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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享单车致人损害

2017-09-26孟宇新

祖国 2017年16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

孟宇新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的归责原则之一,普遍地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特殊方式,在法律規定的若干情形下被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是否在更多的情形下应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值得讨论。

关键词:过错推定责任 共享单车 举证责任倒置

一、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得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通常为过错的形态。

进人现代社会后,各种机器设备的大量出现,专业分工亦极为细密,碍于专业知识所限,受害人就更加不可能证明加害人的过失,在此种情形之下,为了既能维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不被动摇,又有效地救济受害人,因此法律上发展出了过失推定的法则。过错责任的情形下,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即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愈多的当事人一方对于当事人另一方基于特定的关系具有控制力或优势地位。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被适时地适用并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之中。过错推定产生之初被认为是一种证据规则,但是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对过错推定愈发广泛的运用,其已成为实体法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既可以在民事主体受损害后对其提供保护,又可以避免其余民事主体因畏惧造成损害后受到苛责而殆于交易。过错推定责任则是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处于劣势地位而加害人处于优势地位的特殊情形下,对于受害人的特殊保护。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依旧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这体现了民法对交易活动秉持的保护与促进态度。

二、共享单车与侵权损害的过失

国内共享单车市场火爆,单车品牌众多,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与共享单车相关的侵权损害案件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共享单车企业并不会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更多的情况下,共享单车企业会被指对于侵权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

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单车提供者具有技术方面的优势,在日常可以完善的对单车进行检修,而用户在使用前只能进行形式上的简单检查。而且,欲成为共享单车的用户,驾驶人首先要在电子设备上与共享单车提供者签订格式条款合同。尽管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会均衡双方的利益,但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者即共享单车提供者,作为一个理性主体无疑会尽量使自己在该法律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这就不可避免的使用户一方处于某种劣势地位。

首先,就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媒体报道,2017年3月上海发生11岁的男生在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致死的案件。目前,却有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共享单车的情形。假若举证责任倒置,共享单车企业若想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则应当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判断是否具有过失时,一般以相关技术性规则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具有的注意义务来判断。

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已经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共享单车账号。但当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驾驶共享单车而受损害时,企业并不总能免除责任。共享单车企业作为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虽不能直接知悉具体驾驶共享单车的用户是否已满12周岁,但结合现实情形和所需费用,其应张贴警示标志。

该警示标志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易于注意、明白且不易脱落的标志。首先,警示标志必须明显能够为人注意,如设立在使用单车所必然能够被注意到的位置,如解锁界面、车锁、车把、车筐等处。其次,要充分考虑12周岁以下,尤其是年龄较小者对于警示标志是否能够理解。最后,标志要不易于毁损脱落,否则不易达到警示的作用。很多自行车也会在车上贴警告标志,告知骑行人前后刹,以免紧急的时候捏错前刹车和后刹车。只不过对于共享单车对于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警示标志可以减轻或免除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而后者为一种单纯的警示。

其次,就标的物而言。共享单车用户在使用单车过程中有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单车的义务。共享单车企业有在租赁期间保持单车符合约定用途并瑕疵担保的义务。瑕疵担保在具体情形中主要指,要使共享单车具有符合一般自行车的标准能为常人使用而不至发生危险的 “适行”性。

在生活中,当驾驶人遭受侵害后,其驾驶的共享单车有可能也同时遭受了侵害。亦或是单车的不“适行”不能为一般人所察觉。还有可能在侵权损害发生后,用户一方很难证明其在驾驶前已尽到检查义务。所以共享单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遭受损害后,不便于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共享单车提供方存在过失,未履行应尽义务而造成的。

据媒体报道,31岁的冯先生租用某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遂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某共享单车公司诉至法院。共享单车的用户在驾驶前虽具有检查单车的义务,但很明显我们不能要求用户像一名单车高手、维修高手一般检查单车是否“适行”。况且共享单车提供者作为共享单车的出租人有在租赁期间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和瑕疵担保的责任。

假若共享单车用户在驾驶单车前,单车就已经具有不适宜驾驶的明显缺陷,共享单车用户依旧使用单车,这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发生。如若单车具有隐蔽的不“适行”,则用户很难察觉。无论单车的缺陷是否明显,在侵权损害发生后,用户一方很难证明其在驾驶前已尽到检查义务,亦难证明共享单车提供方存在过失。但作为当事人另一方的共享单车企业,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义务相对容易。摩拜单车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ofo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共享单车提供者为企业,运营规范,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于已经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保存相对完整。endprint

共享单车企业至少做到两点,才可证明其不具有过失。一是假如有相关技术性规则和法律法规等规范,那就要履行其确定的注意义务。二是要履行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具有的注意义务。共享单车提供者应尽最大可能避免单车因不“适行”造成侵权损害,如若提供者抱着对单车的“适行”听之任之的心态或者期待基于用户的检查义务而避免损害发生,这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

三、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指基于法律规定, 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 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 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过错推定责任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对过错的确定采取推定形式,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疏于他人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的注意的过失。这就要求被推定具有过错的一方對另一方具有某种优势地位。并且被推定具有过错的一方具有举证的便利与证明的可能,另一方就某种事由的证明具有举证障碍,否则这种推定无从谈起。

共享单车用户在举证方面存在障碍,而单车提供方作为企业具有举证和证明上的可能和便利性。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通过法律规定下来。所以对于共享单车致人损害的情形,立法者可以考虑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当共享单车发生侵权损害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仅需证明损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项要件的存在,而过错则依法律规定被推定为存在,加害人想要免责,就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推翻这一关于过错的法律推定。在共享单车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若遭受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共享单车企业至少要证明自己已同时尽到警示义务与使共享单车“适行”的义务;若受害者非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共享单车企业至少要证明自己已尽到使共享单车“适行”的义务。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在社会分工细密和人与人联系愈加密切的情况下,类似于共享单车致人损害这种当事人一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主体,并且具有举证的便利与证明的可能,而另一方碍于专业知识所限举证存在障碍时,过错推定责任应考虑被更广泛的适用于《侵权责任法》中。

参考文献:

[1]程啸,张发靖.现代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J].当代法学,2006,(01).

[2]王利明.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J].广东社会科学,2003,(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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