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立法完善
2017-09-26黄政
□ 文 黄政
论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立法完善
□ 文 黄政
环境信息,简言之是与环境有关的信息,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界定。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传递环境信息的活动,包括环境信息的公开、披露、发布、转载等方面。互联网环境信息的传播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是必要的。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规定较少,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需要从现状分析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立法,保障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充分和完整,为环境信息的传播提供法律规范。
一、当前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现状及问题
一方面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我国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环境质量信息公开不均衡,空气质量公开较好,水体质量和土壤质量信息公开不充分;二是政府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常规环境信息为主,公众感兴趣的非常规环境信息有限;三是部分环保厅局的网站人性化程度比较低,信息搜寻的难度较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存在意识不强、信息公开速度过慢、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公开形式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指出,2016 年,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需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2017中期综合报告)》显示,在作为样本的16个行业的170家上市公司中,火电、煤炭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均处及格线以下。从170家样本企业的总体披露内容来看,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仍有待完善。
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和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环境信息日益普遍。仅就环保举报方面,对《全国“12369”环保举报工作情况的通报》统计表明通过互联网举报已经达到环保举报的30%左右。随着人们对环境关注的不断提高,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获取和发布环境信息的重要平台。譬如雾霾、镉大米等信息曾经一度广泛在网络中出现。同时也出现环境信息与事实不符情况,甚至出现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对环境保护乃至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些情况表明,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已经环境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可能对经济和社会带来多样性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的相关权利。
二、我国现行关于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主要政策与法律法规
(一)有关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主要政策
包括《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等。这些政策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等方面明确了发展和完善的方向和方式,对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也起着指导性作用。
(二)有关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
目前,与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上述各法效力范围不同,对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起着一定的规范性作用。
三、当前相关立法的分析
当前,相关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虽有多部,适用的范围也比较宽泛,但与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还不相适应。
(一)立法滞后、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立法对社会组织和公众环境信息的发布尚未明确、系统规定,这与社会组织、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早已普遍化相比较,落后于社会实际情况。法律层次不高,主要是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管理,而且各类规定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强。如与环境信息联系较为密切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都是部门规章。
(二)环境信息内容界定不明晰。现行立法互联网环境信息的界定不明晰。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重点排污单位规定了必须公开六个方面的信息。这些界定比较原则和宽泛,难以清晰把握,可能导致环境信息公开因缺乏统一规范,披露出的信息质量、格式千差万别。
(三)对环境信息真实、准确的保障不足。《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政府和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并对违反办法的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但对不真实环境信息公开未做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对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但现实存在的情况是,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时,信息不全面、主观性较强、随意性大,因此可比性、实用性较低,缺乏企事业环境信息披露考评及监测机制。
四、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应考虑的问题
(一)立法既要保障信息传播的权利,也要设定义务,规范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行为。把引导作为保障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重要措施,把强制性和自愿性环境信息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力求科学定位、正确引导、合理规范,使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其对社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提升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识别能力。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一方面可以有效抵消虚假、不准确环境信息传播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虚假、不准确环境信息传播的范围。还可以加强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社会监督,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围绕环境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充分和完整,完善相关法律。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使相关立法以保障环境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充分和完整为目的协调起来。
五、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多元主体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表明,在立法上已经认同了环境信息传播的主体是广泛的。应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有权传播环境信息。
(二)规范互联网环境信息内容
规范环境信息内容,对环境信息适当分类,实施分类控制。制定清单,尤其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发布的环境信息的清单,规定明确的信息内容要求,确保信息来源的科学性、准确性。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适宜公开的环境信息名录。从源头控制虚假环境信息的互联网传播。
建立环境信息质量监控制度,使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环境信息审核制度,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科学的规范,规定具体的审核工作流程和方法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宣教工作。消除虚假、不良环境信息负面影响的重要措施就是提高公众环境信息的识别能力。要鼓励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企业、科研院所、环境保护组织、媒体充分运用互联网,对各自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技能、法律法规、案例等公开,提高公众的环境预断能力和应对能力,提高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促进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和识别能力,
(四)完善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司法救济制度
完善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司法救济制度,涉及面比较广,也比较具体。整体而言,要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明确违法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的法律责任,并且健全宽容失误的责任豁免制度;建立健全对政府环境信息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公益诉讼提起的范围,把互联网环境信息传播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虚假信息类型予以扩展,扩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法学教学和研究)
[1]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2016年3月
[2]《环境保护部2016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4日印发
[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小组、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2017中期综合报告)》,2017年5月,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