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中医“转正”大门打开
2017-09-20
中医药是我国原创的医药卫生知识体系,有独特的健康观、疾病观、治疗观,是一个涉及产学研、跨行业、发展潜力巨大的资源。几千年来,中医药都是从民间萌生和发展,而不是从实验室和制药厂开始,历代传承,不断丰富。但是,1999年《执业医师法》实施之后,很多通过家传、师承、自学途径获得中医技术的民间中医被拒之门外。没有被授予医师资格,也不具备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院校毕业”标准,这些民间中医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或坐堂一方、或挟一技而走天下,一夜之间变成了“无证行医”人员,后来又逐渐演化为“非法行医者”。伴随着民间中医身份的转变,古代传男不传女的珍贵技术,竟也成了“白给都不要”的烫手山芋。
后来,在多方呼吁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文件,2007年,卫生部出台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行医资格。但是,严苛的考核考试条件让很多民间中医只能望而却步,如师承获取医术的人员参加考试,先要签有从师合同并经过公证;指导老师要求具备两个条件,即具有相关执业医师资格,且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考核内容过于学院派,考题中有相当部分是纯西医内容。关键的是,即使通过考核,也仅仅是取得了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民间中医的“转正”之路崎岖而狭窄。鉴于这样的认知,此次《中医药法》立法,民间中医身份问题成为中医药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
伴随《中医药法》的生效,议论多时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相继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两个文件是在法律实施层面的配套措施,为把中医药的根留在基层奠立了基础,也为发展中医原创思维增添了活力。当然,为了保障群众的医疗安全,对于诊所备案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准入条件,文件也做了必要的规定。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这是从法律的角度,给了民间中医“转正”、合法从业以保障。
正在征求意见的确有专长人员、诊所备案管理办法,作为《中医药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更是为打开民间中医转正“大门”、开办“纯中医”诊所列出了具体路径。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而制定。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要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且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对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者,要求有医术渊源,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或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且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凭证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医诊所是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纯中医”诊所。其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此外,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以此作为监管依据。
中医扎根中华文化的沃土,其创新的原动力常在民间,通过师承、家传走上从医道路的民间中医与经过院校培养的中医人员,优势互补,长期并存,能保障中医药事业源泉不竭。基层强,才是根本强。期待确有专长人员、诊所备案制度的实施,给中医事业带来繁荣与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