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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2017-09-18李欣亮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9期
关键词:实习合法权益

李欣亮

[提要] 大学生实习是完成大学学业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大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岗位素养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实习环境的变化,大学生实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介绍大学生实习的内涵、法律关系、侵权表现形式,探寻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并提出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实习;合法权益;法律分析

基金项目:2017年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课题编号:201701904)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8月2日

一、大学生实习的内涵及法律关系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的内涵。大学生实习是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组织大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对口专业实习,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大学生直接从事岗位工作锻炼,以检验所学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情况,通过实习增强岗位职业技能,提高岗位职业素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主要形式。

大学生实习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所以一定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专业教育规律,大学生通过实习达到职业专业技能与职业岗位精神的融合,学校通过组织安排实习实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大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大学生通过实习,能够检验自己的专业抉择,能够熟悉岗位目标工作的相关内容,能够学习实习单位的工作要求,能够找到自身专业技能水平与岗位工作要求的差距。实习单位通过接受实习生,能够选择、观察未来员工的工作亲历和工作能力,能够发现、培养未来的业务骨干和优秀管理者,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能够提高实习单位的社会知名度。

(二)大学生实习法律关系分析。大学生实习涉及的主体多、涉及的领域多、涉及的法律多、涉及的政策多、涉及的责任多,所以大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基于不同事实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1、实习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实习生进行教育、管理是学校的职责,这个职责的行使中,既体现着学校的义务,也体现着学校的职权,这里的职权体现在对实习生的教育、管理,这时学校的法律地位是行政主体。实习生作为受教育者,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这时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从以上可以看出实习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管理关系,基于这样的事实,二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习生也是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学校依法享有办学、教学、管理各项权利,实习生依法享有接受教育和服务的权利,而且二者之间可以在法律框架和国家政策的范畴内自由行使选择权。这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契约精神的自由性,但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多数人认可的观点是从以上两个法律关系的角度整体分析得出的,认为学校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待定的,是随着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即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实,体现为或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观点比较符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

2、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只要学生参加实习,必然要与实习单位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而不论实习工作是由学校统一组织,还是学生个人自找,因为学生实习肯定要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协议中不仅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还要约定实习生的权利义务,这就是法律关系。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对实习生的教育教学场所就迁移到了实习单位,实习单位还要在实习工作中对实习生进行实习指导、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这其实行使的是学校的职权,这个职权通过实习协议约定给实习单位,以实习协议为基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就是合同关系,实际上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习单位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完成学校委托的事务。这种法律关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但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和各方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违约或随意终止协议的情况,给协议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

3、實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是实习协议中的两个主要的主体,实习协议中的权责利都围绕着实习生和实习单位展开。由于实习生、学校和实习单位避免不了从各自的角度考虑实习的相关问题并做出一定行为,再加上我们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这时三者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更复杂。第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单位作为学校的被委托人,接受实习教育教学任务,对实习生进行教育、管理,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实习生也不以获得经济报酬为目的,而是为了检验理论知识和提高专业技能,所以这时二者之间形成的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过程中,从事了一些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而且实习单位也向实习生支付了一定经济报酬,这时实习生就有了劳动者身份,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在顶岗实习中虽然具有劳动者身份,但实习生的实习还具有教育教学性质,所以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具有行政属性和劳动属性的两层法律关系。

(三)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一是有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专业技能、岗位安全等培训后,就会安排实习生到一些单一的、流水型的非技术性岗位工作,对实习生的工作要求、标准与工作人员是一样的,实习生实际上就成为了劳动工人,实习生的身份基本就不存在了,而是一个劳动者,这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实习单位就应该按照实习生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然而实习单位不是拖欠、克扣报酬,就是拒绝支付报酬;二是有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不是很重视,既不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培训,也不安排实习生到工作岗位实习。即使安排岗位实习,也都是让实习生做一些与专业顶岗实习无关的日常琐事,这对实习生岗位技能的提升没有太大帮助,实习单位实际上违反了实习协议,侵害了实习生的实习权利;三是有的实习单位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承接实习教学工作,与学校、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没有任何具体内容,不仅不支付实习生报酬,还要向学校或实习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实习教育教学的开展,也不利于国家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四是有的实习单位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想方设法榨取实习生,甚至以留选优秀实习生就业为借口与实习生签订长期的实习协议,协议到期后编造各种理由辞退实习生,一直这样循环,获取廉价劳动力,降低成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五是有的实习单位除了使用廉价劳动力外,还不遵守《劳动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关于劳动者、实习生工作、实习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实习生节假日实习,安排实习生随时加班,这严重侵害了实习生的休息权;六是虽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由学校或实习单位给实习生上实习责任险,但绝大多数实习生的实习责任险不能得到落实,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后,合法权益不能及时获得保护。endprint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原因。虽然2016年实施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但其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只能作为评判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效力等级比较高,规定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然而不明晰,对实习生实习权益等相关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实习协议没有体现劳动合同性质,这样就导致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安全生产、薪酬、工作时间、人身伤害等方面的问题时,很难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约束和规范,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来维权。

(二)学生自身原因。实习生是实习教育教学的对象,是实习协议权利义务涉及的主要对象。实习生受到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不得不赶在就业之前尽可能增加自身工作经验,通过进入实习单位增加就业的筹码。这时学生可能会出现盲从心理,在不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下就盲目地进入实习单位,这就加大了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时对于自身的定位仍保持在学生身份上,不认真学习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违反实习单位管理制度,对实习工作操作不熟练、不认真等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实习生的契约意识差,到实习单位实习,不知道应该签订实习协议,导致权益被侵害时遭遇举证困难。实习生的维权意识淡薄,遇到侵权事情不愿意去维权,或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权益,忽视或放弃了自身实习权益的保护。

(三)实习单位原因。随着产品竞争的加剧,对各单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每年大学生数量的累增,导致苛刻有限的工作岗位需求与大学生数量的比例失衡,出现了“供大于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习单位为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实习生实习工作投入少、侵权多,有的实习单位会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无论是在劳动时间上,还是劳动报酬上,想尽办法榨取。有的实习单位为了节省生产投入,使用已经被淘汰的生产设备,设备陈旧、操作不方便,实习生很容易在实习中受到伤害。即使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签订了实习协议,也会在协议条款上回避一些责任问题,约定更多的是实习生义务,当实习生受到意外伤害时,只能自己承担责任,实习单位成功逃脱责任。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建议

(一)明确身份,健全法律制度。实习生的身份直接关系着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而实习生的身份主要取决于实习生到实习单位的具体实习工作和实习任务,这些也就决定了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建议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制度,在制度中规定实习生的身份由其实习工作和实习任务决定,同时规定大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者在实习教学工作中的权责利。在《劳动法》中明确实习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赋予劳动者身份,对其实习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上升为法律,提高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完善实习生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将实习期间的权益纠纷、安全纠纷等纳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诉讼费用等方面降低实习生维权成本,鼓励更多的律师对实习生进行法律援助,使实习生遇到权益损害时更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二)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协议是民事主体间就某一事项达成的意思一致。实习协议是大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者之间就实习事项达成的共同意思。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必须要与实习单位、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签订实习协议,无论是对学校、实习单位,还是对学生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约束三方的行为,避免各方做出侵权行为,从而使三方合作的共同目的得到实现。签订的实习协议,既要约定实习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权责利,还要约定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劳动保护、实习责任险、违约责任等和实习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以便实习生有效防范实习风险、劳动风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在实习中受到伤害。实习协议签订后,应该有教育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实习单位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侵权风险予以规避,严重的予以处罚。

(三)加强实习生维权意识教育。实习生树立维权意识是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学校平时应该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典型事件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实习生要有辨别能力,对实习单位的经营资质、行业信誉等应该通过不同渠道予以核实,避免进入不规范企业或传销组织。实习生实习前要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在实习协议中对各种涉及核心权益的问题予以约定。实习生应该详熟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制度,避免出现违法违约的行为,致使自己权益收到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实习生应该具有证据意识,实习过程中多观察、多留意,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及时保存好证据,使自己能够顺利维权。

(四)加強学校实习管理工作。实习是学校教育教学的转场,是大学生进入职业岗位前的关键一步,学校应该加强对实习生的制度教育、技能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密切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建立实习生实习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控实习生的实习动态。应该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安全生产、岗位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应该把对实习的重视程度像重视课堂教学一样,精心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去进行实习指导和生活管理,并将定期检查的实习情况及时汇报给学校和实习单位,对于各种苗头性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应该与实习单位共同落实实习协议中管理职责,实现对实习生的全方位的立体化的教育与管理。应该制定规范的、操作性强的实习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进一步督促学生能够认真对待实习,这样既有利于实习生严格约束自己,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佳美.关于高职高专学生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3.

[2]林顺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探析[J].人民论坛,2011.24.

[3]张静.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风险防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6.

[4]张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权益保护的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4.

[5]伍飞菲.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述评[J].职业教育研究,2013.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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