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
2017-09-30许学梅
许学梅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三农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涵及意义;从互联网金融克服农村金融需求侧长尾效应、网络金融大数据技术增强农村金融风控能力和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等方面,揭示互联网金融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域的优势;给出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网络众筹融资平台,创新点对点网络融资模式和探索供应链式网络融资模式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网络金融型融资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融资模式 三农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互联网金融优势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克服农村金融需求侧长尾效应
与传统的融资模式不同,互联网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呈现出单笔融资需求规模较小、融资需求频次较高的个性化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这种特色型融资需求的单笔合同规模相对较小,但其融资需求的合同单数量规模相对较大,恰好符合Chris Anderson所提出的长尾理论。根据长尾理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单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效率相对较低,考虑到传统金融机构只能将其有限金融供给能力投放给关键客户,故而会忽视这类单笔合同较小但总量规模相对较大的个性化融资需求。虽然长尾型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业务总规模相对较小,存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较高的问题,但其总融资需求额度却不容小觑,满足这类融资需求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契机。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边际效益递增和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即其业务规模的扩张会有效摊薄其初始投资额和追加运营成本,由此可以有效满足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单个利基产品,虽然其规模较小,但金融业务和相关金融风险数据的存储和处理都实现了数字化,由此可以使网络金融机构降低金融服务门槛,投入资金来有针对性的开发个性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以良好的客户体验服务来满足总规模庞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在满足长尾型金融产品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巩固了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二)网络金融大数据技术增强农村金融风控能力
为有效防范前述金融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型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通常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来佐证其信用,由此势必增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交易对手的交易成本。具体而言,为了有效控制金融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风险,金融机构会设置融资担保、资产抵押及征信等增信业务环节,并且这类业务成本与融资额度关联度不高但与业务笔数直接关联。这就使得高企的融资成本会由不分大小的单笔融资交易来分担,由此大幅抬高了小微型金融业务的融资风险。高信息不对称风险会使得金融机构对小微金融借贷行为采取惜贷和慎贷措施;而高交易成本则令小微融资需求难以承受,由此遏制了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小微型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基于云计算、社交网络的大数据系统可有效收集包括交易历史、经营状态、社交圈子在内金融需求者的各类私人信息,并且通过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来实现资金供给方对资金需求方信用信息的低成本共享。网络金融平台可以运用数据挖掘技术来深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从中有效甄别出具有发展潜力和高风险型融资需求者,并给予差异化信贷政策,由此稳健的控制网络金融机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业务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化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拓展,有效化解了农村金融业务在信息不透明和供需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支持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从资金规范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将非正规金融资金导入到接受金融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的正规金融平台上,从而规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堵住了非法资金通过农村金融业务来洗钱的渠道。从资金流动方向上分析,制约农村金融供给能力的主要障碍在于既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吸储,并将该部分资金转移到城镇等低风险高回报领域进行投资获利。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异地吸储并经由平台来对资金供需雙方进行高效匹配,确保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资金需求方在公平环境下平等参与融资竞争,由此增进了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能力。从产业促进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可凭借其平台优势来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有效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既有“供应链”资源,并以互联网金融为媒介来将其转化为“价值链”竞争优势。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互联网技术优势,可借助平台数据库来分析区域经济范围内的客户群特征,从中厘清区域产业企业之间的业务关联关系;并通过金融的高效融合机制来推进区域关联产业的生产要素融合,由此形成以互联网金融为轴心,以区域涉农产业为辐射的涉农产融一体化发展新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网络金融型融资模式创新
(一)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网络众筹融资平台
众筹融资模式缘起于众包(Crowd Souring)微金融(Micro-finance)的概念,在概念的内涵上从属于众包概念。在网络金融迅猛发展的大形势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借助既有的电子商务融资平台来搭建众筹融资渠道并向庞大的网络信息受众融资,投资人可以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获得合理股权、农产品或其加工品来作为报酬。广义而言,这种众筹模式兼具有融资属性和营销属性,它不仅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较低的融资成本来获取组织运营规模扩张所必需的资金,而且有助于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销售渠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供销体系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在众筹融资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计划提供平台服务,将平台上汇聚的信息受众引流进入融资计划中。融资计划参与者不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项目发展所需资金,且可以积极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运作,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信息优势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研发技术支持和管理经验帮助;投资人更可以通过资金与产品置换方式,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解产品销售难题,有效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生存能力。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较,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资人并不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既有资本实力为资金投放标准,亦不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运营项目的预期盈利能力为唯一标准。这就使得因缺乏历史信用记录而无法从传统金融渠道获得授信额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用较低融资成本来获得资金,比较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辟新业务。
(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点对点网络融资模式
点对点(P2P)信贷模式是指一种将离散化分布的小微型资金供给者聚集在共同的平台上,由平台将资金打包来提供给资金需求方的一种金融活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点对点式网络信贷模式来获取资金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网络金融服务平台通过市场调研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的金融产品,对平台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证照信息和资信能力做实质性考察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商并签订合同,随后由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第二步,民间小额资金供给者通过网络金融服务平台来获取金融产品信息,并根据自身资金实力来做出投资决策,将资金交付给网络金融服务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正规金融机构来托管;第三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依约获得融资项目所指定的资金,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同步展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运用情况及附着风险的实施化监管,以便有效防控因资金借贷方的内生性风险所导致的资金借出方的损失,维系点对点式网络融资平台的平稳有效运行。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供应链式网络融资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特点在于它具有较强的生产资源集聚能力,故可打造整合农产品产供销于一体的农产品供应链系统。农产品供应链系统指以龙头企业为核心,通过整合农产品物流及相关的资金流、人才流和信息流,以此来聚合上游供应商、中游分销商和下游零售商的资源来形成功能网链,共同为终端市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针对传统农户信用水平不足的缺陷,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供应链融资模式,在对涉农供应链系统中的龙头企业进行资信评估的基础上,以龙头企业的资信为支撑来将其授信额度扩展到供应链成员企业,从而增强部分缺乏良好历史信用记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互联网金融机构较高授信额度的能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引入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再者,金融机构可借助于网络金融平台来收集并整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供应链交易大数据,以此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供应链运营风险水平,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控措施,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具体运作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先应当根据其所处供应链系统的业务历史记录来确定供应链核心成员企业。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托供应链联盟信用水平来向金融机构申请供应链贷款,供应链成员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来将其授信额度转移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此来充实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的信用水平。最后,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是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增信的有效手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引入融资担保中介机构來分散供应链金融系统风险,以网络为平台形成新型网络金融联合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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