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金融业税收的影响
2017-09-22杨博悦
杨博悦
摘 要: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深入推进,金融业已正式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本篇论文根据现行金融业营业税的弊病入手分析了我国本次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并且以我国各大银行年报为标准,进而大致推算了在现行政策规划下,我国“营改增”对与普遍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增值税;税收负担
根据2009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金融业(包括货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开始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其计税依据的核准规定则是依金融交易的性质从而有所区分:货款、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务以全部收入作为营业额;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收取的价差(不得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和税金) 为营业额;融资租赁业务按净额(即全部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现状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现在的金融业营业税制在制度层面以及技术操作层面早已不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接下来便面临着以下这些问题:
(一)重复征税阻碍专业化分工协作
在金融业(大部分业务)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环境下,购进的物品、 服务以及所支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均无法扣除,抵扣链条的断裂不仅会使企业负担繁重,同时也会致使金融企业分工越发细化,交易越发频繁,“税上税”效应则越明显。重复征税的制度的设计明显不利于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的深化,与此同时还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与竞争力。因而我国金融业税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过重影响金融市场国际接轨
在综合考虑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之后,一般金融业流转税综合税率超过了 5.5%,这一税率不仅高于国内建筑基础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与国际上大多数免税或零税率的国家的做法相比,税收负担也明显处于极高的位置,同时加之营业税不可以出口退税的税收制约,金融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国际接轨在现行体制下相当难实现,并且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
(三)内部税收负担失衡限制金融业务发展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不征税,但贷款利息收入却要征收营业税,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为了降低税收负担而更加倾向于进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机型,继而减少了对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的货款业务,从而限制了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金融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分析
2016年金融業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金融业不仅关系我国国计民生,同时也面临着子行业众多、产品创新频繁、核算复杂和税基难以准确界定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对金融业征增值税一直被视作“世界性难题”。介于此,增值税改革在税改方案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更不会轻易幵展金融业试点工作,况且究竟采用哪一种种征税方案各方也存有很大的争议,财[2011]110号文中提出的简易征税方法是否为最佳方案尚待论证。根据《2015年中 国银行业调查报告》,预计金融保险业将采取6%的增值税税率,采用一般征收方法,即为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综合看来,“营改增”之后税率虽然有所上升,但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能够抵扣进项部分而有所下降,这看似简单一增一减使得金融有人税收负担变化趋势难以简单判断。笔者则更倾向于根据目前金融业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以银行为例测算“营改增”之后金融业税收负担变化。
目前各银行收入总体分为三大部分:利息收入、手续费 佣金收入和其它收入,“营改增”之后,利息收入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增值税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计税收入-扣除)*税率(6%)
本文选择了 10家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商业银行的数据作为本篇论文分析的数据源,其中包括5家上市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及5家全 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并从中截取了这十家银行在2015年合并利润表中利息收入、手续费佣金收入和其它收入数据,并简单计算了这三类收入占总收入(这三类收入之和)的比重。经过分析发现:利息收入是银行收入的绝对来源,平均占比85%以上,而手续费佣金收入平均占比只有12.43%,其他收入占比2.48%。这便意味着“营改增”后各银行能够抵扣的进项收入仅仅只占总收入的14.91%,这一情况则使得增值税的最大优势成本扣除在金融业效果可能十分有限。
以平安银行为例,该银行在“营改增”之前以营业额全额计税,不能扣除任何成本费用,计税收入为三类收入之和(69.9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为3.5万元。“营改增”之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准予扣除利息成本,那么抵扣的进 项只能包含手续费佣金支出与其它支出,计税依据为64.08 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3.85万 元,相比改革之前(3.5万元)税收负担上涨10.02%。 从这个角度来说,“营改增”后由于税率上调加之扣除项目有限金融业税收负担可能略有上升。但是如果利息支出能够从收入中扣除,则计税依据减少为38.89万元,应纳税额为 2.33万元,同改革之前比较税收负担反而会降低33.23%。
三、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建议
从各方面来看,我国金融业实行增值税改革确实困难重重: 既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又要与国际规则接轨;既要体现金融业特殊性,又要结合服务业改革大环境;既要满足纳税人减税需求,亦要考虑我国国家财政收入情况。目前,金融业进行普遍征收增值税很可能导致行业效率低下,金融税负过高,可能导致行业利润降低,对资本投向和流动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金融业的发展。其次,税收征管存在困难。所以我们国家想要稳步推进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建议可以选择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增加免税和可抵扣项目endprint
贯彻结构性减税思想经过测算,现行规划下的金融业“营改增”可能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与结构性减税理念有所背离,所以我国要逐步改变金融业税收负担过重的局面可以考虑两种途径:降低税率和降低计税依据。税率方面,如果为金融业单独开一档税率,一来税率档次过多不便管理,二来不利于整体服务业的协调发展,在税率方面入手确实有困难。 而计税依据部分则可以作为:适量增加免税和可抵扣范围,逐步实现利息支出的扣除,以及在新型金融业务和出 口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政策,甚至给予“零税率”优惠。在保 证税收收入稳定的前提下,逐步與国际接轨,形成低税率、 宽税基、结构优化的金融增值税体系。
(二)完善改革配套政策
实现新旧税制顺利过渡除了税收负担方面,金融业“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仍然面临着很多 难题,税基难以确定、征管难度加大、增值税发票难以管控,以及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都 需要得到详尽考虑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加强财务与业务融合
“营改增”对金融业带来的变化是多种多样的,而最先感受到影响的就是税务及财务部门。首先,在“营改增”还没有正式实行之前,财务部门就要着手做好基础工作的准备,企业应迎合 财务部门将内部财务控制做好,以保证政策实施时,企业财务制度的完好实施。财务部人员要配合业务人员疏通自己企业的营销方法,把财务工作做到业务前方,帮助其制定符合本业的资费经营模式,用来避免税务的风险。其次,将政策纳入企业经营的任意环节,同时以防范税务财务风险为基础,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合理的选择合作对象,系统的管理合作人员信息,筛选出财务管 理制度健全,能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作为良好长远的合作伙伴。
四、总结
在增收营业税时,金融业的税率为5%,而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的税率改为5%的增值税,从税率上看增加了 1%。但是营业税还仍然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6%的增值税税率按照营业税口径返还,其实是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率,在名义上仅增加了 0.66%。而且增收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允许与有关进项税进行抵扣,所以金融业业的税负未必一定上升,而且难以判断。如何能让金融业的税负“明增暗降”,那么就需要金融业做好相关的结构调整来实现金融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减少。
参考文献:
[1]李毓璇,论“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J].经济师,2016.(5):125-12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