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你有权提前知道
2017-09-26王维砚
文/王维砚
职业危害你有权提前知道
文/王维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欺瞒或欺骗。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近日,北京一家企业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3名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两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被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罚款33万元。这一事件把“职业危害提前告知”这一许多劳动者并不清楚的权益概念带入公众视野。
原来,如果企业没有提前告知职业危害,劳动者可以停止作业、检举举报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分析称,这种企业企图“瞒天过海”无视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欺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未被告知职业病危害,可以对相关权利进行主张。”沈建峰告诉记者。
首先,劳动者有要求停止作业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等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拥有检举举报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劳动法律,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自然也享有此项权利。”沈建峰说。
此外,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事项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劳动者的事项。“应告知而未告知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的话,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沈建峰表示。
链接:工伤预防费使用有新规
人社部等部门近日发布暂行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