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分析
2017-09-16蓝锋
蓝锋
【摘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既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中的具体应用,也是公众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媒体报道新闻特别是舆论监督类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构成新闻侵权。文章重点探讨什么是新闻侵权及新闻侵权的成因,并提出如何防范和避免因新闻报道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法律风险;防范
新闻不但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而且在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因新闻报道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新闻媒体如何既正确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力,又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新闻报道的法律风险,成为每一家新闻媒体和每一个新闻从业人员都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报道失实就会构成新闻侵权。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新闻侵权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犯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主要指侵害他人人格权。
(一)如何认定新闻侵权
在新闻报道中,侮辱、诽谤、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宣扬他人隐私等行为都构成新闻侵权。例如,未经本人同意,散布他人隐私,属侵害他人隐私权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构成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新闻侵权的种类
1.侵犯名誉权。我国法律没有对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有两个依据,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害,称为“内容失实”;二是新闻报道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此可称为“评论不当”;三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评论不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2.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自由、生活保密,通讯秘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但隐私权不得与公共利益>中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闻媒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揭露、批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言行和不良现象,即使披露了被批评者的个人隐私,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或其他形式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侵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新闻报道也不例外,不能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中的肖像权是新闻媒体经常涉及的问题。但有以下情况不能视为侵权:(1)任何人在公共场合的活动肖像权不受保护;(2)为维护被报道者的利益而拍摄报道,以唤醒社会的同情;(3)为宣扬好人好事而表彰一群人,如群众的救火抢险,围堵匪徒等;(4)不以赢利为目的新闻传播。
4.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侵害的对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媒体时常忽略这一规定。比如在一些电视新闻报道或者报纸图片报道中,经常看到新闻主角的影像没有经过特殊处理就呈现在观众或者读者面前,这些都是侵权的表现。不管他们是以受害者或者嫌疑人的身份出现,相关权益都必须得到保护。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
(一)记者编辑责任心或法律意识不强
美国著名律师威廉·狄福特就曾断言大多数新闻诽谤案的起因,是由失慎所致,而非出于有意。缺乏责任心或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是绝大多数媒体都存在的弊病或者是不可避免的技术硬伤,表现为:领导授意性质的侵权报道记者编辑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记者在采写新闻中对死者的名誉权问题未引起重视:在某些新闻报道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媒体作有罪推定判决等。
(二)转载作品时造成新闻侵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并不是转载别的报刊杂志的文章就可以不加审查。例如,有的舆论监督报道,首发媒体已经作了更正和道歉,但转载媒体没及时跟进,导致侵权的范围和程度加大,就可能成为被告。
目前,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出现“炒菜的人越来越多,种菜的人越来越少”的现象,新媒体几乎很少有原创新闻产品,绝大多数都是东拼西凑成一篇文章发布。侵权案例每天都在发生,而新闻作品版权是报业的核心资产。近一两年以来,很多传媒集团都已经纷纷发表公开声明进行版权保护,打击非法转载。广西日报传媒集团2016年7月21日也郑重发表版权声明,表示包括《广西日报》及其旗下的《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南国今报》《南国城报·居周刊》《广西画报》《南国博览》《法制与经济》和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网以及各媒体官方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报等媒介发布的新闻报道、新闻产品,未经书面授权,擅自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相关内容,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声明,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措施,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endprint
三、防范新闻报道的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坚持真实性原则做新闻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真实性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确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事实基本真实”。在新闻报道的采写过程中,记者首先作为第一个把关人做好事实真实的审查义务。一定要多方采访,反复核实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梳理清楚新闻事件中盘根错节的各种关系。需要强调的是,“事实基本真实”并不是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即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这就要求记者在采访报道中要把证据意识放到首位,尤其是监督性报道一定要寻找并保存好证据,否则就会引来被监督对象的强烈反弹。
判定“事实基本真实”的标准则是合理相信,要做到合理相信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新闻媒体揭示事实的主要经过、主要内容和客观后果基本属实,不是虚构、传言或者谣言等,在主要问题上不存在胡编乱造、弄虚作假;二是对于报道的内容确有证据证明,让受众合理相信这个事实是真实的;三是新闻报道特别是批评报道具有善良目的,不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恶意和重大过失。
(二)连续报道挖掘事实真相
新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状态,有些新闻并不是一篇报道就能揭开事件真相,采用连续报道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规避新闻侵权的一种有效方法。
在连续报道中,一般情况下最初报道的消息来源不一定是一个肯定的事实,而是一个推测或者传闻的事实,后续报道及时跟进,得出的最终结论是肯定性的、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权问题,加上新闻报道具有善良目的,态度实事求是,为事件真实而进行公正报道,不具有侵权的故意。
但是,在新闻实践中,往往有些部门针对一些监督性报道,通过矢口否认来误导公众。记者或者编辑在采编的过程中要特别留意。当然,也有一些部门不愿意说或者惜字如金的情况,在采编时也不能擅自添油加醋,恶意揣摩,删减部分事实。
关于连续报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不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的观点,举例如下:2002年足球运动员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新闻侵权案,法院已经作出了肯定结论,认为这是“根据新闻传闻做的求证式报道,且被告经过一系列的报道后,最终又及时地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原告澄清了传闻,还社会公众真相。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它客观地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
(三)远离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
当前,我国没有一部规范新闻媒体权利义务的新闻法,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多是依靠新闻媒体自律和行业规范来进行。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新闻媒体经常犯的一种情况是道德失范,做有偿新闻;另一种情况是利用舆论监督权对新闻当事人实施新闻敲诈,触犯刑法。
在开展舆论监督报道时,新闻媒体少不了受到“糖衣炮弹”的攻击,通常称为新闻公关。被批评对象受到监督后,往往期望通过主动贿赂当事记者,或者找记者所在媒体的领导、所属的新闻管理单位,采取非常规手段把新闻报道压下来,使新闻报道变成有偿新闻刊发,或者播出后避重就轻说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16年1月,《兰州晨报》驻甘肃省武威市记者张永生“失联”。随后,检察机关公布张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这起因舆论监督报道而令媒体和记者陷入被动的典型案件,最终以记者获得国家赔偿告终,但却给所有的新闻媒体敲响了警钟:新闻媒体必须远离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这两个也是防范舆论监督报道法律风险的最核心问题。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加强自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审视和修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提高法律素养,避免有违法治精神的不规范、不客观公正的报道。其次,还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做好每一个舆论监督报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引导社会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最后,还要不断规范舆论监督报道的采编發流程,加强对有问题报道的约束,切切实实履行好把关人的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