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土重来的“促长剂”
2017-09-22刘少伟阮赞林
文/刘少伟 阮赞林
卷土重来的“促长剂”
文/刘少伟 阮赞林
2011年,猪肉含“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事件被曝光后,政府部门进一步制定了严格的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也加大了对饲料非法添加物质的整治力度。但违规添加兽药并没有消失,一些饲料企业通过障眼法在饲料中添加违规兽药,俨然有一种“瘦肉精”事件要卷土重来的趋势。2017年“3・15”晚会就曝光了这样一起案例:济南市章丘区的许多獭兔养殖场,在獭兔的饲料中非法加入抗生素类兽药,这类药物可以促进獭兔生长。那么,这类药物含什么成分?它对人体有什么危害?国家又对此类药物有何政策和监管措施?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走进本期的食品安全报道。
这类兽药主要成分是什么?为何添加?
实际上,这类兽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能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药物,而是一类能产生促生长效果的药物总称。它主要包括喹乙醇、二氢吡啶、硫酸新霉素、磺胺喹噁啉等。其中,喹乙醇由于价格较为低廉,并且效果比较显著,因此被广泛应用。
喹乙醇是1965年由德国拜耳公司以邻硝基苯胺为原料合成的一种喹噁啉类药物,也称快育灵。它能够抑制肠道内的有害菌,保护有益菌群,促进蛋白质的同化作用,提高饲料转化率,增加动物对饲料的消化利用能力。正是由于这些功效,不良商家将其违规地超量加入动物饲料中,从而促进动物生长发育,达到“日长三斤”的效果。
添加的喹乙醇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目前,有大量研究发现:喹乙醇具有潜在的毒性,使用剂量过大、使用时间过长等会引起蓄积性中毒,导致动物发生中毒或死亡;这类物质可能残留在肉食品中,从而对人体产生危害。如,大量或长期食用含有喹乙醇的动物类肉制品,会对这类抗菌素产生抗体,会引起较严重的中毒反应,蓄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对人产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的“三致”作用;此外,相关实验发现,按毒理学方法给小鼠喂养不同剂量的喹乙醇,不仅会导致动物生长缓慢,还会造成肾脏、肝脏损害严重等。
为何“瘦肉精”超范围添加现象屡禁不止?
那么,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为何在动物饲料中添加违规添加物质的现象仍屡禁不止?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普通养殖户由于技术、规模等种种条件限制,如果不采用添加促生长类药物的方式,饲喂的动物往往生长速度缓慢,光吃不长,在这种模式下喂养的动物是无法营利的,养殖户在利益驱使下,会在饲料中超范围添加能促进动物生长、降低料肉比、改善体型、提高采食量的药物,或者购买一些标榜能使动物“傻吃酣睡”的生长类饲料。在“3・15”报道中显示,不少企业饲料产品包装上都未标明此类兽药的信息,想通过障眼法在饲料中添加此类兽药,普通养殖户无法从中判断。其次,不少养殖户不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也不了解其使用、禁用范围和剂量等。
国家对喹乙醇的安全性有何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农业部早在2003年第278号公告中就规定,对猪使用喹乙醇后需要停药35日,且禁用于禽、鱼、35 kg以上的猪。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也有明确规定,喹乙醇仅限用于35 kg以下猪的促生长,且每吨饲料添加量不得超过100 g,休药期35日;禁用于禽、鱼、体重超过35 kg以上的猪,其在水产品中的残留限量值为0 μg/mL,即不得检出。
在2009年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喹乙醇使用监管的通知》(农办医[2009]23号)中明确规定:喹乙醇作为抗菌促生长剂,仅限用于35 kg以下猪的促生长,以及防治仔猪黄痢、白痢,猪沙门氏菌感染,休药期35日;禁用于体重超过35 kg以上的猪和禽、鱼等其他种类动物。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喹乙醇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喹乙醇使用管理,遏制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喹乙醇的状况。
另,相对应的检测标准有如GB/T 20797-2006《肉与肉制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和GB/T 8381.7-2009《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
如何降低此类“速成剂”带来的安全风险?
建议加强对养殖户相关政策的宣传,如:小猪喂养,一个要注意饲料喹乙醇的添加量;另,这种饲料不能喂了直接出栏,必须等到35天后。
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料产品的监督抽查,要加强喹乙醇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喹乙醇等经营秩序。重点核查喹乙醇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未建立或不完整的,要限期建立完善;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喹乙醇原料药和喹乙醇预混剂购销情况,取缔非法兽药经营行为;对于添加但未标注在产品的标识标签上,应限期整改;对违禁药物、未经批准水产用兽药等,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屠宰禽类、鱼类和猪等喹乙醇等残留量的监督抽查工作。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肉类产品时,尽量选择商场等正规渠道,这样能最大限度保障购买肉类产品来源的质量安全。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食品药品监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