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2017-09-22栾朝阳
栾朝阳
摘 要:在中国标榜法治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存在着这样的尴尬情况:虽然宪法原则性地对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却没有具体的法律在程序上或实体上予以贯彻。因此当该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法院审判中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难题:有权适用法律却无相关法律,有宪法但无权适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中国的法学界进行了不断地研究与探讨,司法审判特别是民事审判中能否适用宪法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
关键词:宪法;民事;审判;适用
为了落实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要求,即需要通過在民事审判中间接适用宪法的司法途径赋予审判机关权力的方式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有力的保障,防止宪法成为“空中阁楼”。通过采用在民事审判中间接适用宪法,借鉴德国等国家的“间接适用宪法”的理论,为我国的人权保护,尤其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新的方向,也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审判适用框架开辟一个新的渠道,增加一个更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一、宪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模式
关于宪法能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被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学界分歧很大,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从现有的情况看,关于民事审判中宪法适用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即“否定说”、“直接适用说”、“间接适用说”。
(一)否定说。支持该学说的学者坚持在民事审判中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的观点。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有的学者以公私法的划分为理由,认为宪法属于公法,不能用来调整私法的关系,私法上的关系应该由私法来处理;第二,有的学者主张宪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也就是说会对现有的审判体制发生冲击。现有体制下,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救济,个人侵害公民权利的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允许宪法在民事审判中得到适用,而宪法中却没有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同时因宪法的规定过于泛化导致宪法的不确定性,损害宪法的权威;第三,有的学者从违宪主体出发,认为公民不能作为违宪主体,认为宪法本质上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其约束对象是国家权力,由于宪法的政治性特点,个人不能成为违宪的主体。宪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是各国宪政制度发现的特定产物,不适合现阶段的中国。另外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权力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那么我国各级普通法院就当然不能在民事审判中通过解释宪法和援引宪法判案将宪法进行适用。
(二)直接适用说。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宪法作为审判机关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光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支持宪法直接适用论的学者认为,宪法直接适用是指在民事审判中,普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都应普遍具有效力,它规定的内容对于普通法所调整的所有社会关系都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以宪法既可以调整私法关系还可以调整公法关系,法院没有权利拒绝对其进行适用。从公私法之间的关系融合来看,想要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已经不合时宜。必须要面对公法私法化或者私法公法化的双向交融的现实,不能从理论上来抽象的区分公私法之间的界限。另外依据《宪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宪法应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民事审判中的某种情况下,可以也应当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
(三)间接适用说。支持间接适用说的学者认为,宪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不能直接依据宪法进行案件的判决,而是通过民法中存在的比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概括条款对其进行解释,最终达到适用的目的。另外有人认为将合宪性解释作为民事审判中宪法适用的方法,通过在审判中解释一般法律时进行,但应当依照宪法的基本价值。也就是说宪法不能作为民事审判中的直接裁判依据,但是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来结合法律的概括性条款进行分析,宪法所体现的基本权利的价值最终通过对民事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中得到适用。
二、中国的选择
行文至此,我们已对宪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模式,有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无论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方式,都各有优劣。各国也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作出了选择。那么,什么是适合中国的选择?
根据前文对各种适用方式的描述,我们可以宪法在民事审判中完全无效、完全有效为端点,建立起一个坐标轴,如下图1:
在这个坐标轴中,“完全无效”意味着宪法在民事审判中被完全架空。而随着宪法效力的增强,其对体制的冲击力度,也呈正比例增长。因此在坐标轴的另一端点上,“完全有效”意味着种种缺点都会集中呈现。这两个极端,显然都不可取。
如果说保守的间接适用(弱形式)代表着稳定、现实,有限的直接适用代表着宪法尽可能发挥效力的理想,间接适用(强形式),则无疑代表着两者的折衷。我国应根据自己的体制与现实,在三者之中作出选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将宪法适用于民事审判,是它自身对人之尊严这一根本规范的承诺,也这个时代对它的需求。然而越是重要,也就越不能任意而为之。本文希望藉着有限的探索,为这一领域的谨慎操作,提供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分析框架。
参考文献:
[1]刘志伟.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宪法适用[D].延边大学,2014.
[2]路平新.论宪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D].复旦大学,201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