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为何规定义务先于权利
2017-09-18李雪勤宋刚
李雪勤 宋刚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现行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并把党员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党章这种规定顺序,正好与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先于公民义务相反,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摆正了党员的义务规定先于权利规定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党章的性质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集中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重大方针政策等。党章总纲第一段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共产党员必须是先进优秀的模范,必须自觉履行先锋队员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加入党组织,享有党员权利。因此,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履行义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在先,履行义务在后。
党员入党条件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
党员是一种政治身份,而非自然身份,是公民基于政治理想和认同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党章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年龄、身份、思想和行为等四项条件。其中,年龄条件要求“年满十八周岁”,即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备自主作出理性选择的能力;身份条件要求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即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思想和行为条件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强调要基于自觉,始于自愿,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在加入党组织后,才享有党员权利。因此,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而宪法的公民权是一种身份权,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法定性、平等性、公平性,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身份等同等享有,任何人或组织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剥夺。在此基础上,为防止宪法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宪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母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先,规定基本义务在后。
党章的发展历程决定了党员义务先于党员权利
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二大至六大党章都没有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并把义务规定在先,权利规定在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对于保证当时党内生活的正常开展和党的行动的统一,对于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后,八大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十项义务,七项权利;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只规定了党员的义务,没有规定权利;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均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和八项权利。规定党员权利是为了使党员更好地履行义务,党员履行义务依然是第一位的。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关系还有一些错误认识。一是有的党员不讲党员义务,只讲公民权利,甚至把公民权利和党员义务割裂和对立起来。党员从举起拳头,面向党旗,宣誓加入党组织的那天起,就意味着自愿让渡了部分公民权利,愿意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去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愿在党组织的熔炉中锤炼党性,用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党组织铁的纪律来克服个人主义的自私和狭隘,使自身变得先进和纯洁。通过舍小我成大我,舍小家为国家,保证每一个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共产党员应具有的品格和境界。
二是有的党员把党员权利和公民义务对立起来。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员没有任何私利和特权,共产党员只有在履行了党员义务的前提下,才享有党员权利,而不是享有组织外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对于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既要履行好公民义务,更要履行好党员义务,讲义务、擔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来源:《学习时报》)
(责编: 刘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