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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无人机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

2017-10-09张旭毅赵冲

资治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无人机

张旭毅+赵冲

【摘要】无人机在现场勘查中使用越来越多,使得现场勘查特别是照录像摆脱了人体生理局限;但是使用无人机在勘查现场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无人机在现场勘查中应用更加合法、广泛。

【关键词】无人机;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

本文由河南警察学院院立项目(HNJY-2017-04)探讨无人机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支持。

无人机技术近年来发展较快,机载照录像机的各项指标也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无人机在空中拍摄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由于城市建筑物越来越具有艺术性使得现场勘查中利用无人机拍摄成为现实。

无人机拍摄在现场勘查中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是无人机可以化解人体生理局限的限制。以往进行现场拍照时都是人带着相机进行拍摄,但是人也有到达不了的地方,所以有些现场方位以及现场概貌的拍摄效果就有损失。比如拍摄城中村中间某个建筑的方位图,由于四周的建筑没有合理的规划,很难拍到合适的现场方位图;再者就是有些高坠现场楼外侧有痕迹的概貌(特别是外边有广告牌、灯、晾衣架等伸出来的物体)技术人不能拍摄清楚,无人机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其次、无人机的上升高度可以很好地反映案发现场的整体情况。野外现场特别是玉米地、甘蔗地、灌木丛等类似的环境,使用无人机在拍摄现场方位图的时候还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以前游击战争时有“青纱帐”作掩护可以进行全身而退,犯罪分子也了解这些知识;不過现在有了无人机嫌疑人逃入“青纱帐”中也是枉然。虽然无人机的使用给现场勘查和抓捕带来了方便,同时无人机的使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下面将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下总结,以防在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一、无人机的使用要合法、合规

无人机的优势是可以在高空一定的距离进行对地面拍摄,技术的发展使得无人机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大,拍摄的物体越来越清晰;这样对于军事禁区和居民个人隐私来说就是一个隐患。国家的军事基地和某些单位是保密单位,地面上可以划出禁区和禁入;高空中没有明显界限,但是这些地点是不能被拍摄的。一直以来有些国内外的间谍就通过拍摄照片损害国家利益,无人机的使用更应该注意这些问题。这些固定的地点不能被拍摄是法律规定的情况,也是空间上的规定;与空间上规定相对的是时间上的限制,比如在重大活动的时候,某一区域会成为管制区,绝对不能有无人机的活动。使用无人机在居民小区勘查时要注意对居民隐私的保护,天气炎热楼层高的居民可能会穿的清凉。最后,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对要无人机的相机的各项指标进行严格检查,达到公安部的摄录像标准才能采购和使用。

二、无人机的使用要考虑现场的具体情况

无人机的基本构造是稳定悬浮的直升机带着高清的摄像头,这样的结构的特点就决定了使用无人机就有巨大的噪音和风;这两个特点对现场就有一定的潜在威胁。现场勘查的过程就是对现场进行破坏的过程,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的优势就是可以保护地面的原始状态进行勘查。但是犯罪现场如果有质量比较小的物体,那么使用无人机就会对现场造成不可恢复到破坏。首先说大风的潜在威胁,比如说是室内现场或长时间的封闭地带,无人机使用必定会吹起灰尘或是纸张的等轻质物体,如果现场存在微量物证或地面上有痕迹这对现场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同时无人机的飞行是受人控制的如果现场的情况复杂(高低参差不齐)那么无人机的操控将十分重要,甚至也要考虑其失灵情况下的后果。再者是噪音的后果,如果现场有动物或声控的物品,那么使用无人机产生的噪声引起的后果也是对现场造成破坏。总之,无人机的使用特别是在室内或封闭场所的使用,要对现场有详细的了解。

三、无人机的环境适应性

无人机操控比较简单而且有断电或故障情况下的自我保护程序,但是无人机的坠落也是时有发生。犯罪行为是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极端天气条件下发生犯罪的可能性会更高;那么现场勘查的也就紧随其后而不是等到风和日丽。无人机在下雨或大风的天气下是不能使用的,当然在雪天或是有气流的高空无人机的使用肯定受到影响,前段时间下雪时对无人机进行测试的确操控性能下降而且会时而遇到大风造成无人机自我保护。除了雨雪天气就是高温或低温对无人机的影响,目前各种电池在低温的条件下续航能力会极大地下降。无人机的飞行和拍摄都是极其耗电的,如果在极冷的条件下电池的储备是必须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不一,同时无人机的使用时间比较短;所以只有在冷热的条件下对无人机的测试,而潮湿的环境或是干燥环境对无人机的影响还有待研究。

四、无人机现场勘查的未来展望

虽然无人机在现场勘查中有条件的制约,但是其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新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也都有适应的过程,希望各位同仁在现场勘查中在使用无人机发现问题后及时的总结。早日制定无人机现场勘查的标准,规范现场勘查中技术员的操作,将现场勘查的工作搞好,尽量多的提取犯罪现场的信息,为以后新技术的应用留有余地。

作者简介:张旭毅(1984.04),男,汉,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河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声像资料检验方向。

赵冲(1983.3),男,汉,河南中牟人,本科,助理工程师,河南郑州中牟县公安局技术中队,痕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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