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T县法院司法鉴定情况的分析与对策
2017-10-11王晓娇�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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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的鉴定意见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材料及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和定量,是实现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司法鉴定;原因;对策
近年来,T县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對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也呈快速增长势头。而鉴定时间、鉴定过程将直接影响到审理时限,进而影响到审判效率。本报告主要分析了司法鉴定案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粗浅的改进措施。
一、 T县法院司法鉴定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鉴定案件分布情况
1.司法鉴定案件在审判阶段占比较大,种类也较多,该院各业务庭均有涉及,且司法鉴定时限对审判时限影响较大。2015年度[1]至今,该院共受理委托司法鉴定469 起,其中申请重复鉴定的有3起,尚未鉴定结束的有25起,扣除尚未鉴定完毕的案件后,平均鉴定天数为89.66天。
2.审理阶段法医类鉴定数量最多,医疗损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间最长
根据司法鉴定对象的类型不同,T县法院审理阶段司法鉴定案件主要分为法医类、文痕检类、建设工程造价类、其他鉴定类。其中法医类鉴定案件数居第一位,文痕检类次之,其他鉴定类第三,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最少(见图二)。但在鉴定时长上,法医类中的医疗损害鉴定时长最长,鉴定时间需要1-2年,且等待鉴定机构受理还需要6-8个月的时间;建设工程造价类案件的鉴定时长次之,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至少需要3-6个月的鉴定时长,但业务庭室提交的该类鉴定材料经常不齐全,补充材料的时间很长。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鉴定案件对审理期限的影响较大,而大部分庭室所涉鉴定案件的平均鉴定时长基本都超过50天,对审理期限的影响十分巨大。
二、 影响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期限的原因
1.鉴定要求不明确、鉴定材料不齐全。T县法院涉及鉴定的事项多种多样,各鉴定事项专业性较高,且所需的鉴定材料均不一样,一些审判执行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和要求不太熟悉,缺乏必要的鉴定工作知识,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能进行有效审查,导致部分案件委托鉴定的要求不明确、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够完整,致使鉴定机构退回补充材料或明确要求。而当事人明确要求或补交材料后,需要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如此反复,势必造成对外委托案件的移送、鉴定等时限的延长。而在实际工作中,因鉴定材料不齐全而导致多次补充材料是导致鉴定时间过长的重要原因。
2.恶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些当事人明知案件诉讼结果对其不利,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等目的,恶意启动鉴定程序;有些案件当事人根据诉讼的进程,分段、分项提出鉴定申请,造成鉴定时限的不断延长。
3.盲目申请鉴定,随意性较大。在审理中,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盲目申请鉴定,但由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鉴定的要求常常与案件审理所需要的证据要求不符。当鉴定结果不能满足其预期时,当事人往往会失去应有的理智和对鉴定结论的理性判断,动辄要求重新鉴定,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补充鉴定等现象发生。
4.工作责任性不强,服务意识差,鉴定速度缓慢。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最高法院、省高院对鉴定期限均作了规定,一般的鉴定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确不能完成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延长。但实际操作中,鉴定机构基本未按规定执行,超期鉴定的现象十分常见,而如果撤回并重新委托鉴定机构,不仅新的鉴定机构仍然可能超期鉴定,且需重复之前的工作,因此法院在收到鉴定机构延长期限的函后,基本只能同意;有些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的委托后,认为鉴定费用已经预收,而自身业务量大,鉴定人员少,故没有及时鉴定;有些案件需要补充鉴定材料,鉴定机构没有及时与法院联系;有些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发现案件标的小,获利少,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拖拉现象;有些鉴定机构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丢失鉴定材料的情况。
三、解决当前影响司法鉴定期限的对策
1.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发挥法官的引导作用。确立决定权的在后使用原则。即法官不积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后才可行使决定权,且法官应根据案情来审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或对待证事实证明价值度,以决定是否需要鉴定,保证法官启动权的规范化行使;明确决定权的目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原则。法官应将决定权的心证内容特别是不准予鉴定的情况下,应该将不准许的理由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并给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进一步反驳的权利。
2.完善对外委托鉴定案件节点、审限的监管。对外委托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案件鉴定中各环节的跟踪、监督;业务庭要严格按照规定启动鉴定程序和办理审限扣除手续,如需暂缓鉴定、评估的,应书面告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不得与鉴定机构直接联系,并在合理期间内进行调解,超过合理期限的,应由业务庭明确是否继续鉴定评估。
3.强化义务方的责任承担。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要加强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的释明、告知,使其了解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同时,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而督促当事人积极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4、对妨碍司法鉴定人员的处罚制裁。对恶意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消极不配合,故意妨碍司法鉴定工作的当事人,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加以制裁;造成对方当事人新的损失及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时,法院依法审查并可予以支持;在作出判决时可确定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在败诉时应承担延迟履行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防止当事人恶意妨害司法鉴定,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诉讼义务。
[参考文献]
[1]本处所指年度为司法鉴定部门通用年度,以前一年12月20日至当年12月19日为一个年度,即2015年度所统计的为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间的数据.
[2]此处所指平均鉴定时长是剔除尚未鉴定结束案件后得出的数值.
(作者单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