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建设破解企业投资备案改革难题
2017-09-25冯娟张蕾
□冯娟 张蕾
以信用建设破解企业投资备案改革难题
□冯娟 张蕾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改革强省的“金字招牌”,是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的民生实事。自改革实施以来,绝大多数群众办理事项已经实现了“最多跑一次”,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由于审批流程复杂、涉及环节众多,成为各地公认最难啃的“硬骨头”。抓住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问题要害、找准制约企业投资审批改革的推进短板,是实现改革从破题向纵深、从倒逼到主动、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
目前试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是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举措。自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浙江《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发挥告知性备案简化办事流程、压缩报建时间等制度红利的同时,保证执行质量与降低安全风险,是在改革实践工作中亟待破解的难题。对此,除了加紧出台可操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还可探索在该领域广泛建立与告知性备案相匹配的信用治理体系,实施信用监管联动,促使企业在审批全流程中诚信合规、自觉履约。
事中事后监管难题
自今年4月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试行以来,全省已在备案系统完成自主备案项目8000余个,部分地区备案项目同比增长有明显提高,对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效率、减少企业申报成本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与以往的备案方式相比,告知性备案增大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难度。
项目监测和现场核查环节效果有限,事中事后监管缺少有效举措。从概念上看,告知性备案是以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非行政行为,企业承诺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接到企业告知的全部规定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不再行使核实信息的职能,取而代之的是事中事后履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但仅凭借企业按要求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这四部分内容,对告知性备案进行监测和核查,具体操作缺少有效依据和手段。
部分企业不按照规则实施告知性备案,为后续报建流程带来矛盾和问题。例如,涉山涉水涉景区项目,专项规划依据不齐而自行备案;光伏发电项目,未通过供电部门接入认可就自行备案;需要资本金管理、贷款融资的项目,随意填报投资信息备案等。个别企业将告知性备案制当做不遵守行业规范和申报规则的机会,对后续职能部门的审批造成负面影响,埋下了隐患。
告知承诺制备案的试行,无疑是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做到既“跑得少”又“管得好”是一项改革难点。主管部门除了在规范化引导和精准化服务上下功夫,还应在告知性备案及后续的项目全流程中、及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探讨加强完善监管措施,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有效培养企业备案行为的守信意识、履约能力。
创新信用监管是重要一步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构建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告知性备案监管体制,加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告知性备案审批流程,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督、事后联合惩戒的监管模式,规范企业自主告知承诺行为,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
事前书面信用承诺。在投资项目审批“预申报”阶段,要求每位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如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将信用承诺书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信用主体违背相关承诺后将自愿受约束和惩戒,惩戒结果作为信用记录同步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等级分层服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预警或红黑名单的方式对企业信用信息状况进行提示。对于信用等级高、红名单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施从严审核、重点监管,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戒。
事中信用评价。为告知性备案项目全流程重要环节、关键步骤提供信用等级评定服务。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过程提供信用留痕,从而为同一项目下一环节或该企业其他项目的审批提供信用记录,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全流程信用监管。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载体,归集、整理企业投资告知性备案的相关审批、监管(处罚)信息,并记于企业名下。对于在告知性备案过程中刻意隐瞒、提供不真实信息的企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同时留存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对企业法人的信用监管,实现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
事后信用画像。告知性备案项目完成全部基建流程(竣工验收)后,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企业本次审批流程做信用画像。凭借自身的专业性对信用主体做出客观、公正、严谨的信用评价,所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则作为该企业信用评分的重要参考。
数据应用共享、多方联合惩戒。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信用记录不仅仅用于项目审批监管,也可运用于公共信用、金融信用和其他商业领域,实现信用信息数据的共享应用。企业在项目审批领域中的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等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相互印证,由多部门在多领域对失信主体进行鉴别认定、共同约束、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联动、监督监管的闭环。
信用体系在告知承诺制备案项目中的深度融合应用,不仅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提供了有效样本,而且为未来在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中的应用,以及推进政府信息与金融、商业等领域信用信息的互通共赢,迈出了探索性的一步。
作者单位:冯娟,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蕾,杭州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