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捐赠限度的法律探讨
2017-09-16李秋芳
李秋芳
【摘要】文章认为公司捐赠限度的确定是协调捐赠中公众、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内容。捐赠不是法律义务,因而公司捐赠的下限应由道德调整,而公司捐赠的上限关涉股东、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应予调整。在策略性捐赠的情形下,适用“合理性”标准审查公司捐赠额的合法性存在诸多局限,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纯粹利他性的公司捐赠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策。
【关键词】公司捐赠;策略性捐赠;经营判断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不仅以营业体的形态存在,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也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捐赠就被认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公司捐赠行为涉及多方利益,一方面,公众期望公司能够尽可能多地承担社会责任,捐赠额能够越多越好,如果公司捐赠额与公众期望值反差太大,会引发社会对公司的质疑与批评。另一方面,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公司能尽可能压缩捐赠额,捐赠越多,意味着公司经营资金越少,会削弱公司盈利能力,进而影响股东的收益分配甚至会降低公司偿债能力。本文拟就公司捐赠的限度问题进行法律探讨。
二、公司捐赠限度问题
公司捐赠额的高低,关涉公众及股东、债权人的各方权益,法律是否都应当予以规制,或者說,对于公司捐赠限度,法律是否应规定一个“下限”及“上限”值得思考。
(一)公司捐赠下限应由道德调整
公司捐赠的下限问题,也可看作公司捐赠行为的性质界定,即捐赠到底是公司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捐赠属于公司的道德义务,则关于公司捐赠的下限问题没有法律上的探讨价值。
由于捐赠行为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相悖,最初公司的捐赠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后来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公司捐赠行为才被认定为合法。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而营利性本质使公司只狭隘地关注于自身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这就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进行捐赠的重要理由。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也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但能否由此推导出公司捐赠具有强制性效力呢?笔者认为难以得出肯定答案。
首先,社会责任是一个模糊而宽泛的概念,针对不同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公司所被寄予承担的程度也应存在差异。社会责任是指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公司创立的唯一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这些社会责任,有些已经融入《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中,被实在地转化法律责任,公司必须履行不得推卸。但并不是所有社会责任都能转化为法律义务,捐赠就是强制程度最弱的一种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劝导责任,没有强制约束力。即使民众不能接受公司捐赠额低,也是法外问题,不能以民意代替公司捐赠的事理逻辑。公司捐赠的下限问题,法律不应当介入,而由道德发挥其张力。
其次,捐赠具有增加社会福利、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社会功效,而这些属于政府的职责,不应强加于公司。现实中,政府希望公司积极捐赠,尤其是在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更是由政府主办大型赈灾晚会,在媒体配合下宣传公司捐赠,这实质上形成了对公司的“逼捐”,也折射出了公众在对待公司捐赠问题上的非理性认识。捐赠尽管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但是捐不捐、捐多少,决策权在公司。法律调整的公司捐赠合理限度,只是设定捐赠的合理上限。
(二)法律应对过度的公司捐赠行为进行约束
公司捐赠影响到公司资产状况、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捐赠额的多寡与股利分配的多少息息相关,在公司为逃避债务而为恶意捐赠或者因捐赠而陷入财务困难时,还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应当对公司捐赠上限加以约束,以防捐赠过多从根本上违背公司的营利宗旨,损及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捐赠限度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捐赠的“合理性”标准
对于公司捐赠上限问题,美国在丰富的学说和判例基础上,形成了较有影响力的公司捐赠“合理性”标准。“合理性”标准最先是在道森案中予以确立的。在该案中,道森公司的股东以公司董事长及控股股东的捐赠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对此,法院认为公司某项捐赠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该项捐赠是否具有合理性,而捐赠的合理性标准可参照国内有关公司捐赠的税法规定。道森公司的这项捐赠额正好符合税法规定的予以免税的可扣除标准,也正因为税法赋予的优惠,该项捐赠给公司及股东带来的损失并不大。而道森公司又因捐赠行为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给公司及股东带来了长远利益。因此,这项捐赠是合法的。尽管在该案中法院确立了审查公司捐赠行为的“合理性”标准,但并没有对“合理性”标准进行具体阐明,只是说可以参考税法上的免税标准。
我国没有关于公司捐赠标准的具体法律规定。但学界一般认为公司捐赠应该综合考虑公司规模、经营状况及社会地位等因素。另外,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似乎体现了“合理性”标准的内涵。
(二)公司捐赠“合理性”标准的局限
“合理性”标准能约束公司不因过度捐赠而牺牲股东、债权人利益,但我们不得不正视引入公司捐赠“合理性”标准,还存在一些局限。
首先,“合理性”标准依旧是不确定的标准。上述美国法院参考免税标准,将公司捐赠的合理性标准大致确定为公司年利润的10%。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也规定,企业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能否也参照税法上的标准呢?笔者认为将税法上的标准照搬用作公司捐赠标准难以从法理上理顺。税法扣除标准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公司积极进行捐赠,而明确公司捐赠的上限则是要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另外,将税法中的扣除标准用作公司捐赠上限也显得过于粗糙,尤其不适用于大企业。endprint
其次,“合理性”标准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公司捐赠理念。现在公司捐赠从早期的以慈善为目的发展到将捐赠作为塑造公司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公司能够“通过行善做得更好”的理念贯穿于很多捐赠活动中,将捐赠纳入公司经营活动范畴,将捐赠视为公司的一种策略性投资。通过策略性捐赠,公司希望能树立良好形象,传达业绩良好、实力雄厚的信息,从而获得更多商誉与经济利益。此时公司捐赠的上限要取决于公司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的捐赠额所占的公司利润比,“合理性”标准会限制公司捐赠,成为公司投资的枷鎖。
(三)我国公司捐赠限度法律规制的具体构想
在策略性捐赠成为主流的当下,既然捐赠是公司的一项经营战略,那么捐赠决策与其他经营决策并无不同。根据我国公司机构权限的划分,这种经营决策应由董事会作出,董事也恰恰是经营决策方面的专业人士。针对策略性捐赠,董事会要拟定捐赠决策、决定捐赠的数额和时机、预测捐赠效果、判断捐赠能否为公司带来利益,公司捐赠额是否妥当依赖于董事们的判断和决策。对策略性捐赠妥当性的审查也应当摒弃“合理性”标准,而引入国外通行的经营判断规则。考察董事就公司捐赠额决策的作出,是否有广泛收集分析信息,是否从公司经营战略、成本投入、实效等予以综合考虑,董事在决策时是否与捐赠有利害关系,是否有理由相信捐赠决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这就是经营判断规则的核心要义。在经营判断规则下,董事享有更加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不再只强调金额在合理范围内。董事只要与捐赠决策没有利害关系,对与捐赠相关的信息进行了充分了解,是为了追求公司的最佳利益实施捐赠,就是尽到了职责,至于捐赠结果是否达到预期,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如果董事在实施策略性捐赠时有追求私利之嫌,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此时对捐赠上限的审查应适用相对严苛的“合理性”标准,在不过大影响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从公司的资产、利润、经营状况等方面综合考察,也可以考虑为“合理性”标准确定一个明确的比例,使公司及股东利益不至受损过多。
当然,纯粹的利他性捐赠依然存在,这种捐赠行为则不再属于公司的经营事项,董事会无权作出捐赠决策。股东投资是公司设立存在的前提,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享有索取权。只有股东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纯粹利他性的公司捐赠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作出,此时只要不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即可。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当下,市场参与者利益的多元化趋势势不可挡,公司捐赠标准必将成为公司法发展完善不可回避的课题。只有对捐赠限度进行法律规制,才能对公司捐赠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才能有效协调公司捐赠中各方的利益冲突。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