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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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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
继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后,为推进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江苏省于6月30日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国家级开发区220项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204项,其他行政权力16项。此次改革充分借鉴自贸区改革经验,以标准化的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为规范,以设区市行政权力为基准,以涉企行政审批为主要内容,编制“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等行政管理权限。首批赋权清单中下放的权力事项分为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开发区直报事项三个部分。
设区市赋权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共160项,涉及人社、发改、经信、金融、财政、工商、质监、卫生、文物、文化、住建、水利、民防、环保、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比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企业集团登记、融资性再担保分支机构设立、外资兴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设区市赋权驻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共32项,涉及住建、国土、地税、公安等部门。比如,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改变土地用途审查、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设区市赋权可由开发区直报事项共28项,涉及司法、发改、商务、经信、卫生、食药监、安监、水利、农林海洋渔业等部门。比如,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和注销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地方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另外,各设区市要依据改革清单要求,通过委托、下放等赋权形式做好衔接,不得截留审批事项,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下放到位,并同步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追责情形和免责事项。国家级开发区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同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
改革备忘
▲从7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72所城市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全面实施,改革重点将围绕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两方面进行。
▲6月29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正式启动,省府接待办下属的四家政务接待宾馆,7月1日交由省旅游控股集团公司全面托管,力争今年底前划转移交,实现各宾馆人、财、物、事与政府完全脱钩。▲6月23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商事主体自主选择其名称并自担风险。
▲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印发文件,取消了全省工商登记窗口的否决权。今后,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各项业务时,不能简单地说“不能办”,而是要讲清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