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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施障碍与机遇分析

2017-09-16纪智慧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机遇障碍

纪智慧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工具,不仅能够处置一些不良的资产,降低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成本,加强资产的回收效率,还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增强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已经有成功运行的经验,但是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障碍。文章认为,随着资产证券化国际形势的推进,需要深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实施的现状以及遇到的障碍,采取相应的改善策略,把握发展的机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障碍;机遇

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迎来了一个春天,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态势。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来分析,首先,市场内部发起机构与种类更加多样化,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主要体现在发行机构不仅仅只是传统的大型商业银行,而是扩散到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其次,基础资产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结合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我国资产证券化虽然起步晚,但是从“无”到“有”整个过程有所突破,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来分析,当中还存在一些阻碍,如何应对并把握机遇才是发展之道。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一)信用评估机构、发-/-7品种多样化

我国资产证券市场中被投資所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相对比较缺乏,以信用评级机构为标准,投资银行与会计行业的信用行为比较规范,对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要求能够满足。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当中,资产评估与资信评级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投资者在进行实际的投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这是资产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本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属于中立、公正的评估结论,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意向。由此可见,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体系以及信用评级准则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只有最大限度保障这些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才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资信评级业务还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对于这个新型行业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另外,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尺度与评估标准上没有达到统一的标准,导致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出现了很多的信用评估机构,同时也引发出来很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例如,很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认为资信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公正性,信誉较低,在投资者中逐渐失去了其该有的决策影响力,这也就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了很多的魅力。发行市场的规模受发行市场信用评估机构与产品的品种类型所影响,从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发展的规模来分析,从2012到2016年,资产证券化规模从571.34亿元增加到971.51亿元,增幅度达到了175%,产品种类从最初的两类发展到目前的六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与规模都有较大的突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随着市场的需求日趋增多,所覆盖的行业也越来越多,如电力、电信、地产、银行等。资产证券产品的收益率是2.25%-5.5%,从目前资产证券的产品所占的比例来看,专项管理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已经到了50.87%,而准ABS信托产品所占的比例最低。

(二)一级市场活跃,二级交易市场冷清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发行的场地是沪深两个交易市场,从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规模来分析,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相对于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来说更加具有优势。2010年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一共有28只资产支持的证券在发行,但是银行间市场通过大宗系统进行挂牌交易的只有8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一级市场,从发行的角度来看,企业资产证券不仅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持,而且还有一定的研究积累,更加重要的是管理层的重视与支持,在企业迫切融资的需求下进行推动,各大交易环境被逐步完善,这样便为一级市场的活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银行间市场属于二级市场,相对比较来说,二级市场主要的参与者是银行,由于银行对证券产品的兴趣并不是那么热情,在发展中还不是很重视,因此,进展比较缓慢。而出现这样的现象还有一个原因便是,产品的流动性并不足,加之一级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发展成熟,对一级市场的认识程度并不高,整个市场需要长期的运作,才能有更多的突破。

(三)投资范围不断被扩大

2006年我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了准许基金投资通常包括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6年6月,国务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在风险可以控制的基础上,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投入到整个资本市场当中,能够有效增加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种类,目前,资产证券化投资主体在整个产品市场发展过程中有了一定的突破,其中有30多只资产证券投资基金陆续地被发布出来。而且在交易市场中,还有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身影。虽然投资限制放宽了,但是并没有激发很多投资机构的热情,依然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属于大宗交易的范围,在间断性交易的阶段,很容易出现间歇性的情况。

(四)担保组织与法规有限制

第一,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不能充当担保人,因此,我国政府为住房抵押继续担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实质性的障碍。《担保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浮动担保制度,并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直接对目前在国外实施的浮动担保制度实施的可能性进行了直接的否定。由于目前不存在浮动担保制度,需要企业将所有财产作为担保,一旦企业的财产出现状况,例如企业的财产如果开始缩水,必然会影响到抵押协议,甚至会让抵押协议失去效益,从而也就无法保障证券持有人的基本权益。第二,我国担保权益制度在登记环节上还不够完善,如一些登记机构在公信上缺乏保障力度,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很多登记机构无法发挥其功能。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标准的登记机关,尤其是有关登记事项的一些规范标准仍不明确,也没有进行明文规定。我国目前登记机关不仅政出多门,而且手续繁多,费用较高。这不仅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而且还影响到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革新。endprint

(五)需求障碍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投资者是整个市场需求的主要载体,更是决定市场需求的主要力量。而这种力量必然与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投资类型、投资特点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在美国资产证券市场上,ABS是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拥有庞大的资金,并且拥有能够对资产进行组合的力量,让ABS成为他们投资的主要对象,同时也影响着ABS市场。但是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机构投资者团队的整体素质与实力较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进行投资的往往是个人投资者较多。基于我国将来ABS市场上潜在的机构投资者的类型来分析,主要包括了失业保险金、养老基金、商业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决定了他们与ABS投资的摩擦会越来越大,一方面是社会保障金的摩擦,另外一方面则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摩擦,从而在需求上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影响到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机遇

(一)加快制度和环境建设

我国需要主动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创设良好的环境,需要建立具有统一标准的法律框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客观准确地分析资产的质量,从而掌握企业信息与项目信息。而资产证券化本身要把握好发展的机遇,必须要注意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分割状态遏制方面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秩序的交易系统。例如,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发展的实际需求,设计适合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行,同时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情况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平台,能够承担试点扩充之后更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当然,为了更好地把握发展的机遇,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建立专用的信用体系,毕竟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也能更好地控制风险。

(二)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

资产证券化如果没有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来作为支撑是难以顺利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本身以流动性来提升收益的,同时也能降低分散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化取向利率机制不断改革,在国家支持下金融宏观手段得到切实改造,同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形成具有一定深度的证券市场,才能让资产证券化能够更好地发展。机构投资者需要大力的支持才会积极主动地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家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基本前提下,要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资产证券化市场要把握好发展机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允许养老基金、保险基金这类有质量有保障的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当中,才能让投资机构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

(三)建立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

在国外,SPV是有法律限制的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公平的交易者。在開展具体的业务时,不会受到其他利益机构的影响,也不会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但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或者投资银行与SPV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因此,要让资产证券化能够更好地发展,我国要结合国情,以SPV为载体,形成市场,达成规模,严格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而目前这个阶段还只能将它的作用确定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组织,在未来的发展中,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需求,可以进一步优化SPV的职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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