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2017-09-18王欣玲
王欣玲
[提要]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个税制度,在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维护公平、提高纳税人应税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1994年改革以来税收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个税起步相对较晚,不够成熟,新税制的实施虽然对免征额及税率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发展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改革历程
中国试行个人所得税始于清末,清政府曾草拟《所得税章程》,内涵个人所得税内容,不过当时未能实行。民国初期,也曾制定个税实施细则和征收办法,但也未能推行。1936年以后,个税得以实行。解放初期,曾征收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当时起征点高,为月收入800元,很少有人达到征收标准,所得税收入微不足道。
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6年、2008年两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6月30日,我国人大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调整至3,500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
(一)征管漏洞。一方面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致使高收入群体逃税、避税行为极为普遍,从而导致出现高收入富人的纳税额低于工薪阶层纳税额的状况;个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被动化,没有当作义务对待,由于个人收入监管渠道建设滞后,现金交易管理混乱催发各类隐形灰色收入不利税务监管,不少高收入人群部分收入隐匿偷逃大量税款。
(二)个税免征额的认定不够科学。费用扣除范围过窄,实行固定免征额难以实行税赋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模式具有简单、透明度高、便于管理的优点,但缺陷就是免征额中费用扣除范围过窄,没有全方位地考虑到纳税人包括吃穿、住、用在内的基本生活开支,以及用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性开支。我国的现状是:住房支出畸高,一套商品房价格总额往往超过普通家庭年收入的十倍;教育费用特高,培养一个小孩,教育费支出已占到一个普通家庭年收入的15%以上;医疗费用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实行固定3,500元的免征额,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等客观因素,从而难以实现税赋公平这一基本原则。
三、国外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
(一)美国个税制度。美国个税制度形成经历长期的改进修订,个税在美国的各税制中已经发展成为较完善的税收体制。个税扣除方面,美国人可以在适合他们自身的分项扣除和统一按标准扣除中自主选择扣除方式。2011年开始奥巴马政府将税率档次从六级改为五级,又增加了一些课税扣除项目,这项关注民众生活的措施,促进社会就业与经济平稳发展,避免之前为高收入者降税招致中低收入者不满的局面。虽然已经起到了不小的均贫富的作用,但从民意调查来看,更多民众主张重新分配收入不公问题。富人在经济危机时期也有余钱,不少富人表示愿意取消对富人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方面,美国实行灵活家庭申报与单独申报均可。对家庭计征因素的考虑更趋公平,向雇主领薪也执行预扣缴但并不是正式纳税,每年都有专门正式的个税申报。税务部门将个税广泛深入地宣传,公务员定期公布收入,监管力度大,民众纳税意识强。
(二)德国个税制度。德国个税采用综合累进制,个税起征点结合年度CIP调整,五级税档对个人收入进行考慮,还根据实际家庭负担情况,人性化改善税收征收问题。同美国一样实行年申报制,税制较复杂,明确解释并规范实物所得有力限制灰色收入。近些年来德国一直进行个税改革,个税降至战后最低水平,改革本着均贫富的原则,有效地提高德国居民消费水平,但对高收入人群过高的税率也导致此类人群外流,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与就业。德国个税监管严密,所有纳税人都有自己的纳税税号,税收征管部门拥有搜查与拘捕权,经常突击检查,促使民众自觉纳税。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改善税制模式,建立及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中,综合制与分类制并行是较为理想的,它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收入汇总统一纳税。这种税制可以有效地缩小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较为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实施综合制与分类制并行的个税模式,避免分类制因类别替代转换导致的税款流失、征税不公,引入综合制按个人综合情况平等赋税,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损失、家庭平均人口收入及供养情况,所在地消费水平物价指数,适当增加税前扣除项保障低收入人群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加大对高收入、多元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更加体现税负公平。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也有利于简化征管流程,
(二)改进申报模式,加强征管监督
1、为民众提供多种申报模式供选择,比如家庭纳税申报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完善通过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快速便捷的申报服务,税务部门对申报数据自动整理和归集家庭个税申报采取一年一次,降低监管成本。
2、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建立全国统一个人纳税税号,加强个人信息实名制管理,加强个人资金流动信息监管,银行业务办理人必须出示纳税号(可与身份证号一致),关联各方又节省工作量。加大银行体系覆盖面、健全金融系,建立现代化网络征管手段,使税务、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得到监督共享。
3、加强个人缴税意识。对于个人隐蔽收入与收到购物卡、会员卡等实物收入加大监管力度,高收入人群是重点检查对象,可专项突击检查。对偷逃税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
(三)税率、起征点及扣除项目改善。减少税率级次,提高征管效率,适当降低最高征税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改月按年税率计算个税税额,考虑一些家庭实际情况,如小孩抚养、父母赡养、孤儿收养、家庭重大变故、婚变情况以及灾害减免、通货膨胀予以系数化计征,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因素也可考虑扣除,起征点与物价指数CPI挂钩,实现动态化起征点增加税负弹性,以适应各地纳税人因城市差异产生的生活成本差异情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升也宜将个税起征点的水平适当提高,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提高就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婚姻、家庭财产情况,根据不同申报身份,享受不同的纳税待遇、不同的折扣额和税率。另外,在我国,多数的投资、理财活动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同样诸如赡养、抚养、教育、就业、医疗、购房等,也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完成的。以家庭收入为纳税单位进行征收,能够更有效地照顾中、低收入群体,从而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原则。
各省根据各市具体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下浮一定比例,灵活调整个税起征点,并将调整行为制度化。为了鼓励中西部发展,可以给予优惠政策,适当提高起征点。采取因地制宜,分区域确定个税起征点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税赋,调节收入,缓解社会矛盾。这种分区域划定个税起征点的方式是比较理想化的,但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
五、结语
总而言之,从新中国建立到如今,我们看到了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出的巨大努力,但是我们仍要意识到特殊国情导致的个税制度的滞后性,个税制度完善水平与国外存在很大的差距。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个税税制改革能够顺应民意考虑税负公平,发挥其调节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作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