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完善研究
2017-09-16滕文飞
滕文飞
【摘要】完善我国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对于完善整个律师队伍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在律师执业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完善。文章对律师在执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律师;执业保障;完善
一、律师的含义及性质
(一)律师的含义
对于律师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将律师这两个字分开来分析,“律”意指法律或者法令;“师”意指具有独特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知识的人,因此,律师就被称为了解法律,并且将法律运用自如,而且能够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清朝时期,便有了律师的存在,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就明确提到了律师的具体含义,虽然该法律没有得到确切地实践,但是依旧具有法律意义,并且该称号一直沿用至今。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就对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以往的大律师与小律师制度废除,建立起新的律师制度,并且颁布新的律师法案,明确指出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的统称,是具有律师执业证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工作人员。
(二)律师的性质
关于我国律师的性质问题,学术界对此观点并不一致,有二性说、三性说、四性说等,虽然理论界对律师的性质观点不一,但笔者认为其存在共性:首先,从法制角度分析,律师是依法办事的独立个体,是法律灌输者与执行者,并且与法官、检察官等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其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障,不受到外界的干扰,以客观事实为准则,依法执业;其次,从社会角度分析,律师由于是从属于新社会组织的成员,所以,律师本身不得在民间社会中行使国家权力,为自身谋福利。律师之所以是新社会组织的成员是由于律师事务所是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我国律师具有自由、独立的性质。
二、当前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揭示我国律师当前执业保障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存在头重脚轻的问题,即轻服务、重管理。在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管理二字,并且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的管理权限,但这与我国《律师法》中的法律条文相悖,即与“司法机关应对律师协会进行引导和监督”相矛盾。这就导致了实际生活中,司法机关处处限制律师协会的发展,而不是积极对其监督和引导。其次,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能界限不清晰。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以及律师协会都制定了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但是,司法机关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都是对《律师法》内容的重复,并没有实质性意义,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办法中第四章所描述的内容。第三,司法机关中存在司法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限过大的问题,而律师协会却存在管理过小的现象。司法机关具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并且惩罚律师的违法行为等实质性权力;而律师协会却只有保障律师的权益、组织律师之间相互交流活动、考核律师实习人员以及受理律师的申诉等。律师协会中存在的虚设权利,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律师的执业。如若想要保障律师执业不受到侵害,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权问题,杜绝权力过大与权力过小的现象出现。第四,律师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律师这种自身权利的侵犯主要是来自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威胁。在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作为自身当事人的委托人,就必然会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得权益的最大化,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会毫无疑问充当着自己委托方利益代言人的角色。然而,由于我国人民群众对律师的职责与功能并不了解,并且存在偏见,有时候甚至认为自身的官司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律师挑唆造成的。与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刑事诉讼案件存在更糟糕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人们往往忽略了其在没有审判前无罪的原则,哪个律师为其辩护,就是人们眼中的“坏律师”,应该给予惩罚,因此,对于律师们的辱骂以及人身伤害也就随之而来了。
(二)分析我国律师当前执业保障制度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首先,我国国家管理结构的不完善。国家是基于一定的背景对社会进行管理,并且利用一些资源,对社会进行整合。因此,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融入属于自己的那个整体之中,因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找到自己的归属感与责任感。因此,对于律师来说,律师协会就是这样一个整体,如若律师协会中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那么律师的执业保障也就无从谈起。其次,人们对于律师的作用仍然存在分歧。律师行业是随着时代发展的产物,其在“外部必须等到法律的承认并在国家管理体系中得到认可”,我国古代并没有律师这一称谓,其概念是由西方引进过来的,由于中西法律管理制度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人们对于律师的认知存在差异i除此之外,实际生活中,对律师的其他作用了解甚少。第三,律师协会自身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我国的律师协会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是由于我国的律师协会不是自发建立起来的,而是由行政机关推动建立起来的。二是律师协会在自身体制上存在弊端,如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自我约束能力不够等,这就导致了律师协会不能更好地胜任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律师协会仍然存在决策权力不独立、财权不独立等现象,此外,律师协会本身的管理体制并不健全、部门之间的权责存模糊等都能导致我国律师的执业保障无法得到实质性的保障。三是我国当前的律师行业的管理准则仍然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由于司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协会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从而导致了律师协会缺乏相应的社会地位以及权威,降低了自身的认知度。在我国的当前实际情况中,律师协会主要充当了对律师进行管理并且要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不受到外界伤害的角色,但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认知上认为,律师协会不从属于国家司法机构,对其存在藐视的态度,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不愿意配合律师协会的工作,这就导致了律师协会处在一个进退维谷的状态。
三、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对律师的执业权利的保障
如在《律师法》第二十七条中对律师职权的限制,“禁止利益>中突代理”的明文规定应予以剔除。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明文规定。由于是属于高风险、高收入的群体,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案中,还是刑事诉讼案中,都存在着无法估计的不确定因素,如律师的人身安全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那些无意交保险费用的律师,律师协会应该使用强制性手段,要求律师们缴纳保险费用,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律师的自身保障,而且又可以防止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从而减轻律师的责任以及经济损失。
(二)完善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权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将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两者之间相互调动起来,协调发展,并且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而达到明确各自职责的目的。当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时,二者需相互作用,并且必须时刻谨记自身的权责范围,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不能逾越律师协会的其他法律职权,杜绝越权、滥用私权情况的出现。应完善律师协会的实权建设,从而达到保障律师执业的目的。
(三)正确认识律师的功能
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律师功能的正确认识,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律师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功能,还可以加强我国律师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法治的实施者与守护者无疑是律师的真实写照,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健全与否很大程度应归功于律师行业发展的好坏,所以,律师在一个国家内部能否发挥真正的作用直接影响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律师是一种具有服务性的法律工作者,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增加人们对于律师的正确认识,消除对其的偏见显得尤为重要。
四、结语
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不仅与保护我国律师执业权利有关,而且还与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相关。完善和保障我国律师的管理制度,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与律师发展的现实状况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伤害,充分保障律师的各项福利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律师行业健康有序的發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