,因而在知识产权管理实务中,知识产权制度及战略等管理调控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技术、经济等融合性越高,越有利于知识产权管理作用的发挥。
2.2.3 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性
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核心资产,还是竞争手段,某种程度上已经使得竞争的战场从“真实的”商品世界转入到“虚拟”或“潜在”的场所,即竞争关口提前,早在商品和服务提供之前,围绕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开展。知识产权在企业核心能力及竞争优势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致力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性不言而喻。
2.2.4 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与复杂性
这一方面可从知识产权管理环境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可以看出。近年来世界主要各国普遍遇到专利蟑螂等制度异化问题,互联网、新技术发展等现有法律制度的冲击不容小觑。世界主要各国知识产权调整频繁。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或许是私法中变动频率最高的法律,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公法性质,借助于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法律对其专利、商标制度等进行调整。一些新兴经济体为快速实现法律制度的适应性,也频繁进行调整和创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本身的系统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多样性、投入与产出存在时滞性、结果不确定性、内在需要协调与协同性等因素共同决定的。企业为了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而部署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实践、方法、手段等要素可以说构成一种战略系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既要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也要重视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唯有构建整体系统,方能胜任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多目标、任务多样性需要。与现代经济中知识产权创造的组织化、资本化相适应,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发生、权利运用等环节的效果与效率之间因果关系越来越明显。不仅仅对于已有的、静态的权利管理,还是潜在的动态权利创造与运用、保护等方面,知识产权管理是绕不开的重要一个环节。正如R ivette和克兰所言,“知识产权管理是公司价值创造的来源”。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管理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这一趋势相呼应,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规律认知不断加深,如对知识产权管理内涵、作用机理、实现机制等方面认识越来越清晰,实践中相关经验也证实这一点。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规律的探索仍在继续进行中,表现在实践中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层出不穷,相关经验呈现出开放性,如拜耳知识产权管理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公司等,这也反映出知识产权及其管理这样的客体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随着实践深入加深其认知。
3 兼论国标GB/T29490-2013的适用性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提出并起草的国标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成为国家推荐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企业策划、实施和运行、评审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此标准基础上,形成了由企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工作机制,试图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多个部委的政策,共同推进企业藉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效果。这种推广经验的模式和思路,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与适用性,对我国一些企业应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由于该标准颁发及实施时间不长,实际效果尚需实践验证。从上文对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经验的相关分析,不难发现该标准及其适用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标准来源实践范围有限,仅为国内部分试点企业。根据起草部门的解释,该标准是在原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政策基础上,总结部分企业经验编制而成。其目的在于借助于公权、标准的方式把原来小范围内的规范和经验推广到整个社会整体。从归纳逻辑上讲,归纳的范围越广、越充分,越能接近事物发展规律。唯有如此才能不违背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自身发展规律,才能不脱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
第二,忽视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权变性、艺术性。过于强力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可能造成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与企业实际情况、行业特点等情景因素脱节。由上文经验分析,实践中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企业的最优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企业管理规范应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自身发展定位与战略指向、内在能力等具体因素而定。
第三,可能降低部分企业尝试新管理形态的积极性。企业如果照搬国标中的管理模式,会忽视自身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演化发展性,导致尝试新管理形态的积极性降低,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僵化,对企业总体战略的契合性降低等。
第四,有些企业可能被排除在贯标企业之外。一些在特定领域中的中小企业,如在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以质取胜领域,仅有有限的技术特长,其知识产权管理仅局限在特定范围,因难以构造“大而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将被排除在该标准的贯标范围之外。此外,一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加强信息化管理,借助于智能化系统提高了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机构设置精练、高效。可能会因从业人数少、部门精练等也可能无缘贯标与达标。
由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国标GB/T29490-2013并非对所有企业均适用,同时贯标也并非意味着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与企业自身特点的最适应、最契合的管理模式与规范。现有规范过于重视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做法实际上蕴含了唯有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方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的逻辑。该逻辑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以国家政策强力推进的做法,特别在多部委联合强力推行的背景下,在实践中有可能打乱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进程。如某企业虽尚未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专利布局对该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该企业做好专利布局工作的意义远远大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本身。也即一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部分环节、部分内容的重要性对该企业当前工作更为重要。对这类企业来说,国标GB/T29490-2013的适用性程度也有所降低如上述知识产权管理经验,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管理重点和管理模式是管理的应有之义。这里按照控制理论中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表1 国标GB/T29490-2013适用性的局限与不足
如表1所示。
根据以上分析,为更好发挥国标的规范引导作用,GB/T29490-2013适用性方面仍有一定的改进空间,限于篇幅,这里简要给出如下优化建议。
a.推出竞争性管理规范,提供提升知识产权水平发展的多种路径和规范标准版本,容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更多尝试与探索。
b.在竞争性规范未推出之前,在现有GB/T29490此2013管理规范贯标工作机制中应适当兼顾到知识产权管理特色型企业的贯标及激励问题。
c.进一步优化贯标激励等工作机制。现有贯标激励为多重激励,为避免该标准在实践中发生异化,可适度降低贯标后的激励,提高该标准公益性程度,同时增加贯标透明性等。
作为一个重视知识产权整体系统建设的标准,GB/T29490-2013本身有其独特之处,相对严密、自洽性高。然而实践中其他管理模式或管理规范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也应得到肯定,否则有“厚此薄彼”之嫌。为在政策层面更好调动企业增加知识产权管理投入与水平提升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应兼顾到实践中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创新与探索,如可以从政策层面制定竞争性管理规范、扩大贯标适合企业范围、设定合理激励标准等,弥补现有标准与管理规范适用性方面的不足。
4 结语与讨论
虽然文中所谈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所处行业不同,法律环境的不同,企业发展阶段和实际状况有所不同,但各自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行仍然有共性地方,希望这些通用性、一般性的管理经验和理论提炼能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所借鉴。因研究资料所限,本文所总结的经验仅是国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部分经验,挂一漏万,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进一步密切关注相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新动态、新方向,为我国企业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展起步相对比较晚,整体层面上看,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普遍比较低,还处在知识产权起步阶段、数量积累阶段。实践中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衔接相对不明显,相对比较被动,很多企业尚未找到适合自己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之路,如尚未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等,这与中国企业正进行快速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不适应,也与知识产权在新兴战略产业化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时代趋势不匹配。从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的模式和管控的手段来看,无论从效率上和管控有效性上都存在需要提升的地方,一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变革或提升不足,很可能成为这些企业发展的“短板”。在此背景下借鉴成熟市场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借鉴同处新兴市场环境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经验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由此也不难理解,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借助于公权的力量激励企业贯标,试图通过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进而推进企业整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其合理性和务实性的一面。但急切用一种方法、一种模式让所有企业均来采纳的思路显然有违管理权变性、艺术性,也有悖于知识产权管理特有规律。特别在推荐标准于实践中逐步演变为强制标准、半强制标准的情况下,更应反思这种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未来更需要总结国内外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不断充实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