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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

2017-10-11林军营

山东青年 2017年6期
关键词:分析

林军营

摘要:本文通过T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总结该类型案件的特点,然后对其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分析

近三年来T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逐年递增,结案标的亦呈逐年攀升态势,在给当地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损失的同时,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压力和挑战。

一、特点

(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标的额呈现总体上升趋势

2014年度至2016年度,T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数分别为381件、434件、484件,案件数量保持年均12%左右的增长率。同期案件涉案标的额分别为3577万元、3671万元、4922万元,结案标的金额逐年递增。各年结案(不含撤诉)标的案均金额分别为104000元、84989元、110861元。

(二)案件调撤率高,呈逐年上升态势

2014年度至2016年度,该类案件调撤率分别为80.65%、82.50%、89.35%,案件调撤率远远超出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在保持较高调撤率的同时,调撤率仍然稳步上升。

(三)平均自然审理天数和审理天数逐年降低

2014年度至2016年度,该类案件平均自然审理天数分别为60.57天、52.65天、39.43天;平均审理天数则分别为30.16天、29.09天、21.01天,平均审理天数与平均自然审理天数均逐年下降。

(四)涉电动自行车案件占比高

2014年度至2016年度,一方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搭乘人员的案件约占总案件数的70%左右,其中多数事故中非机动车存在违规横穿马路、逆向行驶、闯红灯等重大违章行为,特别是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中,绝大多数涉及非机动车违法驾驶或搭乘。而双方均为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的调解成功率明显比一方涉机动车的要低。

二、原因分析

(一)车辆数量的增长及交通意识的缺失

据统计,T县汽车保有量从2014年的6万余辆增长到2016年的75000辆,呈逐年递增趋势;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数量则从2014年的10万余辆增至2016年底的18万余辆。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剧增,及车辆驾驶者特别是部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不强,致交通事故数量及法院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重大死亡伤残案件有增无减。

(二)法定赔偿项目标准的不断提高

因2014年有9件案件结案总标的金额达552万元,致使案均结案标的达104000元,其余年份(自2012年至2016年的5年统计期间)案均结案标的金额均逐年上升。案均结案标的金额的上升与期间的交通事故案件法定赔偿项目,如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标准不断提高存在正相关关系,如2016年的误工费及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项目赔偿标准比2014年均增加约16%,同期的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更是增加了31%,致案均结案标的金额不断攀升。

(三)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及办案方法的不断创新

T法院自2011年开始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该庭办案人员始终贯彻 “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尽最大可能适用庭前调解,在有效提高事故受害人赔偿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减少了受害人方的诉讼成本。同时,该庭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建立微信群,第一时间将起诉状副本拍照予以送达,由保险公司代理人最快速度提交理赔方案,并迅速与各方沟通协调,实现案件的立案与调解同时进行,大量案件通过当事人进行隔空调解、补签笔录等形式实现快速结案,在不断提高调撤率的同时,也有效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天数。

(四)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及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缺陷致案件调解难度增加

由于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城乡赔偿标准在数额上相差悬殊,部分外地户籍当事人利用目前流动人口管理不规范的漏洞,伪造居住地、工作单位等证明以获得较高赔偿金。还有部分受害人方对“失土农民”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存在误解,提供证据时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伪造或编造失土证明,导致法院受理的涉及受害人重大傷残特别是死亡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虽然经鉴定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中的危险性甚至超过普通二轮摩托车,但该类电动自行车实际并未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客观上也不能投保交强险,即使可以投保商业三者险,但实际的投保比例和赔偿金额是比较低的,致案件调解时存在较大困难。

三、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强化证据法律意识

城乡居民死亡伤残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异,居住状况的粗放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的法制意识缺失,致受害人证明其证明居住及工作情况的困难较大,促使部分受害人伪造证据以谋取较大赔偿金额,法院裁判中涉该类案件证据的认定愈加重要和困难。因此,强化外地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对居住和工作事实的举证意识,需要基层管理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核查和备案等管理,完善居住证明和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基层组织“失土农民”情况及务工人员居住、工作证明等材料的出具。同时,务工人员也应强化法制意识,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投保养老保险,杜绝伪造居住、工作证明及失土事实等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倡导投保商业三者险

因电动自行车(含三轮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T县的急剧增长及日常生活使用的普遍性及随意性,涉电动自行车的纠纷已成为T县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类型。加强路面执法管理,对电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打击,减少潜在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的发生,已成为当前整治交通秩序的当务之急。目前,T县交警部门已着手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违章搭乘、侵占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最终应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结合电动自行车行驶造成的高风险性,建议交警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牌照管理,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电动自行车投保非机动车责任险,保险行业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的保费,从而分担电动自行车造成的社会风险。

(三)规范事故责任认定,合法保护受害人利益

由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道路交通风险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针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交通规制较少,处罚手段较轻。而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担主责甚至全责”的偏袒观念更是客观上放纵了这些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应加强与交警部门沟通、联系,使交警定责时做到同类交通事故的责任平衡,统一定责标准,减少因定责不统一和定责中过度保护伤者(主要为非机动车及行人)而产生新的纠纷。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规制措施,使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处在“弱势”地位更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身安全

(四)加强道路交通宣传,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建议交警部门在主要针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培训、教育的基础上,扩大安全驾驶的宣传范围(特别是非机动车驾驶者)和深度,通过多方位、全媒体方式加强对交通违法的曝光力度,加大对违章占用非机动车道者及违法搭载的处罚力度,以降低非机动车普遍性占道及违法搭载导致的事故多发、损失较大的后果。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流量的大小,在道路或城区的主要路口,特别对一些事故多发地段的道路,增设监控录像设备,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完善电子证据存档制度,方便日后调取。在强化宣传和督促机动车依法投保交强险及打击报废车辆违法上路的基础上,积极倡导非机动车投保非机动车责任险。

(作者单位: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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