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
2017-10-10田华
田华
本文对市政工程项目和各种投资模式的风险识别分别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风险管理的相关策略,希望能对未来市政工程项目投资的发展有所裨益。
市政工程项目概述
市政工程项目是由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设施、城市供水与排水系统设施、城市能源供应设施、城市邮电通讯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防灾安全设施与城市亮化设施。市政工程项目关乎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地区发展,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市政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识别分析
政府直接投资模式。政府直接投资是政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项目往往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此种模式的风险主要针对政府有关部门与建设单位。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项目建设的主要筹资渠道包括:第一通过政府预算将财政收入投入项目建设;第二发行政府债券或向金融机构融资。在前一种筹资方式下,政府的投资风险仅为建设方违约的风险,而后一种筹资方式政府还必须承担市场利率波动产生的各种损失。
建设一经营一移交模式。建设一经营一移交模式也称BOT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政府对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由中标企业全权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及运营,并在到期后将项目转交给政府。BOT模式的项目风险来自于政府及投资建设方。首先对政府部门而言,BOT模式能够将项目建设中绝大多数的风险转移给投资方,但项目的设计、招标、运营、接管等核心部分仍是由政府掌控,期间的腐败、信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风险仍然由政府承担。其次对投资方而言,它在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的同时,也承担大量风险。在BOT模式中投资方主要负责项目的建设、合同期内的管理与运营,因此投资方的风险由建设期间的筹资、成本控制风险,运营期间的市场风险与合同期内的政府决策风险、信用风险三个部分组成。
私人主动融资模式。私人主动融资模式(PFI)中,政府只提出项目需求和安排项目招标,由私营部门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等其他工作。待市政工程项目完成并进入运营后,以购买的方式从私营部门有偿获得服务。在PFI模式下,市政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权由私营部门掌握,政府难以直接对项目做出决策,这就是政府要承担的公共决策风险。此外,该模式的建设项目对合同的实施情况有着较高的要求,因而政府部门应对其信用风险引起高度重视。私营部门对工程项目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但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所有的风险,包括筹资风险、成本控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
公私合营模式。公私合营模式(PPP)实施过程中,政府可将部分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此时政府与社会主体将形成共同合作关系,这样不仅能够降低政府部门财政负担,也有利于控制社会主体投资风险。在PPP模式下,需要构建出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政府监管需要确认一种承诺机制,让企业的资产安全得到保障,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激励企业投资。同时,政府监管需让企业生产或运营的可持续性得以维持,让接受监管的企业得到合理的利润收入。
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的有效策略
合理筛选投资模式。在建设市政工程项目前,政府应对项目的规模、性质、资金需求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以此为基础选择最恰当的投资模式,防止因投资模式不合理产生额外的风险。例如若政府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或功能存在特殊要求,但却选择PFI作为项目投资方式,极有可能造成政府的决策风险。应当注意的是,合理筛选投资模式虽然能够有效避免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相应的利益。
采取保险手段控制成本风险。保险手段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措施,能够将运营期间的各种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高速公路、地铁等市政工程项目在开始运营后,容易在多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成本上升风险。因此购买保险能够帮助运营方在面对经营风险时,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以尽量减少损失。在选择保险机构时,运营方应综合考虑机构的信誉、经营能力等信息,保证在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向运营方支付赔偿款项。
加强运营管理。内部管理混乱、员工素质较低是市政工程项目出现运营风险的直接原因。加强运营管理对控制运营风险有重要意义,内容包括:第一将管理责任落实并细化到每一个部门的每一位员工,将权利、责任、利益与项目执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二监督项目运营的所有环节,确保所有项目责任人都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第三完善绩效考核,对参与运营的员工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第四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项目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利用担保条款降低信用风险。担保条款能够达到督促项目各方控制风险的目的,并有效降低出现风险时遭受的损失,是一种有效的止损方法。市政工程项目的有关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增加相应的担保条款,在某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担保条款中的规定尽可能地将损失降到最低。为了避免投资方或私营部门难以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足额地完成项目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其提供部分资产作为担保,用以弥补信用风险给政府带来的损失。同时政府也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自己违约时的相应处理措施,从而使项目其他方的合法權益能够获得有效保障。
市政工程项目关乎经济发展与社会民生。虽然近年来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额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但由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有限,大量项目存在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引入多元投资模式不可或缺。不管采用何种投资模式,相关各方都应重点关注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