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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述评

2017-09-26吴沈括徐丽倩

互联网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条款法案商家

□ 文 吴沈括 徐丽倩

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述评

□ 文 吴沈括 徐丽倩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为人们交流购物体验、分享服务经历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图景。网络评价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重要参考指标,确保其真实可信对于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消费者发布对产品或服务真实、准确的评价的权利,确保网络评价的可信度,进而促进市场机制的整体有序运行,美国于2016年12月14日出台了《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

一、法案的颁行背景

在网络空间中,消费者能够更为自由地在线上发布对产品、服务的评价和反馈,这些评价和反馈从消费者的角度反映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因而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所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诸多问题由此而生,尤其是商家为了维护形象、吸引消费者,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避免消费者的负面评价。例如,有的商家会通过删除消费者的差评或者给顾客好处让其写好评等方式操纵网上评价,还有一些商家会在合同中引入对发布负面评价的消费者施加罚款的条款以限制消费者发布负面评价。

消费者能否自由地发表评价不仅关乎发布网上评价的消费者能否自由地行使法定权利,而且关系到其他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参考的评价的可信度乃至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商家禁止或限制消费者的负面网络评价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消费者评价的真实性,使得网络评价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市场的有序运行。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有效行使其权利、确保在线消费者评价的可信度和价值,2016年12月14日,美国出台了《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以期能够为解决目前线上消费者评价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二、法案的主要内容

《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使用限制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评价的特定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自由发布真实的网络评价的权利。

法案的文本共计9条:第1条主要对文本中的若干术语作出了解释;第2条和第3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条款自始无效的阻碍消费者评价的具体情形,涉及直接限制消费者评价的禁止性规定、对这些禁止性规定的适用限制以及禁止妨害消费者评价的例外情形等;第4条和第5条主要规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州检察长和具有消费者保护职责的其他州官员的执法权限;第6-9条分别规定了法案生效后的教育活动、法案与州法律的关系、法案的保留条款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围绕法案的立法目的,对于这一法案,值得予以特别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一)法案中的若干基础范畴

首先,法案规定,评价指的是格式合同一方主体对合同另一方主体及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图像形式作出的评价、性能评估以及类似的判断。其中,图像形式又包含了图片、照片、视频和标志等形式。该定义范围较广,几乎涵盖了消费者评价商家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所有形式,这使得商家很难规避法案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网上评价的权利。

此外,法案还对格式合同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指出格式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和独立承包人合同以外、在买卖商品、提供服务或者租赁的过程中签订的包含不经双方主体协商、直接确定合同一方主体义务的协议。

(二)自始无效的阻碍消费者评价条款的具体情形

首先,法案第2条第1款规定了三类禁止的合同条款:一是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消费者参与评价的条款无效;二是规定对参与评价的消费者处以罚款的条款无效;三是规定合同一方主体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要求另一方主体将对前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作出评价的内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任何人的合同条款无效,除非该方主体对此内容具有非独占性许可权。

同时,由于权利的扩张性,如果不对消费者的自由评价权进行一定规制,则可能反而侵害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协调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一种平衡,法案对消费者的评价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法案第2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的自由评价权不得影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消费者的评价中不得包含任何侮辱性、诽谤性或者其他类似的内容。其次,如果消费者评价中包含侵害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的内容,含有诽谤、侮辱、淫秽色情内容,具有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者其他不恰当的内容,或是消费者评价的内容具有明显错误或误导性,或者该评价与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删除该评价或者拒绝将该评价内容显示在其所拥有、控制的网站上的权利。

与此相关的是,法案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合同一方主体享有的在合同中就其由员工或独立承包人制作的、仅用于商业目的的照片和视频作出特别安排的权利。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法案还明确规定了禁止性规定的五种例外情形。

(1)法案不禁止合同中规定不得披露商业秘密或机密的商务、财务信息的格式条款;(2)允许在合同中规定禁止披露员工信息、医疗档案或者其他披露会侵害个人隐私权的类似信息的条款;(3)对于为执法目的而编制的、披露将会侵害个人隐私的记录或信息,合同当事方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禁止披露的条款;(4)合同当事方可在合同中规定禁止消费者发布含有非法内容、个人隐私、明显错误或显著误导性的内容、或是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评价;(5)对于禁止发布包含任何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可能危害计算机的代码、应用程序或文件的评价的合同条款,法案不予以禁止。

(三)关于侵害消费者评价权的救济方式

法案第4条和第5条主要规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州检察长和具有消费者保护职责的其他州官员在有关禁止或限制消费者评价权利的格式合同案件中的执法权限。

首先,当本州公民的权利受到法案所禁止的行为的侵害时,为确保权利受到侵害的州公民获得适当的救济,州检察长具有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和代表州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另外,州检察长在对此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

其次,法案规定,具有消费者保护职责的其他州官员,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权限与州检察长类似,也具有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代表州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同样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

另外,对于禁止或限制消费者评价权利的格式合同案件,联邦贸易委员会除了具有与州检察长和具有保护职责的其他州官员相同的权限之外,还有权介入州检察长和其他具有保护职责的州官员对此类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听取民事诉讼中提出的所有事项以及提起上诉。此外,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有权对违反本法案禁止性规定的主体科处行政罚款。

可见,法案规定了司法双轨制和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救济体系,为消费者的评价权的救济提供了立体全面的制度保障。

三、对法案的评价

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不仅对应当禁止的、限制消费者评价的格式条款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出现违反法案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时的救济措施。

一方面,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而言,法案使得消费者能够对商家及其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的评价,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层面而言,消费者的自由评价权得到法案的保障的之后,消费者评价的可信度和价值将大大提升,其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将会得到更为真实有效的评价作为参考;与此同时,真实有效的消费者评价,特别是负面的消费者评价,有助于商家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作出改进。此外,真实的消费者评价也可以作为执法者进行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因素。可以认为,法案在维护市场有序运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体而言,市场经济语境下消费者能够自由发布对商家及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至关重要,《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案》对于保障消费者权利、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具有一定的制度借鉴意义。■

(作者吴沈括系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徐丽倩工作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15CFX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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