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强化措施
2017-10-11李永志
李永志
(山东省邹城市城郊畜牧兽医工作站273500)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强化措施
李永志
(山东省邹城市城郊畜牧兽医工作站273500)
近几年,为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人居环境良好,满足居民物质文化精神生活需求,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各地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措施,在控制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取得了良好成效。
笔者近几年在基层从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认为:合理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科学引领,标本兼治,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是养殖污染治理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措施。
1 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组织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以下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为禁养区:县城建成区及周边1000m内,建制镇、乡建成区及其周边1000m;各个镇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以及库区上游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00m范围陆域;各村庄居民区驻地1000m之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两岸1000m内;河流两岸1000m内 (周边不足1000m的以第一山脊为界);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及其他旅游区规划范围;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1000m内;主要交通主干道,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国道主干道两侧1000m内;学校、医院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国家、省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以下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为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搬迁或关闭。养殖禁养区外1000m内为限养区;凡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1000m以内为限养区;临近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设在限养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向,场界与禁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m;场界与饮用水厂取水口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0m。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为适养区。
2 统筹兼顾,分类治理
根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
禁养区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养殖户,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拆除;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限制养殖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情况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按技术标准限期进行改造,建立完善的养殖粪污处理设备,或采用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实现环保达标;改造后环保不达标的限期关停、拆除。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适养区内合理规划布局、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环境承载能力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控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完善的养殖粪污处理设备,或采用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实现环保达标,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 科技引领,创新模式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总的指导思想是粪污收集与运输减量化、粪污利用资源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应掌握的措施是源头减排、过程控制、资源利用、末端治理。
近几年,不少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进行研究,已取得不少实用技术,在防治环境污染上产生了积极作用。一是采取干清粪模式,减少冲粪用水量,干湿分离,粪污生产有机肥,污水通过沼气池、氧化塘模式处理。二是大力推广应用环保饲料,通过生物制剂、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等技术的应用,提高饲料利用率。三是应用科学的栏舍结构、生产工艺,实现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四是推广环保型节能养殖场建设技术。五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以沼气综合利用、农牧结合为纽带,采取清洁化技术处理废弃物,通过建设沼气池,污水处理、净化池,投入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达到生活洁净净化的目的,参见图1、图2。
图1某养殖场建设的大型沼气灌
图2 某养殖户200m3软体沼气
4 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注意保护养殖场 (户)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好部分养殖场 (户)特别是困难养殖场 (户)的实际问题。要提前制订实施方案,及时向养殖户告知,给养殖户留出处置、搬迁畜禽所需的时间,转产转业、搬迁、关闭、拆除完毕,及时把补贴资金发给养殖户。要提前制订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留有适当的影像资料,补贴数量、补贴资金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5 联合执法,加强监管
强化属地管理,由政府组织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畜牧、水利等部门,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禁养区内限期关闭的养殖场和限养区内到期治理不达标规模养殖场以及违法抢建的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夯实社区、村居“两委”日常监督责任,对本社区、村居内养殖户排污情况、停养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李永志,男,畜牧师,主要从事预防兽医学研究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