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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暴走团”事件

2017-09-18

中国民政 2017年15期
关键词:机动车道组织者人行道

山东临沂“暴走团”事件

7月初,山东临沂的一起交通事故瞬间引发了全国媒体的热议。据媒体报道,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由于操作不当从后方撞入人群,致1死2伤。原本是一起普通的车祸,原本是一起应该同情受伤者的交通事故,却因为“暴走团”三个字的出现让舆论转向。舆论不但没有对伤亡者表示同情,反而出现了很多不理智的“幸灾乐祸”的声音。

关于此事件法律责任问题,《法制日报》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和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黄海波认为,晨跑团的成员在机动车道上锻炼的行为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名司机没有尽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的义务,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者虽然现在自称是公益组织,但是组织者把人带到了机动车道上行走,因此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张柱庭则以相关法律进行了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参与健身者没有在人行道行走,这属于有过错。我们不能因为其有锻炼身体的动机而否认其违法的事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能证明活动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组织者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凤凰评论》发表评论称,这次惨痛的悲剧再次提醒我们:中老年“暴走团”这种危险锻炼的行为该停停了,不要再用生命去挑战规则了。法律可以向你“倾斜”,但是生命只有一次。女司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能因此反推出“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锻炼是合理的,不该受谴责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原则是“生命至上”、保护弱势一方,但是,行人也当尊重路权,尊重“分道通行规则”。

针对“老人被撞死活该”的声音,《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认为,情绪化恐老、厌老无助于解决矛盾。就算老人违规在先,但罪不至死。如果按照网友们“活该”的说法,平时闯个红灯、横穿马路也应该被撞死?不管是广场舞团还是暴走团,背后都暴露出城市公共空间的缺乏、老人健身场地的不足等短板。面对层出不穷的类似冲突,政府也有责任解决老年人健身场地不足的问题,对暴走、跳广场舞等行为进行规范,而不是任由矛盾激化。毕竟,老龄化社会正在向我们走来。

《新京报》认为,应当建立规则意识,不要丑化老年群体。

涉事的运动协会秘书长田小雨表示,现在社会上整体对老年人不够宽容,之前发生的一些事情也强化了这种印象。这种对“老年人”集体吐口水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印象式”品鉴,并不公平,也无益于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和解。

《央视评论》则一针见血地进行了总结:“即便暂时无路走,也不能在公路上暴走”“就事论事,不应妖魔化健身需求”“规则不能靠悲剧警醒,让有路可走考验政府治理智慧”。

“暴走团”事件值得我们每一个人进行反思,它就像一个三棱镜,折射着当今社会各种状态、心态和短板。我们每一个人既不能置身事外,也不应当高高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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