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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持股对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影响的理论基础研究

2017-10-09汪佩霞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8期
关键词:非效率投资机构投资者理论基础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越来越大,机构投资者基于自身资源优势和追求长期利益的考虑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对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产生影响。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論出发分析其作用机制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非效率投资;理论基础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编号:KJ2017B024)

一、委托代理理论

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体制下,经营者基于职位的便利集中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二者之间便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于是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凭借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通过增加在职消费、消极怠工等方式损害委托者的利益。公司的所有者希望管理者能够基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勤勉尽责,而管理者由于掌控了公司的各项资源,很可能会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而不被所有者发现。无论是道德风险还是逆向选择都有可能导致代理问题,为了完善公司治理体制,就离不开对代理人采取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我国股权集中现象较为严重,零散的个人投资者仍然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小投资者由于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中所处地位较为尴尬难以对公司的治理活动拥有话语权,由于其持股比例相对较小所以对持股公司进行监督的成本较高,而且往往监督之后带来的监督效益远远小于所付出的监督成本,因此他们会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缺乏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姚颐(2007)指出机构投资者作为持股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是介于外部其他中小投资者和内部高管之间的第三方中间力量,因此认为有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三方之间的双重代理关系。一是机构投资者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关系,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利用募集而来的资金投资,从而构成资金所有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机构投资者基于诚信经营的原则,需要对资金所有者的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其也希望从投资中获益;另一种是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并不是实际经营管理者,因此就形成了机构投资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机构投资者是委托人,实际经营者为代理人。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否定了以剑桥学派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中所阐述的市场参与者都可以完整的接触到所有关于商品和价格信息的假设,该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的人所拥有和掌握的信息是存在差异的。企业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分为内部信息使用者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由于各自所处地位不同所接触到的信息真实、完整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管理者对公司状况比较了解,其接触到的信息往往是最原始真实的,管理者可能会出于某些目的根据自身情况不对外公布其所知悉的信息而是按照自身意愿加以润色,这样外部投资者得到的信息的真实度就会受到影响。一般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管理层拥有第一手信息,然后是董事最后才是一般的股东。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一般是为了获得短期收益而进行投机行为,根据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的财务报告等获取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这种信息具有非排他性加之一般投资者从众心理的影响,在缺乏对信息充分挖掘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投资决策是低效率的,这不仅影响投资者个人收益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投资者对于信息的识别较个人投资者更加准确。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所拥有的员工都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和渠道优势对信息的挖掘和分析能力要优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则其挖掘内部信息的动机越强,从而可以减轻公司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公司角度而言,机构投资者作为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对公司各方面带来的影响也比较大,公司管理层一般都会选择与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做必要的沟通,从而弥补公开披露存在的不足。机构投资者不仅具有获取信息的能力而且还可以通过所具有的组织优势传播信息,进而减轻信息不对称。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又称“关民理论”“权利人理论”,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奉行的是利益相关者目标最大化的宗旨,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而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传统的公司治理一直遵循的都是“股东至上”的模式,企业追求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而这一理论认为每个公司都是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企业应综合各方利益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也即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分红,同时也要承担由于政治、经济、市场环境等带来的风险。当作为外部股东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持股公司的投资决策给其带来风险或者降低其未来收益时,作为利益相关者肯定会通过某种方式予以反映。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注重短期利益而通过买卖股票,低价购入高价抛售的行为已不适应当前的资本市场。因为机构投资者持股相对于零散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其持股数量较大很难在短期之内抛售,而市场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从而使其很难实现投机目的。机构投资者为了避免自身利益被无故侵犯,会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优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公司能够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决策,改善上市公司存在的非效率投资情况。

参考文献:

[1]姚颐.股权分置改革、机构投资者与投资者保护[J].金融研究,2007(11)

[2]李延喜,杜瑞,高锐.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J].管理评论,2011(03)

作者简介:

汪佩霞(1990- ),女,安徽望江人,淮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资本市场财务与会计实证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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