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与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保护
2017-09-30聂洪辉
聂洪辉
(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土地确权与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保护
聂洪辉
(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湄潭试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制度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特别是土地确权后,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既有研究也没有一致意见。学界在讨论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时,常常将农村土地当作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城市化背景下,不但农村村庄发生了变化,有征地型、未征地型村庄等不同类型,而且农村土地也有不同类型,这就决定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不同类型的村庄对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的保护并不相同,同一村庄不同类型土地给予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也不一样。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应该根据村庄和土地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分析,并以多维度视角解决。
土地确权;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
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的确定称为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对改善农村治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和2011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的颁布显示了中央对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视。土地确权对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和农业现代化将产生重要影响,不过,80后和90后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以及农村新增人口的土地权益如何得到保证,政学两界对此颇有争论。本文通过实地调查,结合已有研究,试图探讨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的保障问题。本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拓展已有研究的视角,超越仅从土地问题讨论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的分析视角;在实践上探索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的可行路径。
本文资料来自于实地调查和访谈。2015年7-8月,笔者调查了中部地区部分县市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土地确权工作中的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访谈。笔者利用为某市作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便利,作了5次集体访谈,对多位农民、新生代农民工、村干部和乡镇领导作了深入访谈。
一、文献述评:湄潭试验及其争论
1987年贵州湄潭试点试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分配制度。所谓“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简称“生不增,死不减”,就是土地承包期延长至50年,且承包期内无论人口增减都不调整其土地。湄潭试点的主要经验是有利于集中土地,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有利于转移农村人口并提高城市化率,等等。[1]随后不久全国推广了湄潭经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也成为全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蓝本。在2014年新一轮的土地流转试点中,湄潭成为全国新一轮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试验。[2]但是,湄潭试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当年土地分配制度试验的倡导者周其仁充分肯定了湄潭试验的贡献,但反对的声音在学术界和政界从来没停止过。有研究认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使农户的权利刚性化,集体权利虚化,固化了土地细碎化,产生庞大的无地农民群体会影响社会稳定。[3]贺雪峰通过调研认为湄潭试验存在着严重问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既不公平,又无效率,农民也不满意,要慎重考虑“长久不变”的农村土地制度,否则会影响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基础。[4]也有学者认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确实可以避免土地细化和促进土地流转,但农民对此并不愿接受,对发放到手中的经营权证也无预期的热情,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利非常重要。[5]还有学者利用调查的数据进行了论证,调查显示有90%的村民希望重新调整土地;而且,湄潭试验使农村土地分化明显,一方面,1980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没有土地,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脱离村庄却继续拥有土地的人群,这样既不利于村庄建设与发展,也不利于城市化目标的实现;将湄潭经验强行推广到其他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会产生不良后果。[6]不过,支持者却认为,湄潭试验证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可行的,是落实中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的基础性制度安排。[7]湄潭试验中“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搞活土地使用权”的思路有力推动了农村土地制度建设。[8]也有学者提出农民市民化的对策以巩固湄潭试验的成果,认为湄潭试验的政策效果是明显的,因为劳动力非农化加速,所以土地收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程度减低;由于无地人口增加和人均分地制度已经被打破,以后的政策措施是深化以成员权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改革,促进农民在城镇落户,建立无地人口社会安全网。[9]湄潭试验可以促进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和整个人地关系变化,对于全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25年的试验成果破解了一个中国历史难题,它所带来的无地人口增加可以通过工业化和城镇化来破解。[10]湄潭试验完善了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并且改革具有示范性。[11]还有学者对反对湄潭试验的观点进行了批驳,用详细的数据和扎实的论据说明反对者提出的论据是不成立的,并认为反对者贺雪峰等人没有提出明显证据证明自己的论点。[12]
从以上争论来看,以贺雪峰为代表的反方观点显得事实不足,他们更多地是从价值判断上反驳,属于规范性分析。反对湄潭试验的学者还提出90%以上村民希望重新分配土地以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赞成分地的人多并不能说明想种田的人多或希望用土地保障生活的人多,赞成分地更多只是为了占有土地,作为一种资产,否则,我们怎么解释种田的人越来越少?仅仅从分地的愿望反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缺乏说服力的,即使从农村出去的大学生在城镇有了固定工作,他们也赞成分地,能在家乡占有一份土地就多了一份财富,何乐而不为?相反,赞成“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是实证性研究,论据资料详实,事实确凿可信。因此,也许正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效果较好,才推动了全国土地确权政策的出台。
这场争论的启示在于,土地确权后应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目前的争论和研究将农村土地看作一个整体,存在视角上的盲点。其实,农村土地有多种类型,比如,公共池塘、基本农田(耕地)、菜地、林地和宅基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其性质截然不同:耕地承担着粮食生产功能,林地承载着生态保护功能,土地使用者和经营者应该服从国家土地规划,不能随意改变这些土地的用途;宅基地表现为财产功能,特别是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更是如此。不同性质的土地体现在农民身上的权益特点是不一样的,保障方式自然也不一样。目前的讨论忽视了征地和土地确权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影响,而且缺乏与其他地方的土地调整状况进行比较研究。
本文通过中部省份各地区土地确权的实地调查,讨论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探讨不同性质的土地对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的意义,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考虑到村庄而不是村委会是调整土地的主要单位,每个村的村民才是决定土地分配方案的实际执行者,下文以村庄作为论述单位。
二、土地确权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类型
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同一省份不同农村,甚至同一个乡镇不同村庄的做法都有所不同。村庄的自然环境、经济状况、风俗习惯和“分田到户”后的土地调整方法等有很大关系。自然环境恶劣、经济状况差的地方基本上每年都要调整土地,与中央的第二轮土地调整和土地确权政策不一致;一些地方的习惯性做法是在“分田到户”后的每3~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这也与土地确权工作对接存在矛盾。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承包期内调整的村庄和征地型村庄,才不会与土地确权政策相抵触。可见,土地确权工作非常复杂,有的地方矛盾反而增加了。如果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得不到解决,在若干年后矛盾还可能会激化。根据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保障状况,村庄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征地型、没有调整型和定期调整型。在不同类型的村庄,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保障的侧重点不一样,制定的政策也应有所不同。
(一)征地型村庄中的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
一般情况下,人们常常认为,征地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农民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但是,从土地补偿款在村民间分配的公平性角度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土地权益依据集体成员权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保证和体现。所有征地型村庄无论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数额是多少,都会按一定比例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首先,在土地被征用的村庄,所有男性都可以得到一套安置房;其次,所有补偿款都是按每户承包土地数和集体成员数的一定比例分配。据调查,最常见的做法是拿出60%补偿款按每户承包土地数进行分配,40%补偿款按人头分配。也有很多村庄补偿款的分配比例是7∶3,即按每户承包土地数量分配土地补偿款的70%,剩余的30%按人均分配。这种分配比例随村庄的不同会有所变化,但基本符合公平原则。在农业税时期,农户承包的土地越多,当年交的税也越多,意味着其付出也更多。根据责任与收益对等原则,征地补偿自然应该更多。这符合农民日常生活中朴素的公平思想:“按多少出,就按多少进”——“多出就(应该)多进”是农村赡养父母与继承遗产方面的规则(访谈对象农民工李师傅语)。
在留地安置方式中,村集体在留地安置的土地上建厂房或宾馆等出租,这些经营性资产的收益都是按股份分配,每户得到的股份与前述分配方式相同。有的地方也会将留地安置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自行建房,每户得到的宅基地面积与其原住房面积相同。在货币安置方式中,货币的分配方式也基本是按上述人地比例进行分配。
在以上不同的征地补偿方式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证和较为公平的体现。如果他们结婚生子,其配偶和子女也拥有集体成员权,土地权益同样可以得到保障。可以说,征地型的村庄对集体成员权较为重视,只要户口在村里,村庄就会承认其集体成员权。不过,这种方式带来的问题是,新生代农民工变成失地农民后的权益如何保障呢?据笔者调查,全国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以来,农村基层政府都将该政策当作一项任务来完成,所以投保比例较高,但投保人主要是中年以上的农民或失地农民,且投保档次均比较低,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没有调整型村庄中的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
贵州湄潭试验因为学者的争论和经验推广到全国而一举成名,但是,湄潭经验能够在全国推广并非没有社会基础。事实上,自“分田到户”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中部地区的很多村庄一直没有重新调整土地,最多也只是利用村庄内的公共土地作微调,他们坚持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调查发现,有的村庄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之后就一直没有调整土地,这样的村庄在中部地区大概占30%。因为国家征用土地建设高速公路等公共设施,有些村民实际上在十多年前就没有土地了,因此,农村没有土地的农民不只是没有分配到土地的新生代农民工,还包括因上述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而且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性的公共土地可用于调节,新生代农民工没有土地可分的状况已经很常见了。这种没有调整土地的村庄,如果是因为城镇化建设而被征地的,新生代农民工的集体成员权可以得到保证,即按前文所说的方式分配补偿款;如果是其承包地因修建公路和铁路等公共设施被征用,一般由承包人自己获得土地补偿款,村庄不再为其调整承包地。也就是说,征了谁的地,谁就拿补偿款,这一点和因城市化全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不一样。当然,如果此后这个村庄的土地全部被征用,谁承包的土地谁拿补偿款,但公共用地的补偿款还是按承包土地数和人头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举家外迁、上大学或人口自然消失等人群的承包地,一般由其在村庄的近亲属耕种,村庄不会再作另外的调整。土地确权后,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的最好保障是宅基地和菜地,可以从上辈继承。菜地大多数是集体时期的私留地,少数为农户自己开垦的荒地。因此,农村宅基地和菜地实际上是私有性质最强的土地,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只是按风俗须优先卖给其家族成员,村庄有权调整的只有耕地和林地。因为集体时期分得的宅基地比较平均,菜地来自开垦或私留地,每户相差不大,所以,新生代农民工占有的宅基地和菜地总体也相差不大。但在没有调整土地的村庄中,新生代农民工只能继承父辈承包期内的承包地,这样的一个后果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家庭人口增减相差较大,其占有的耕地面积相差会比较大。
那么,在这种类型的村庄中,新生代农民工的耕地权益如何保证?从调查来看,绝大多数没有承包地的新生代农民工并没有意见,生活也没有受到影响。因为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不再种地,也不会种地,其主要收入来自打工工资,耕地收入不多且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很小,只有在被征地时他们才会要求自己的土地权益;而且,耕地在新生代农民工眼中已经变成了资本,他们要求分地实际上是要求分配利益,并希望得到改变土地用途时的财产增值收益,而不是生存保障权和发展权。事实上,农民对生活水准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家庭承包的小块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已经无法起到生存保障功能和发展功能。不过,仍然值得追问的是,承包制下细碎化的土地已经不能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那么,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在哪里呢?除了通过土地规模经营的途径外,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更开阔的思维。
(三)定期调整型村庄中的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
从分田到户起,有的村庄每3~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耕地),这类村庄以山区居多,其次为人均耕地面积较多的村庄。调整标准是:第一,户口在村庄上的村民;第二,宅基地与菜地基本上是作为家庭私有财产,不作调整;第三,村庄中的大学生,不管其户口是否在村庄内都不能参与分土地。在2014年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中,这种类型的村庄表面上执行了上级规定,但是,土地确权证都放在村委会,没有下发给村民。有村干部表示,土地确权后的实际操作仍然按从前的做法,即每3~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令人担心的是,若干年以后,如果新生代农民工要求土地确权证上的耕地权利,就会造成法律与风俗的冲突,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
土地确权后,农村出现了熟人范围内的土地流转,大多都是口头合同,随时有悔约的可能。即使由政府牵头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已签订了10~15年的合同,农民也会为了利益而不遵守合同,采取各种手段收回土地。调查发现,农业公司或种田大户在流转土地时不但经过了村民同意,而且签订了合同;在耕作过程中,他们也会优先雇用本村农民。这本来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但是,有些农民看到他们赢利后,尤其是觉得自己在务工中已学到了技术,就悔约要求收回土地。不过在收回土地后,农民自己的经营常常失败且亏损严重,因为他们所学到的只是皮毛,对种植原理、管理手段、销售渠道和营销理念等则一无所知。这些悔约情况大多出现在每3~5年调整一次土地的村庄。土地确权与村庄风俗习惯的冲突和矛盾如何解决值得进一步研究。土地规模化经营已成趋势,土地流转也势不可挡。虽然每3~5年调整土地保证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但他们的土地权益仍会处于尴尬状态。定期调整承包土地的做法不但与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相冲突,而且与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或在县城买房居住相矛盾。因为这些冲突存在,定期调整土地虽然能有效地保护新生代农民工及其子孙后代的土地权益,但并不能保证他们土地权益的有效实现,即便土地可以抵押,实践操作的难度也非常大,土地权益难以变现。也就是说,定期的土地调整是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即便在土地确权后,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仍处于矛盾的境地,无法起到保护他们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作用。
为什么这些村庄不保护大学生的土地权益?人们通常认为,大学生就是国家的人,权益就不在村庄了;大学生不但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和就业权,而且在城市有生存能力与发展能力。这对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问题的启发是:应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并保证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才能起到替代土地权益的功能,从而提高我国的城市化水平。
三、多维度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
湄潭试验的启示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解决土地规模化经营问题。不过,调查发现:一方面,土地调整或被征用的情况不一样,村庄会呈现不同的类型;另一方面,村庄的土地也有不同的种类——公共用地(祖坟地、祠堂地、道路和池塘)、林地、耕地、菜地和宅基地等。因此,土地确权后,应该从多维度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问题。
(一)城乡权利统一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
人们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无地可分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他们离开土地可能会失去最后的依托而无法生存。但是,问题的实质在于,土地实现的是人们的生存功能和发展功能,甚至是财产功能,而这些功能完全是可以被替代的,不一定要依赖土地或者依赖每个人拥有一小块土地来实现。工业化以后,这些功能可以通过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以及获取资源的能力来实现,具体体现在提高其职业技能,正如农村俗语所说,“技不压身,走到哪都有饭吃”。通过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给予他们在城市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不限户口购买住房或享受廉租房的权利,进而实现资产和能力的积累。在农村土地确权后,他们还可以通过继承获得上一辈承包期内的耕地权益、宅基地和菜地的权益等。
从不同类型村庄看,完全失地的村庄实现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但城市化后,仍然需要增强他们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所以,完全靠土地权益的实现也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从不调整土地的村庄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虽然没有得到保障,但问题并不突出,并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么严重。调查发现,在土地确权期间,中部地区很多农民工并没有回村庄确权,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土地赋予农民的生存功能和发展功能在下降,新生代农民工也不重视承包土地的权益。坚持要分土地的新生代农民工并不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利益,希望在土地被征收时获取高额征地补偿。定期调整土地的村庄似乎很好地保障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但细碎化和不确定的土地占有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实现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农民并不在意土地确权证保存在集体,这间接地说明如果有人坚持确权的土地,这类村庄重新分田工作就不会如此顺利。实际上,对农村大学生不分田地但仍可继承宅基地及房屋的现实,也反面证明了只有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各种权利,以替代土地背后的功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土地权益问题。引申开来,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可以借用保证农村大学生权利的思路,即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实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事实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哪次经济危机是靠农民每人拥有一小块土地走出来的,也不是靠低效的农业解决失业和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只有像发达国家那样依靠发展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技术以获得更高的农业生产率,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因为农业国家更缺少解决自己吃饭问题的能力,他们反而要向工业国家乞食。[13]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双轮趋动才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乃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发展历程本身也证明,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权责对等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
人们通常认为,土地确权后就可以任意使用、支配自己承包的耕地和林地。调查发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在耕地中间“开天窗”、弃耕抛荒等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外出的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担心土地流转后难以收回,加上在中部地区一亩耕地的流转费大约是400~600元,土地流转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非常低,因此宁愿撂荒也不流转。国家对此要加强监管,重视耕地规划,加大对乱占耕地建房和撂荒土地的惩处力度。有必要成立像森林公安一样的单位,比如成立土地公安,专门负责耕地的保护与惩处。土地确权确的不仅仅是权利——享受土地流转收益、种田补贴、农村公共服务和福利,还应包括责任——保护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承担公共服务的相应义务等。特别是耕地承载着国家粮食的供给功能,林地承载着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不能随意改变用途或任意开发。因此,新生代农民工拥有土地权利、分享土地收益时,也应服从土地规划、保持耕地肥力和承担农村社区公共责任。与过去只重视农民的义务相反,在免除农业税后的农村福利时代,农民的权利意识膨胀,而义务和责任意识相对不足,导致《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规划难以执行到位,土地抛荒和占地建房屡禁不止。因此,对新生代农民工土地权益的保护既要保证其土地的集体成员权,也要让他们承担应尽的义务。对土地确权以后抛荒的耕地,集体有权收并流转给他人。
(三)土地分类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
目前的研究是将农村土地当作一个整体来分析,当然也就希望从整体上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利,这样的出发点没有错,但实施困难大且复杂。实际上,农村土地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根据不同土地类型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是较为现实的选择,也具有可操作性。村庄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公共祖坟地、公共池塘、公共道路、打禾场或晒谷场、耕地、菜地和宅基地等。值得注意的是,村庄根据需要可以给集体成员分配宅基地,但随着土地日益紧张和国家土地政策日趋严格,村集体一般不会再批宅基地给个人——已基本无地可分。宅基地的固定化,为土地确权奠定了基础。这些不同类型的土地,有的可以分配到人即确权,有的难以分割并量化到个人,只有在征地时个人才有权按集体成员权获得部分补偿。所以,根据土地不同类型,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有三种方法:一是遵循惯例,继承父辈的宅基地和菜地,有权在村庄购买家族成员的宅基地或菜地。只要农村出生的人,包括升学、参军、招工进城工作的人,都享有这项权利。二是保证公共用地的集体成员权,即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他们有权获得集体成员应有的份额。三是保证承包期内的土地权益。新生代农民工拥有继承父辈承包期内的耕地和林地的权利,他们作为农村集体成员也有权流转他人的土地用于耕种,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抛荒,也不得任意开发,使用耕地还要符合政策规划。土地确权政策的主要对象是耕地和林地。不管学界争议如何,土地确权政策符合中国农村现实,也是今后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以上三种方法既符合乡村风俗,也符合国家政策。保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就是保证其土地流转收益和农村集体成员权,进而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长时段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
与农村大学生不一样,新生代农民工因缺乏良好的教育而缺少具有发展功能的技术与知识,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短期内不但难以找到能替代土地生存功能和发展功能的工作,而且难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公民权。只有具备了在城市中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他们才能获得更多的权利与工作机会,土地收益占其总收入的比重才能相对“无关紧要”,这样,他们就会主动放弃土地(主要指耕地和林地)权利。因此,除土地分类保障外,还需要从长时段的安排来解决他们的土地权益。首先,长期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拥有宅基地和菜地的所有权、村庄公共用地的集体成员权。他们可以平等地享有村庄公共土地的收益权,也可以抵押、出卖或出租自己家庭的宅基地和菜地,还有权在其宅基地上建房,从而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城市化和休闲农村化。其次,新生代农民工有权拥有或继承其父母承包期内土地流转的收益,也有权流转他人土地从事农业规模经营。最后,对因人口外流和自然消失而抛荒的土地,村庄不再分配给个人,可以统一流转给个人或公司,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为农业现代化打基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后的土地出租收益作为村庄公共事业费用,或按人头进行分配。为了防止土地抛荒,还可以将新生代农民工确权后的土地统一打包出租。从调查情况看,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靠工资收入并不需要依赖土地生活。接受笔者访谈的新生代农民工都表示,只要补偿合理,就愿意放弃确权后的承包地(林地和耕地)。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购房后,其子女在城市出生和上学,没有任何乡村记忆,已经从农村“拔根”而起了。换言之,即使新生代农民工不放弃土地承包权,他们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子女也必将放弃。在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居民基本上对土地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不过,村庄也逐渐强调村民的社区责任,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村民将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或其子女便会作出主动放弃农村承包地权利的理性决策。到那时,自然就解决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乃至其所有权利,“农民工”一词也就在中国词语中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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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艳云]
Confirmation and Protection of Land Rights for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NIE Hong-hu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Shangrao 334001, Jiangxi, China)
In the land allocation system, the method of keeping the land area the same no matter the number of a family changes or not in the Meitan test, has aroused a wide range of controversy. In particular, there is no consensus on the study about how to guarantee the land right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fter the land ownership is confirmed. When discussing the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the academic circle often analyzes rural land as a whol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not only the rural villages have changed--there are different types of land acquisition, landless type of villages, but also different types of rural land, which determine that the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can’t be generalized. Through field investigation, it is found that different types of villages have different protection of the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different types of land are different in the same village. To protect the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we should analyze on basis of different types of villages and land, and solve the problem by multi-dimensional perspective.
confirmation of land rights;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2016-12-0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SH037);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14FX16)
聂洪辉(1973-),男,江西丰城人,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F321.1;D922.3
A
1674-3199(2017)01-009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