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
2017-10-09王焕然
王焕然
【摘要】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可以充分的借鉴外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来进行比较分析并总结其特点,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监管制度的缺失。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
一、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简述
1.美国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在对于民间借贷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美国是一个国情复杂的国家,在国家管理上存在联邦和州两个主体,首先在机构方面,美国联邦设了专门的信用方面的行政管理部门,并且针对中小企业成立了行政管理局,直接对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其发展;在州的层面上每个州都设立了专门的信用管理人员,同时为了协调各州的冲突以及在实际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还设立了全国性质的协会来协调每个州之间的关系。其次,从立法之角度看,在联邦和州都有很多具体的规定,设立了专门的信用管理专门法以及对于中小企业投资的专门法、中小企业经济相关法、中小企业的技术规范等。
2.日本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日本民间借贷由民间的“互助互惠”组织成长为“商业化组织”,日本有专门进行民间借贷规制的法律,就是《无尽业法》。首先,这部法律规定了核准的程序以及主管的部门,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成立有严格的“入门”条件;其次,对于借贷主体款项的应用也有明确具体的要求,防止款项被应用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用途;最后,对于借贷主体组织内部的人员也有严格的责任规定,这与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主管人员责任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经济发展后,日本还出台了《互助银行法》、《出资法》、《贷款业法》并对以前的《无尽业法》进行修改,对高利贷以及追索款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纠纷的解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香港地区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放贷人条例》对于放贷人进行了明确的准入资格规定,要严格依照条例进行相应的手续并且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受到法律的认可,进行经营。首先,条例要求行政首长任命一人担任放贷“处长”,负责注册工作,具体工作就是对于资格的核准以及注销,放贷人同时还得将申请书送达警务处以及相关法庭共同进行审查,这种方法让“放贷人”更加便于管理,同时查明了其所有资料,也方便了后续的维护工作,《条例》也说明了“无牌就无追债权”,因此,也促进了放贷人申领牌照的积极性;其次,《条例》禁止“高利贷”,对于超过60%的,就认定刑事违法,这也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但是这一项规定与大陆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大陆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对于利率进行了“分段管理”,具体问题可以具体进行分析,具有科学性。
二、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评析
1.监管主体明确。监管主体是否明确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至关重要,美国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并且都设立了监管机关,同时还有相关的“协会”组织协调各州在监管中遇到的冲突。在香港,除了具有美国的行政管理和“协会”协调以外,还有法庭审查,这样多层次、全方位的主体管理使民间借贷的管理有效进行。
2.准入制度科学。市场准入就是一道大门,更是一个“过滤器”,它使不符合要求的主体被排除在外,使市场运行更加稳健,而一般来说对于民间借贷的准入,各国和地区要求都比较严格,但是一旦通过了考核,就意味着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经营业务,在“阳光之下”运行,合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说纽约州,在核准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以前从事商业行为的相关记录、信用情况以及刑事犯罪相关记录,来保障市场核准的全面性。在香港,除了向行政核准机关提交相关的材料之外,放贷人同时还得将申请书送达警务处以及相关法庭共同进行审查,对其从业经历等相关事项以及资历进行审核,比美国的制度更加的严格全面。
3.风险规制健全。如果说“市场准入”是对民间借贷的前期审查,那对于“风险规避”就是对于民间借贷的后期规制,就算是一个合格的主体,在经历了市场准入這道门槛之后,也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主要表现为“高利贷”,也可以说是“利率问题”,虽然市场在不断的开放,但是对于利率的监管却不可以放松,因为利率关系着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监管不力容易造成秩序混乱,出现“乱象”,日本对于利率的规定是“不超过20%”,我国香港规定为“不超过60%”,否则视为犯罪。与大陆相比,日本以及香港的规定就有些滞后了,因为大陆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段利率管理”,可以针对不同接待情况具体分析,而且规定了一个“缓冲带”,对于利率的规制更加科学合理。
4.担保体系完善。以中小企业之贷款为例,“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以的“发动机”,当这种企业不能维持正常运转的时候,急需民间借贷来进行正常的企业的运营,就那日本来说,就有了专门的《保证协会法》来规范民间接待的担保体系,来缓解中小企业等民间借款主体的“不时之需”,来保障生产,保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所以我称之为“发动机”。
针对我国现今民间借贷之监管情况,结合对于美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深入思考后,结合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我认为我国要从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和编纂现行的法律规范两方面来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从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对象以及明确责任承担三个角度来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并且要完善信用体系,只有如此才能使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走向规范化,完成时代赋予民法界对于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新课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