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照料行业规范发展需明确监管部门
2017-10-11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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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月子会所在蓬勃发展的背后隐藏着诸多问题。高发的防疫事故、行业标准贯彻不力、生效裁判执行困难、虚假宣传、无序竞争、混乱定价、财产混同;行业准入低标准、从业人员低门槛,种种乱象的治理需要明确监管部门以加强监管。规范月子会所的发展需要:从确立监管部门逐步上升到国家立法高度;设置前置性审批程序,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设立行业协会,明确服务合同必备条款,机构向协会缴纳保证金,规范机构的运行。
关键词:母婴照料行业;准入标准;监管缺失
引言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月子会所方兴未艾,但是会所乱象丛生。本文所涉月子会所又称母婴照料机构系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作为新兴行业,由于没有可供借鉴的发展模式在不断探索中成长,亟需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引导母婴护理行业理性生长。
一、无专门监管部门是乱象根源
毋庸置疑,母婴照料行业对专业性要求很高,涉及专业知识众多,包括医学、护理等专业内容,关系到产妇、婴儿的健康安全。由于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导致月子会所乱象丛生。
(一)防疫事故高发,维权困难。月子会所不属于医疗机构就不属于卫生部门监管,也不必按照卫生部门的防疫标准消毒,工作人员即使患有传染性疾病仍然照常工作,导致月子机构防疫事故高发。虽然月子会所的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但监管不涉及母婴护理专业问题、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人身损害方面。由于未明确监管部门,各部门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困难。
(二)已出台的行业标准贯彻不力。15年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布《中国妇幼保健协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行业管理与服务指南》,突出强调母婴护理的专业性,目的是推动行业规范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指南》系行业规范,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实施依靠行业自律。但是无专门监管部门,行业标准不能有效贯彻。
(三)生效裁判执行大打折扣。月子会所缴纳少量认缴资本后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只需在出资额度内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消费者获得全面赔偿;月子会所属于服务性质的行业,大多无固定办公场所,可供强制执行的固定资产非常有限,法院的胜诉判决执行困难;财产混同,股东、实际控制人抽逃出资以及公款私存等问题加大了执行的难度[1]。
(四)虚假宣传。月子会所的经营者对其母婴护理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侵权后将原来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以规避强制执行,再向工商局申请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重操旧业,行业的高风险往往因为无人监管而主要由家庭承担。
(五)定价混乱,无序竞争。月子会所定价混乱,价格差异主要由于服务内容的差异,服务内容包括住宿、营养餐、产后身材恢复等,但并不排除天价套餐只是吸引有钱客户的噱头,而一些月子中心采用“薄利多销”的运营策略,以低价吸引消费者,靠规模盈利。基本服务之外,月子会所也存在捆绑销售行为。激烈竞争中,月子会所利用低价吸引顾客。会所降低成本所采取的措施直接影响服务品质甚至母婴安全。
二、无专门监管部门导致行业准入门槛低
(一)行业准入标准低。母婴照料系高风险行业,进入门槛却很低,无前置性审批程序,注册资本低,也不需要专业的医疗设备,租一个办公场所,成立一个所谓的医护团队就可以开张。存在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问题。月子会所为规避非法行医风险,不配备专业医疗设备,处理突发疾病时往往延误病情。
(二)工作人员进入行业门槛低。月子会所目前尚未达到规模化、专业化和正规化。从业人员标榜虚假资质背景,的准入门槛低,对其从业资质没有强制性要求。月子会所自己确定聘用人员很多工作人员属于家政人员转正,也存在花钱办假护理证后“持证上岗”,甚至存在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也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就开始执业[2]。缺乏专业知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往往采取错误的急救措施,危及产妇、婴儿的生命安全。
三、规范母婴照料行业的建议
(一)从确立监管部门逐步上升到立法高度。首先对母婴照料机构的监管要从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开始。各省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规则,然后在行业协会规则的基础上由国家卫计委制定部门规章,在经过不断地落实后形成国家统一立法。立法应允许此类机构设置小的医疗机构,让医疗人员在非医疗机构服务合法化,进而可以配备抢救器材、抢救设施等。
(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是,设置严格的前置性审批程序,设立之前需要向行业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侵权需要赔偿时作为赔偿金使用。二是,利用现有的月嫂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要求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严格身体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严格考试考核,杜绝买证上岗。
(三)规定母婴照料服务合同必要条款。避免月子會所提供的格式化合同限制甚至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1、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因在于:便于处理服务提供方违约以及便于消费者在纠纷发生时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消费者主张根据交易习惯合同履行地为距离原告方较近的场所需要就该交易习惯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明确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和范围,便于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订立合同时往往需要交纳定金,当消费者违约时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服务提供者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别是“定金”还是“订金”字样,因为只有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在合同中服务提供者违约则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结语
“月子会所”作为一种朝阳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小城市迅速出现。但是作为无法可依的新行业,月子会所成了不专业的“专业机构”,行业乱象丛生。种种乱象的根源在于新兴行业缺乏监管部门而恣意发展。规范母婴照料行业的发展需从确立监管部门开始逐步上升到立法高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立行业协会规定母婴照料合同必备条款,便于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裘文.安丽等. 上海市“ 月子会所” 现况调查与分析[J],执法与监督.2017(3).
[2]甘贝贝.准入监管双缺失 月子会所隐患多[J],中国卫生.2016(11).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