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服务市场化:趋势、困境与路径
2017-09-16孙友祥汪烁
孙友祥,汪烁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环保服务市场化:趋势、困境与路径
孙友祥,汪烁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生态服务市场建设既是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也是推进现代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和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工业化、城市化催生了资源环境问题的集中爆发,而传统的环保服务政府管制失灵与政府环保服务付费低效使生态环境保护效能弱化。创设环保服务市场工具,建设开放性、激励相容性的环保服务市场制度是我国环保服务发展的根本之道。但受制于环境资源产权模糊、环境资源受益或破坏主体不清晰、环境服务计量困难等客观因素和环保服务主体利益博弈中的逆向选择、环保服务市场交易制度及环保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激励制度缺失等影响,我国的环保服务市场化仍然面临着重重约束。推进环保服务市场化,需要营造环保服务市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理顺污染企业、环保服务商与监管者的关系,健全产权制度与环保法律制度,创新环保服务市场工具,完善环保服务交易的投融资体制,以促使市场真正成为实现社会环境成本或效益内部化最有效的手段。
环保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
生态服务市场建设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创新性探索。伴随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尽管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但环境资源制度设计、环保服务制度安排和工具路径选择依然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障碍。环保服务市场化是对传统环保服务政府管理体制和企业分散治理机制的根本性变革。基于环境资源市场规律,建构环保服务市场的经济杠杆,创设环保服务的市场工具与制度体系,有助于均衡环境资源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推动环境治理和环保服务的专业化与产业化,增强环境保护动力,是解除我国环保服务困境、提升环保服务质量与水平、突破生态文明建设瓶颈的有效举措[1]。
一、我国政府环保服务的失灵与市场化趋势
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拓展及其经济人属性的张扬,资源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建国以来我国环境资源大开发,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推进,导致人水关系、人地关系、人林关系以及人与生物关系日趋紧张,并逐渐演变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作出了种种努力,但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逆转,政府环保服务呈现出相当程度的失灵。究其缘由,既有政府环境管制的失灵,也有政府环保服务付费的低效。
(一)环保服务中政府管制的失灵
面对被损害的环境资源系统,人类社会的首选应对方式就是环境管制,而政府也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环保服务的主体。客观而言,环境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状况,但也面临着失灵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成因多样,除去政府公共利益主体虚位、公共政策执行障碍等一般性公共问题外,更源于环境经济活动主体逐利的经济理性及由此引起的私人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矛盾。换言之,环境经济活动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格局是政府环境管制失灵的根源所在。
从博弈视角看,政府环境管制效果取决于政府功能与市场作用的碰撞与博弈。依循生态规律,结合现实中环境问题的跨界性及环保服务的外部性特征,环境管理应该是统一性体制,但当前我国仍然实行的是地区分割与部门分担的环保服务体制。由行政边界划定的各地方政府同时也有着清晰的利益边界,并设法追求区域利益的最大化。在环境开发获取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获取生态利益两者不可兼顾的情况下,以及因环境整体性、生态关联性致使区域利益不完全取决于区域自身决策的现实,区域利益的获得实际受制于所有区域的共同行动,且任何一个区域的“逆向选择”都会迫使其他区域承担“沉淀成本”。这样,相关区域的策略选择就构成了一种博弈格局(如表1)。以AB两地为例:第一,两区域都选择“环境保护”的策略组合(4),“风险”很大。因为即使环境利益是所有区域利益最大化的策略,但“逆向选择”会促使各区域倾向于选择环境开发策略以获取经济利益。第二,“囚徒困境”会造成地方政府博弈结果对帕累托均衡的背离。即使地方政府都能意识到环境价值且有“上级政府”的协调与管制,但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他们还是会倾向于选择“环境开发”策略组合(1),而导致“环境悲剧”。而且当参与主体越多,往往造成更为复杂的博弈格局。因此,建立一种针对“环境开发”导致环境破坏的环保服务付费机制成为必然。
(表1)不同情境下区域环境决策的成本与收益
(二)政府环保服务的付费困境
环保服务付费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损害进行补偿、恢复、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环保服务受益者给环保服务提供者因保护、维护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利益损失的补偿以及对生态修复和管理的支付[2]。国外实践证明,环保服务付费对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修复、维护环境安全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为解决环保服务问题,我国也开始在相关地区和环境领域尝试环保服务付费,并形成了以国家或上级政府为付费主体,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项目实施和人才技术投入为手段,以区域、下级政府或农牧民等为对象的政府生态服务付费机制[3]。并在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三江源”生态保护等环保事业中得到运用。以水资源环保服务付费为例,在中央政府主导下,安徽、浙江两省于2012年开始探索水资源环保服务付费机制,形成了所谓的“新安江模式”。在2012—2014年的三年中,中央政府划拨3亿元给安徽,安徽自备1亿元用于水资源的保护。若水质合格,则浙江向安徽每年支付1亿元;若水质不合格,则安徽向浙江每年支付1亿元。显然,“新安江模式”的环保服务付费方式是政府行政协商的结果,不仅付费标准的设置没有真正考量环保服务的实际收支,就交易主体而言也仅停留在省级政府层面,离直接受损者和环保服务提供者都遥不可及。事实上,即使在不考虑环境保护对当地居民收入影响的前提下,安徽仅用于水生态保护的实际投入就超过了20亿元。尽管我国的环保服务付费有了政府付费这个良好开端,但行政主导的付费机制由于博弈的封闭性而存在明显的“不公”。如较低的补偿费让上游地区的政府和居民生怨,“相对剥夺感”的长期累积容易诱发上游居民的破坏性行动,而这些行动的负效应即便被当地政府暂时阻止而缓解,最终也会因增加当地政府执法成本而导致失控。
总之,基于外生激励性的政府环保服务付费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境。比如:因生态服务价值计量差异而产生的付费定价不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掌握环保服务供给的机会成本,进而造成各地政府获得决策信息的不对称;因分割性体制及政府低效、设租、价值目标多元性等产生的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效能弱化等[4]。换言之,政府环保服务付费难以有效地解决环境经济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包括环保服务效益及相关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分配不公问题,受益者无偿享用环保效益而保护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激励问题,环境破坏的责任、成本的承担与环保服务利益受损者的赔偿不均衡问题等。因此,创设环保服务市场体系,探索兼具开放性、激励性、公平性的环保服务市场化制度,成为当前环保服务发展的根本之道和必由之路。
(三)我国环保服务的市场化趋势
当前,我国推进环保服务市场化,既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支撑,也有强大的现实需求为动力。
就理论而言,生态价值论、外部性理论和科斯定理以及资源环境产权交易理论等现代环境资源理论建构起环保服务市场化的理论基础。依据生态价值论,生态系统既为人类提供直接产品,也提供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和支持功能等在内的服务功能,且这些功能价值是可衡量评价的。这是环保服务计量和测量的依据所在,为环保服务市场交易奠定了价值或价格基础。从外部性理论来看,资源环境生产和消费中天然存在着私人边际成本、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之间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造成了环境破坏性行为的扩张和环境保护性行为的萎缩。可持续的环保服务实现的关键是消除这种不对等带来的差异,外部性理论从利益均衡和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为破解资源环境问题提供了思路。
依据科斯定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初始权力分配如何,市场机制都能够使环境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如图1所示)。即如果环境资源产权明确,私人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达到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污染水平和资源配置状态,以消解外部性影响。如果环境资源产权没有界定,污染者不需为自己的负外部性行为担责,其行为选择必然是边际收益为零的生产水平,此时污染水平为Q3。如果他人对环境资源拥有完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污染者只能选择污染边际成本为零的生产水平,相应的污染状况即为Q1。如果污染者通过协商给受污者以补偿,并使生产水平达到Q2,那么环境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6]。由此可以这样安排制度:规定环境污染者或环保服务受益者要么完全拥有污染环境或获得环保服务的权力,要么完全没有。只要环境资源产权明晰且可以被有效交易,市场是化解环保服务外部性的最有效方法。
从环保服务的现实需求看,市场化是当前我国环保服务发展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以“堵”、“控”为特征的政府环境监管体制和法规政策体系,但政府环保服务却存在先天的结构性缺陷,这种缺陷会导致政府干预范围的过度膨胀。另外,由于信息不完全、政策对象能动性、政府决策时滞性,以及政府决策能力与水平的差异性等,政府环保服务失灵风险愈加明显。况且,政府环保服务的作用方向较为单一,对环境资源建设缺乏正向的导引和激励。相对于政府主导的环保服务,市场化环保服务能够调和政府环保服务的刚性,增强环境服务工具选择的多样性,提高环保服务的效率。对于产权明确,污染具有点源性而受益具有收敛性的环保客体,特别是对于环保服务受益方边界清晰,且环保服务可以通过分割、量化进行交易时,市场更具可行性和激励性[7]。为此,需要通过培育环保服务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将环保服务交由资金储备充足、技术力量雄厚的品牌环保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来承担。激励环保服务商的成长和环保服务业的壮大,促进政府角色由环保服务运营主体向环境服务采购商转变,推动环保服务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图1)科斯定理化解环保外部性的过程[5]
二、我国环保服务市场化建设面临的困境
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是市场的充分竞争,但是我国当前的环保服务市场在市场体系、运营机制以及监管制度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为此,必须明确环保服务市场化建设面临的困境,对症下药才能推进环保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环保服务市场低效的原因
造成市场低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环保服务市场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资源破坏或受益主体不清晰。从环境开发或破坏角度看,主体不明确,特别是历史遗留的环境资源问题,无法或难以追究其主体责任;某些环境资源开发虽然主体明晰,但它是国家、地方和社会共同开发,责任也难以落实。从受益角度看,环保服务效用惯性地辐射于全体社会成员,无法排斥也难以区分和具体衡量受益主体的范围和大小[8]。
第二,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从客体层面看,环境资源的产权客体是“先天存在”的;从主体层面看,环境资源应该为全体公民所有,这种特征造成了环境资源产权归属与边界难以界定的问题。另外,某些产权清晰的环境资源,一旦它遭到破坏,其外部性影响往往十分复杂,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也很难判断。
第三,环境资源服务计量技术不成熟和交易制度缺乏。环保服务计量技术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欠缺,致使现实中的环保服务难以经过计量,成为方便交易的标准化商品单位。同时环保服务交易平台的分离、交易体系的分散以及交易规则不统一等因素,诱发市场失灵。
第四,环保服务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政府、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博弈是环境资源破坏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中央政府一方面出于经济增长的考虑要求地方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出于自然环境和社会和谐的考虑又强调环境保护;地方政府一方面出于就业、税收、政绩考虑努力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出于社会压力和环保目标考核,又必须控制环境污染;企业出于经济效益选择排污,并设法责任转嫁,但慑于法律与政策,又必须“游说”政府、“公关”公众;社会公众既要就业、享受经济发展的福利,又向政府施压,希望保护环境、维护健康。正是由于这个多级关联博弈,种种悖论得以萌生:中央政府严抓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政策制定,但疏于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唯经济发展至上,漠视环境保护;企业受利润最大化驱使,排污动机强烈;社会公众因信息不完全、收益不对称,参与环保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环保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冲突势必导致环保服务市场化的低效运作[9]。
(二)环保服务市场培育与建设的艰难性
1.环保服务市场化的认识偏差
环保服务市场培育与建设的艰难性与市场制度未被社会公众深刻理解认识密切相关。在环境管制体制下,公众很难将价格与环境管制相联系。而市场体制却不同,它给公众带来的利益通常不易被察觉,但公众付出的成本却显而易见。尽管鼓励公众将环境成本与收益联系起来考虑是好事,但市场工具带来的环境成本的凸显,很可能降低市场体制原本给人们带来的激情,而变得难以实施[10]。出现这种情况,公众更容易局限于政府环保服务的传统思维,很难认识到市场在环保服务上的积极作用,也无法看到政府与市场在环保服务中进行合作的广阔空间。环保服务上的认识误区带来环保行为选择的片面性和盲目性以及行动上的迟缓性和抵触性,客观上构成了对环保服务市场化的阻滞。
2.环保服务市场化的制度缺位
第一,环保服务交易制度不健全。交易制度是构成市场的核心要件,但我国尚未建立起能够提供全方位的环保服务市场和交易体系框架。由于获取信息不完全、信息传递失真与滞后以及信息共享的缺失,使得本应成为环保服务市场主体的企业,不能及时掌握环保服务的市场行情,也无法提前规划环保研发,更无法判断国家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的趋势。
第二,环保服务企业制度不完善。企业制度的不完善,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如工业企业治污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现行的“谁产生,谁负责”责任制度明显有悖于第三方治理的宗旨,在责任转移上存在障碍。二是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技术制度落后、人才成长制度短缺。环保技术水平低,技术储备不足,远未形成系统的环保技术体系和产品体系;环保从业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工人占比低,研发力量薄弱,未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研发体系。三是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融资制度与风险抵御制度欠缺。如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环保服务企业投资治理设施建设,而它与工业企业的关系为企业合同关系,它不仅要承担自身经营的风险,还面临排污企业转移的经营风险。融资障碍和经营风险直接妨碍了环保服务市场化的展开。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大大弱化了作为环保服务市场主体的企业在环保服务市场化上的发展动力。
第三,环保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的环保服务监管,不仅存在着中央和地方的区别,还存在着不同类别的企业在监管上的不对称。如地方政府更关注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和地区就业机会等,面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常常视而不见甚至百般回护,明显抑制了环保服务的市场需求。部分企业受利润驱动,加之社会责任感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具有强烈的环境污染供给动机。尤为恶劣的是这些企业在市场上的存在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因此监管制度的欠缺将严重制约环保服务市场化的发展。
第四,环保服务的激励制度缺失。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运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刚性手段调控环保服务市场,政府的这种环境管制行为对环保服务主体的进入、投入的增加缺乏激励作用,产生的后果就是环保服务市场主体进入的积极性不足,环保服务投资的多元化、社会化进展缓慢,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环保服务潜在市场向现实市场转变的进程。
此外,部分环境资源政策和财政经济政策也有碍环保服务市场化的推进和深入。如环境资源无偿划拨政策,不仅造成环境资源价格扭曲、无节制开发和浪费,而且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再如环保服务免费享用政策,损害了环保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挫伤了环保服务供给者的积极性,纵容了环保服务消费者搭便车的心理和行为。另外还有税收政策上的障碍,排污企业自行治污的相关费用计入了生产成本无需纳税,而委托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公司则需缴纳各种税费,总体上而言增加了污染治理的成本,阻碍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从长远看,这些政策的实施都对环保服务市场化产生消极影响。
三、环保服务市场化的推进路径
环保服务市场建设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对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创新探索。
(一)营造环保服务市场化的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
建立环境资源市场机制,推进环保服务市场化,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次重要变革。面对环保服务市场化进程中的认识问题、组织体制问题、政策制度问题以及有关的技术问题等,需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治理企业、环保企业与团体以及社会公众的深入理解和广泛参与,需要多方力量密切合作,同时也需要按照市场规律,紧密结合环保工作实际来逐步应对[11]。因此,必须在行政和社会领域营造环保服务市场化的舆论氛围,加强宣传,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凝聚社会共识,促使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保服务市场化向纵深发展。
(二)健全环保法律制度,明确排污企业、环保服务商、监管部门三者关系
首先,加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的环保服务市场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污染者付费”和“谁治理、谁受益”原则下,强化企业责任,支持企业多样化方式治污,鼓励企业采取第三方治污模式,即依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程度确定减排服务价格,向环境服务公司购买污染治理服务。
其次,建立污染治理责任共担制度。明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在污染治理中各自的责任,落实排污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限定排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排放;落实治污企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责任,确保其严格治污、达标排放。
再次,明确政府的调控职能与服务意识,实现政府环保职能由直接的环保服务提供者向环保服务市场的调控者、监管者的转变。现代政府的环保服务职能包括:建立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等经济激励机制,推动企业排污减排;建立绿色环保税收体制,完善税收的环保调控机制;创建与培育环保服务市场,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服务,推进环保服务市场规范建设;完善环保监管与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环保服务市场化提供制度保障和行政后盾。
(三)创新环保服务市场化工具,夯实市场化的技术基础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保服务的多样性要求有健全的环保服务工具体系。第一,设立政府层面的环保基金,支持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研发及人才培养上的投资。第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和税收政策。推动排污收费差别化,激励或约束企业减排;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实施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实现绿色税制等。第三,拓展排污权(指标)交易制度,以最低成本分配污染控制负担。企业可以将低于排放水平的排放许可证出售给其他厂商或者用来抵消本厂其他设施的过度排放,总体上构成了对企业排污减排的激励。第四,实行废弃物处置押金返还制度。它是一种要求为潜在的损害预先支付费用,并在相关废弃物得到恰当处置之后还款的一种市场工具。第五,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引导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环境保险产品,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计保险条款,吸引污染企业投保。第六,尝试创设生态彩票。生态彩票能统一“取之于民,造福于民”的公益性和个体购买机会成本小而收益大这两方面的优势,是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环保服务、推动环保服务社会化的重要途径。
为更好地发挥各类市场化工具的环保服务作用,必须科学把握各类市场工具的使用前提、运行机理、支撑条件和功能特征[12]。包括:厘清环保服务各市场工具的适用范围和约束条件,强化环保服务市场工具的技术经济分析,增强工具使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创建环保服务交易商品与计量单位,加强环保服务的计量与测度,科学设计交易操作平台,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制度;深入研究环保服务市场工具的运行机理,建构合理的环保服务市场化绩效评价体系等。
(四)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有序推进环保服务市场化进程
健全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环境污染问题根源于其外部性,环保服务市场化的本质是通过市场机制使外部性内化,而市场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产权明晰。为此,首先必须建立并完善土地、水、山林、矿产等环境资源产权制度[4]。
健全污染治理设施投融资机制。要彻底改变过去单纯地由政府和治污企业承担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做法,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多主体参与的治污设施投融资机制。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金融手段,通过企业合作、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投资机构与企业的联合投资,实现污染治理设施投融资的多元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和项目的融资能力,推进环保服务投资经营活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完善环保服务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制度。加快环保服务市场化进程,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创新。从资源能源使用、产业转型升级、低碳产业发展到建构绿色消费、实现生态修复,无不依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此,必须强化科学技术的基础性地位。一是把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研究加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土壤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二是加强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的协同,组织研发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发展和绿色生产与消费的相关技术,鼓励环境服务商作为研发主体参与研发。三是培养一批专业人才,特别是要吸收高级环保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环保服务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总之,环保服务市场化的终极目标是建立起市场化环境保护的框架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及运行机制,使市场真正成为实现社会环境成本或效益内部化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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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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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799(2017)05-0105-06
2016-03-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1YJA630110
孙友祥(1965-),男,湖北洪湖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从事生态文明与资源环境政策研究;汪烁(1993-),女,湖北仙桃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