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词作者告三单位侵权
2017-09-23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5期
《浏阳河》词作者告三单位侵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民歌《浏阳河》词作者徐叔华先生诉齐鲁音像出版社、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和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徐叔华先生诉称,原告是著名民歌《浏阳河》的词作者,该词于1950年创作完成。1957年,因原告被错划成右派,故《浏阳河》改署为湖南民歌,1991年该民歌词曲作者得以正名。齐鲁音像出版社在未经徐叔华先生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把《浏阳河》收入其出版的cd《歌唱祖国50年代》之中,没有注明词作者,也未支付报酬;江西音像出版社也在未经徐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浏阳河》收入其dvd《百歌颂中华》之中,并窜改了词作者。
徐叔华认为,齐鲁音像出版社和江西音像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而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即销售上述音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故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家音像出版消售单位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含有侵犯其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徐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作品使用费、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