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光棒期终复审美光纤期中调查光棒纤反倾销再调查
2017-09-24高超
高超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自2017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该调查将于2018年8月18日前结束。与此同时,商务部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调查。
美日进口光棒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8月19日起2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8月1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7年6月8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美进口光纤反倾销期中调查
据公告,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經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2017年7月10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7年8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调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