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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嵌入乡村社会治理:实践检视、合法性基础及现实启示

2017-09-18王进赵秋倩

关键词:合作社

王进+赵秋倩

摘 要:多元合作共治下农民合作社日益成为乡村社会中不可忽略的治理主体,不论是在政府强力推动下,抑或自主嵌入乡村社会与其他治理主体联合,均体现出组织形态变迁中新事物的内在生命力。在质性研究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对合作社在农村基层治理存续进行了实践检视、合法性基础的描述以及对现实启示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其集经济实力、组织认同、权威基础于一体,为农村市场转型、农业分工制度建设提供组织动力,对乡村治理新模式构建、村社协作共治具有现实价值。

关键词:合作社;乡村社会治理;合法性基础;组织认同

中图分类号:F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5-0038-07

引 言

历史演进离不开组织载体,并通过组织作用的发挥来再造社会秩序。当前农村社会中农民合作社发展如火如荼,展示着乡村组织演化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是实现乡村治理不可忽视的组织资源。在实践层面上,作为村治模式改良的一个新型因子,合作社集聚经济资源与权威性基础,在多主体治理的政治社会博弈中渐变式地改变着乡村社会生态系统。从理论价值上看,合作社组织身兼农村社会发展与农业生产多重职能,也将成为农村社会治理与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研究的关键节点[1]。

然而,任何组织在治理中都面临合法性问题。对于农民合作组织来说,合法性则是在其所处制度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下去,得到乡村社会和农民的共同认可。事实上,合法性亦是治权的基础,也可以说是社会的组织机构自认为以及被认为是正确和正当的程度[2]25。一般来说,一个组织在其所处系统中得到上下认可支持,才能实现合法性支配权力,进而履行其相关职能,实现治理的有效性,走向良善之治。马克斯·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将合法性支配来源分为三类:法理型、传统型以及卡里斯玛型。所有成功的支配都是“合法的”支配,其强调的是支配的一种持续运作,也即是意志强加中的认同与承认度[3]。

虽然不少学者将“合作社”作为具体的研究视角或是以其为抽象的理论背景,对乡村社会结构变化、合作社正负效应进行探讨,但从其合法性根基进行深入分析的研究仍较为鲜见。从农村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验来看,合作社对乡村治理的组织变迁、更迭,既带有探索性也充满着不确定性。因而,有必要从源头上对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存在、发展的前提基础进行深入解析。本文试图以陕北农民合作社的调查为实证材料,从合法性机制构建的角度来考察合作社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实现其有效性,同时重点围绕其有效治理的现实来源和其合法性基础问题,以期通过对其现实启示的分析为各界相关研究提供新导向。

一、实践检视

本文选取了陕北地区两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第一个样本村是L市新农村建设中移民搬迁项目的示范村,也是政府引导下合作社与村两委共组共建的乡村治理典型事例。该村有500多户人家,村内社群关系良好,村庄治理制度较为齐全,村两委、合作社相关信息均公开、透明。其中搬迁农户由多个自然村整合而成,在土地流转、生产经营分配、组织农户搬迁前期工作中,村委会与合作社组织表现出一系列智慧和策略:由政府出资统一进行大棚基地建设,按照搬迁前农户实际拥有土地量进行农业耕地分配,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组建统一的合作章程,农民入社率接近100%,使得合作社受惠者与新建村庄农户统一起来。由现今村域经济发展成效可知,合作社的嵌入不仅改变了搬迁前小户分散居住、单一种植的状态,也为其进行规模经营、科学规划农产品种植创造了环境。同时,在村社的双重领导下,农户具备了达成利益同盟的组织平台,集体有序地进行农业技术学习,从低产作物转型种植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含反季瓜果),使得土地迅速增值,亩均收入提高到5 000元以上。从村民行为意愿来看,此种“村社自主性”行为不同于临时组合的“拉郎配”,移民搬迁工程建设与农业产业规模发展的统筹进行,使得普通农民在成为新村庄一员之前就已达成合作联盟的利益共识,具备农村市场发展的原生性需求驱动力。产业规模要求与农户发展诉求协调一致,有助于合作社顺理成章成为村级组织进行基层治理的助手,为合作社嵌入乡村治理增加了保障。同时,在村社的组织协调作用下,合作社从事统一的农业服务提供、农产品销售、盈余返还分配等活动,达成了政府推动与村集体领导、普通农户共同的经济发展目标,形成了良好的村社协作共治模式。

第二个样本村是L市Y镇Y村,其位于黄土高原与毛乌素沙漠过渡区,在上个世纪70年代便已发展山地苹果产业。由于地理位置偏僻,村民思想闭塞保守。早期苹果的销售多以过路客为客源,均是摆摊式的小户买卖,虽有相对盈利,但随着苹果市场的发展,全国各地呈现竞争性生产、销售的“买方选择”格局。Y镇的传统优势也有所减退,村民的收益也大不如前。2008年村两委干部本着壮大村域经济、联动农户积极发展传统产业的原则,带头组建了苹果专业合作社,培养专业销售能人,招收熟悉苹果销售的行家来拓宽市场。现今专业合作社是国家级示范合作社,村民入社率达97%左右,基本实现村民与社员身份同一。Y村内苹果种植面积已近2 000亩,年产值600多万元,约占人均纯收入的90%。苹果从种植到销售,由合作社统一购买树苗、安排施肥、销售产品,已实现了村域产业纵向一体化延伸。据当地农户介绍,合作社与村级组织互动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合作社建立初期,入社户较少,村委干部带头做动员工作,鼓励村民加入,从分散销售到集中。随着合作社经济发展壮大,其效益也开始演变为政治势力,在村内认可度逐步高于村委组织,村内治理陷入“谁说了算”的冲突阶段。合作社嵌入农村社会治理后期,在村委组织与合作社治理农村社会的互动交流中,二者开始从模糊不清的功能界限到分工明确。尤其是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的推行中,村委与合作社通过协商民主对话,由村委会负责村内整体发展,主管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事务管理,合作社由专人管理,进行果树栽种、农技推广、苗木供应、苹果销售等生产、服务性工作。2013年村委为合作社发展申请了“饮水上山”、修建专业生产线公路等工程,同时合作社为村内集体公益建设进行捐资以及提供劳力。在村社组织协作互动中,合作社嵌入农村治理大致经历了由初期摸索到中期摩擦不斷,再到后期的稳定成熟的三个历史阶段,演绎出合作社与村级组织共同治理的内生秩序。这不仅有效弥补了农村治理中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的缺陷,而且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注入了新活力,有利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双向互动,是当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一种新体现[4]。经过访谈调查总结,我们得出合作社嵌入农村治理的框架见图1。endprint

二、合法性基础

我国小农面临的许多市场问题在于规模细小,合作社与普通农户利益纽带连接紧密,大大减少农户机会主义行为,且合作社组织化程度削减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分工,历来被视为弱小群体通过互助来弥补分散等缺陷的有力组织形式,具备很强的资源共享性[5]。合作社的最大优势莫过于克服单个农户在市场、人力、资本、技术的障碍,迎合农村市场需求,让农户共享组织化的收益[6]。此外,当前诸多村庄实践表明,合作社参与村庄治理有利于乡村共同体构建、恢复村庄价值生产能力与公共性[7]。村域范围内合作社逐步延伸至政治领域,在村委选举中与传统组织宗族形成竞争之势,行动力强,组织认同度逐步增高[8]。结合当前精准扶贫与合作社的联动,制度益贫性的组织特征不仅使得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具有内在的理论自洽性,更是增强了合作社在农村发展中的资源调控权力,扩大其村域权威效应[9]。概而言之,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合法性存在。

(一)经济实力——走向可持续发展性治理

1.主体地位:农村市场转型与时代发展诉求。市场经济中单个小农最切实际的目标,无异于追求经济利益和规避市场风险,实现家庭富足。审视农村发展实践,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新型合作社组织凝聚自发性的、理性的集体性力量,使得小家小户不再是以单个自然人形式出现。调查数据显示,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是为适应环境而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陕北地区的生产模式在逐步转变,农民在政府扶持和农业技术引导下,由合作社组织销售、谋求出路,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涌现出“一村一社、一乡一业”的好势头。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状态,进入一个自发组织抵御市场风险的社会状态,这不但是农民通过理性行为去改变自身环境的一种能力体现,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下现代化进程的自主回应,对新时期农村组织形态变迁、村庄社会结构调整的创新。

2.经济积累:可持续性与李普赛特假说。农民合作社是最早走出小生产的组织形式之一,在现阶段农业生产中生命力旺盛。市场經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农户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实现产销对接,以合理高效的组织形式为农民进入市场充当安全网,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益,对改善农民经济状况、村庄财富积累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陕北地区农民合作社的深层调研,我们看到,合作社愈来愈扮演着化解农村市场失灵、村两委自治功能弱化等困境的重要角色。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是由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丰富种养经验或熟悉经营渠道的农民领办。他们技术上有一定专长,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在促进农户联合、引导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抵御市场风险、传递技术信息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显著的个人能力与合作社组织的制度优势。李普塞特从政治学角度对欧洲几十个国家的国家、地方社会治理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工业化能够促进政治民主化进程,工业化发展不能以牺牲集体制为代价,集体协作在大部分情况下仍然是有效率的,农民合作社在现代化薄弱的农村地区发挥良好的作用就成为应然之事,并逐渐与正式制度相协调也是势所必然[2]7。经济资本的积累与长足发展使得农民合作社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迅速提升,农村教育、公共设施建设、乡风文明重建都如影随形般的逐步跟进上来,同时塑造了其被乡间认为是正确和正当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在集体协作与乡村经济富足过程中,这不仅有利于农户增收富家、向上流动,更为当前农业适度规模、农村空心化、农民组织化等三农难题的化解提供了可行路径,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辟道路,对我国农村组织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社会基础——实现基层包容性治理

1.组织认同:草根性与益贫性兼具。农民合作社组织发端于基层,起始于草根,集血缘、地缘、业缘于一体,是新时期群众集体闯市场的大胆首创,实现了农户的有机整合。由于农民合作社源于基层,在农户中认可度较高。作为一种农民可以信赖的经济组织,除了具备经济发展功能,其自主性空间的建构能力较强,对转型期乡村秩序重建、村民自治改善有重要意义。值得关注的是,合作社的诞生,也是乡村组织在面对外部压力和时代机遇的一种“务实”选择,合作社组织是所有经济组织中最容易被贫困农户接受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对减贫增收具有天然的优势,其益贫功能显著。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调研中提出“精准扶贫”理念,同时在2015年11月提出“五个一批”工程,因地制宜地引导和支持具备劳动能力的群体实现就地脱贫。实施产业扶贫,最关键的是要发展合作组织,这是贫困人口脱贫而逐渐实现益贫、致富的重要媒介。在中国,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比最大的群体,并且,农民合作社对中国的扶贫减贫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证明了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性,是实践精准扶贫的关键路径。在合作化过程中,农民增强了集体联动能力,得到更多实惠,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结构调整和连接方式走向规范化。因此,无论是从农民心理层次,还是组织发展创新层面来看,此种利益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很好地弥合了农村基层诉求与制度之间的缝隙,为实现精准扶贫从漫灌式、输血式到涓滴式、造血式转换,提供了新的承载体,也为其获得合法性奠定坚实基础。

2.因势利导:本土资源与传统惯性存续。从社会学视野看,农村合作社的自主嵌合对村社发展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变迁,尤其是对农村组织制度建设而言。一个良性运行的农村社会,有利于农村组织的平稳变迁。然而,村民自治制度旨在达成乡村治理中的发展自组织化、矛盾自处理等自然、本真的和谐乡村状态,其实际境况与预期设计相差甚远,村级组织功能在渐趋弱势,内生权威不断式微。在传统与现代交汇下,人们日常交流多半是“面对面的社群”形式,人人同意的长老统治、乡情原则以及传统儒家思想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北方欠发达的半封闭式村庄,习俗、人伦思想仍是社会交往的主流[10]。陕北所在的西北农村地区本就资源贫乏,村集体经济发展落后于东南发达地区,其本质上仍是传统乡村治理的延续,而非企业化。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是非正式的文化、亚文化约束以及共同的群体规范,这种共同的认知基础是获取社会资本的关键渠道,虽然这些渠道在现代化进程中有所舍弃,但保留下来的各种人群间、个人间的认同、团体规范、发展规划等,仍然可以通过传统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渠道得到链接和强化联系[11]。从此意义而言,乡土文明、传统熟人网络也是对现代农村治理的贡献。合作者之间相互熟悉和信任可以减少未来合作行动失败的可能性,同时在合作过程中,熟人间“面子”原则、人情基础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和心理自我监督,减少合作组织的组建成本和“搭便车”的负面效应。换言之,村民对村庄的归属、农村社会信任惯性的保留,是乡村组织制度弹性和包容性的展示。正是现代市场的冲击,使得乡村本土资源因势利导地演化为农民合作的社会基础,对村民自治、农村组织治理体系内容的丰富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乡村社会转型中自洽治理秩序的逐渐形成。endprint

(三)权威效应——构建网络化合作治理

1.政府扶持:政策倾斜与行政赋权助推。乡村治理需要大智慧、大格局,乡民之间的集体合作,单靠自组织是远远不够的。大多数情形下,政府作为支撑合作社前进的“第一推动力”,使得其在参与村庄治理将表现出更加主动和积极的姿态。有关合作社与政府政策、合作社法律的争议由来已久,甚至有人怀疑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合作社。目前的政策法令给农民合作社生成、发展提供了非常宽松的制度环境,这类似于对合作社的保护性制度建设,即基于对合作社富民假设前提下,对合作社与其他组织提供不同的“竞争准绳”,当然,这种政策倾斜性已为社会所广泛接受。学界一致认为合作社存在的最主要理由是其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即是合作社存在的合法性在于其经济性能,然而要想在激烈竞争中使其弱小的经济效能得到最大发挥,又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行政赋权做后盾[12]。通过实地观察,我们亦发现陕北的农民合作社无一不是处于国家元治理的网络之下,政府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甚至鼓励、培育农村能人与村两委参与合作社发展,从中调度组织关系。实际上,这种治理模式效果存在着两面性,不免有政府强推强助的急功近利,亦有样本村在政府带动下实现“村社自主性”的成功示范。合作社发轫于民间,从一开始就是以期望帮农富农的“益贫性”而成为国家重点帮扶的“三农”政策的实际受益者之一,也是上下联系的有效组织桥梁。要想真正实现独立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一个实质意义上的组织共同体所能容纳的不是任何方式的“聚合”,而是一种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维系共同体所需要的就是,依赖于能包容并能反映道德和谐性和互惠互利性原则的政治机构[11]。政府推动为合作社的聚合持续提供制度化路径,同时使之朝着稳定的组织有机体方向發展。因此,单纯否定政府在农村组织中的元治理作用并非符合实际。相反,合作社与政府的“伙伴式关系”,使得其享受到公共政策倾斜的益处,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具有很大自由权,更为其得到农户认可增添砝码。

2.多元合作:农村能人与村级组织发力。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基层中微观经济组织的崛起形式,是农村场域内“国家立场”逐步让位于“社会空间”与“市场力量”的表现。其发展加速了乡野村庄中不同利益主体间结构关系的调整和重组,并反作用于基层治理的生态环境。任何社会组织的植入,都会与其他组织发生共生共融的相互关系,组织形态变迁过程中不可能没有漏洞和缺陷,组织间的结合与分离无不夹杂着利益剥削与冲突。合作社组织也不例外,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支配和运用社会各种资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和族群利益。所以,为了获取更多的支配资源的权力,合作社成员尤其是理事长们通过合法的程序或与相关集团利益合作参与乡村选举,在取得政治参与资格后,也就使得农民合作社参与到村组织活动过程中,成为村级治理的构成部分变得合情合理[13]。从学理层面上看,一般组织集团在经济基础壮大后,都会以政治参与的方式,去寻求政治上的政策利益和法律益处来稳固本集团的势力,形成新一轮资源获取的庇护关系。但从村庄整体发展来看,农村能人与村党委、村委员会组织对村庄熟稔度高,是矛盾调处的主体,解决治理乏力问题较为得心应手。农民合作社组织与其他村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合力,以多个主体进行整合性的村庄治理活动,不仅为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等增强村庄内部威信力、外部市场信誉度,而且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使得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是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与尝试。值得说明的是,村社协作不是“政社合一”,而是在合作发展中注重彼此优势的应用与综合化,形成乡村社会中网络化的合作治理模式。

三、现实启示

改革初期村民自治的推行成为农村政治民主发展的高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经济繁荣提供制度保障。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凭借经济实力、社会基础、权威认可,内嵌于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将协作自治与经济发展等多功能融为一体,不仅为破解“三农”困境注入新血液、提供新思路,而且在村级治理中获得普遍的合法性认同,解答了理论界对合作社存续的质疑。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合作组织愈发成为农村现代化的中坚力量。目前西北欠发达地区村集体经济薄弱、开放度不够、现代化进程缓慢,村社协作制的创新组织模式构建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不亚于苏南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带动作用。理论的魅力永远在于其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因此,我们的关注不该只停留在合法性构建的基础来源,更应着眼于合作社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现实启示,应将合作社自主嵌合所引致的组织规则变迁上升至村级组织制度层面,进行新层次上的理论审视。

(一)优化权力分享,重塑乡村治理新模式

权力分享,具体而言,即是不论在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的基础之上,组织系统内的成员都有权分享与之相关的资源、共同创造的成果等利益。合作社作为一个集体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不仅与自身社员有内外联系,更牵涉到与其他农户、村两委、村精英等实体之间权力分享的错综复杂关系。在合作社嵌入乡村治理中,组织多样性会提高政治的包容性和灵活性,也会为处理村民自治问题提供更多空间,对村社功能的整合便是治理模式的一种新思考。农村社会中村党支部书记往往是村庄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者,普通村民处于权力和利益的边缘,很难以个人名义发动村庄会议,甚至以村内成员的身份去影响村民大会结果。没有村党支部或村委会的召集,村民议事会的设置就形同虚设,遑论以单个村民之力实现社会治理[14]。农民合作社组织,作为一个集村民利益于一身的经济性团体,能够调动起村民集体的力量发起商讨会议,掌握乡村集体事务话语权,对村两委的行政官僚化施加压力,进而弥补这一召集制度的缺陷,同时亦对村两委的准行政性职能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因此,从结构论来看,合作社组织与村两委协作运行、实现权力共享,由博弈制约关系转向对外合作共赢,对内相互制衡、职能清晰,使得彼此间优势在微观情景场域下相互转化,为解决复杂交换创造一个有利环境。endprint

(二)提升组织力量,构建农村发展新市场

组织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农村市场的运行更需要不同组织的合作行为来共同维系。传统小农一般是以自然条件、耕作习惯、技术能力来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种植,他们无法根据市场信号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形成的是一种传统经济体制下的低效生产模式。传统农村市场为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一直以庙会、集市交易方式进行商品交换,相对于现代市场的专业性交易中心,其没有发生质的飞跃在于,缺乏高度发达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体系建设[15]。因此,农村组织建设将是农村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合作行为日益增多、合作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农村市场将会迸发出巨大活力。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对于单个农户无法予以解决的社会矛盾,合作社组织尽管未必会产生尽善尽美的治理效果,但至少可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性的引导,最大力度上提升组织化的途径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农村市场失灵的缺陷,为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构建提供新动力。此外,“半熟人社会”的合作行动关系,不但可以为组织自身成员提供交流的场所和机会,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问题,促使成员凝聚力形成;同时,以一种组织的力量与其他组织平等对话、谋求共识,促进农村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型。

(三)注重乡土伦理,促进村社利益集体化

农民合作系统,相比企业经营组织具有紧密的社会网络结构属性,易于以血缘、地缘的高度认同带来一致行动力;相较于家庭农场又有利于以组织形式抵御市场风险,为农户提供交流平台。按照费老差序格局的概念来看,农民認为凡是熟人社会的小圈子内的事务是所谓的“份内”任务,这是必须做好的,凡是圈外的所谓“份外”任务未必要认真对待。这种思维惯性使得圈内人有着一致的协作意愿,从而减少了“搭便车”导致的组织内工作效率的损失。长期协作意愿的习惯性、信息沟通能力提升、任务分解的细致化使得圈内人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稳定的结构,表现出强大的功能,这让“搭便车”行为无法现行,很好地解决了组织效率低下的问题[16]。传统的非正式文明经过层层沉淀,常常隐含在自然或超乎自然的世界内,在组织变迁中起着理念规范作用。正是这种传统的乡土情结,减少了农民个体的“原子化”,为真正的合作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信任与互助基础。正如道格拉斯所言,有许多非正规制约具有极大的生存能力,因为作为基础的深层文化的遗传,它们仍能解决参加者之间基本的交换问题[17]。因此,我们何不充分利用五千年历史文明的遗产,使得合作社组织以稳态化、渐进式促进乡村治理的利益趋向高效化与集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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