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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完善

2017-09-15易小香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4期
关键词:完善

易小香

摘 要 水资源维持正常的生态平衡,与国家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水资源保护利用已成为制约城市进程的突出问题。城市污水防治制度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城市水污染 防治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水资源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对城市用水量的要求陡增,有的城市已经陷入了水荒的尴尬局面。有效改善水资源环境为社会、民生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随着水资源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强,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网改造正在有序推进。城市排水能力得以有效提升,在遏制水资源持续恶化和恢复水体到标准范围之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机制和规划等方面的滞后,排水基础设计建设还不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速度、管理意识上还存在薄弱环节,城市范围内的湖泊水质恢复情况缓慢,水环境总体质量转变仍面临严峻形势。

1城市水污染的现实状况

首先,地表水污染程度较深。城市内的湖泊、主要支流,只有部分达到地表水的水源标准,大部分处在劣质水质的临界点,水污染的整体情况相当严重。城市范围内的水资源在净化空气、美化市容,为人们提供良好生活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水体富营养化不容小视。中小城市沿河修建的造纸厂、养殖厂等企业,随着国家环保力度的加强,一度被关停或者技改,完善污水处理。但是仍有企业无视国家法律和人们生命安全,继续将含有各种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入水中,造成水源地的二次污染。受国家气候原因的影响,北方普遍缺乏水资源,但农业灌溉技术落后,浪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被污染的水源灌溉过的土地,又会出现超标金属的问题,直接威胁人类健康。

最后,地下水资源日益枯竭。经过多年的水资源保護治理,城市出现干旱的机会少于农村。但是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人均用水量将持续较快增长对城市本来就紧张的地下淡水水资源总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时常见诸报端。

2城市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城市在改善水资源环境方面都做出了努力的尝试,包括措施上的创新,制度上设计,立法上的倾斜,但是效果在短期内还没有显现出来。

2.1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上的缺陷

从现阶段水污染立法总体上来说,基本上是建立在我国城市水污染的实际情况和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基础上。做到功能上的分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是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约束的范围及标准难以得到彻底执行。比如,水污染治理标准,既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有关水污染程序制定上提高公众参与度与监督的机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水污染主体责任的追究机制还没有完善;对污染遇到的执行难问题,地方法规权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严重的污染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2水污染防治制度不完善

首先,水环境评价体系不完整。水环境质量及影响的评价是进行水环境问题治理与防治的前提。目前,我国水环境问题的评价还只是在影响环境的层面上,研究对象局限在建设过程中。与真正意义上的战略环境分析差距较大。实际中的水环境问题部分产生于政策导向,这种影响常常是间接的。势必造成环评主体不具体。法律只就现有的规划进行评价,但对于“谁”来执行评价没有详细说明,造成实际操作中走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另外,规划文件中专家的建议无法真正落实,降低了环境评价的质量。同时,环境影响的评价缺乏严格的监督。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由于政出多门,相互之间的推诿在所难免。

2.3污水排放制度的缺陷

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关键是排污单位要主动向行政部门上报排污信息。但是,随着新旧的排污规范的更替,尤其是新的排污登记制度还没有成型,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使水污染堂而皇之的存在。建议在新的排污申报制度设计中,要明确确定排污企业的登记程序、权责等。

2.4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

目前,国内专门针对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在补偿标准和范围上还有一定的争议,这对生态补偿的操作层面是不利的。随着水源地污染、湿地保护等问题的增多,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水资源的生态补偿实施由当地政府执行。区域利益的需要、既得利益的考虑,在流域内水环境治理上的协调工作明显不足。

3城市污水防治的对策

3.1完善城市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就目前水污染的严峻形势,短时间内做到依据环境污染总量治理是不现实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把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拓宽,将乡镇企业排放和城市污水排放纳入到总量统计上。加大基础设计投入力度,改造现有管网,提高城市日均污水处理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利用政策优势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到污水处理事业中来。在税收减免、经费补贴上要有所倾斜,鼓励企业不断创新排污技术。同时,要抓住时机,制定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2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对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和流域内水资源环境的补偿,可以实现多重功效。制定长效补偿机制,以法律形式强化利益各方的责、权、利。扩大生态补偿的范围,对生态功能恢复有重大意义的区域要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增加经费投入,生态补偿预算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额度上要符合当地域经济水平;整个社会资源加大生态补偿改革,在补偿标准制定上统一、协调。

4结束语

城市水污染的防治工作需要多样化的手段解决。制度建设只是其中之一。同时,城市水污染防治要想获得更大成绩,需要综合市场、技术、经济等多种手段,在政府政策和路线指导下,打造城市绿水青山的宜居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文革.环境知情权保护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42,182,211-215

[2] 竺效.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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