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9-15辽宁省建设用地事务局关宏达
文/辽宁省建设用地事务局 关宏达
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辽宁省建设用地事务局 关宏达
随着国家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日益严格,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建设用地监管方案,要求全面做好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特别指出建设用地事务局要利用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各市(县)及时开展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并且到市(县)实地抽查批后征地实施情况。现就近两年(2014年、2015年)对全省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的分阶段、分批次实地核查(核查面积占批准总面积30%)结果,梳理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对策。
一、核查工作具体方法
为落实省厅对批后征地实施进程全面核查工作,采用日常监测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1.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全省各地征地实施动态,督促各市县及时开展征地批后实施信息填报工作。
2.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省厅下发通知,明确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要求和核查开始时间。具体核查单位省建设用地事务局和省厅征转用地管理处联合下发《关于核查部分批准建设用地征地实施情况的通知》。在到核查地块所在市开展工作之前,将内业判读选取的初步判定为疑似征地实施未完成地块,将部分面积较大地块确定为外业实地核查地块,并将核查地块明细表一并下发。核查小组到核查地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查看征地批后卷宗,核查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征地程序,了解“两公告一登记”履行等情况;和测绘单位到核查地块现场踏勘,核查批准建设用地的实际用地位置、面积是否与批准时一致、是否完成拆迁等情况。
二、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核查主要了解“两公告一登记”征地程序履行情况。通过内业查阅征地卷宗和外业实地踏勘,并结合各市上报的批准建设用地征地实施情况综合审核,内业核查发现部分地区批后实施材料不够完善;外业核查发现部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
而对于在内业判读时预判为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的批次,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实际情况有4种:一是违法用地补办手续,二是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三是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四是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未完成征地拆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征地补偿费已发放,正处在征地拆迁工作的前期筹备阶段;二是一些项目从报到批经历时间较长,项目批回时,因规划调整需重新落实项目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三是因用地单位资金紧张致使征地拆迁未开展;四是被征地农民对地上物补偿价格不满意不同意拆迁导致拆迁工作未完成。
2.征地批后实施反馈不及时。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各地要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即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目前,各市县国土部门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填报工作仍需加强,有些地区对征地批后实际情况掌握不及时,经常更换填报负责人,填报工作不及时,部分填报人员甚至忘记系统密码以及填报人员出现填报错误等情况导致了填报情况与征地批后实际情况不一致。
3.批后实施归档制度落实不到位。各市县建设用地报批存档档案相对比较完整,但是批后实施档案缺失或不完整。部分地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档案材料少,甚至只有批后的“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两页。部分地区补偿登记材料不全、形式混乱,征地补偿款领取金额、领取人基本信息不全;部分地区为加快征地组卷报批进度,在用地批准前先行支付征地补偿费,打乱了征地程序,造成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缺失、批后“两公告一登记”流于形式。征地补偿登记、社保进账凭证、拆迁费拨付凭证、拨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的凭证和向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清单等相关资料不完善。
4.市县征地部门监管不到位。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信息量大,涉及面广的严密工作。部分地区征地部门虽然开始重视监管核查工作,但“重审批轻监管”的思想依然存在,监管部门主观忽视监管,组织机构不完整,人员安排不足。有些地区对监管工作虽然重视,但只是偏重于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监管,对征地批后实施核查监管还不够重视。因对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不重视、监管人员少、技术力量和设备不足等原因,多数地区尚未开展征地批后实施的核查工作。
三、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进程的对策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学习国家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及省厅下发的各项文件通知,深刻领会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核查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转变传统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进行宣传,积极与各用地单位进行互动,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完善组织机构,理顺关系。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必须完善市县国土部门组织结构,设立专岗专人,明确责任,专门负责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具体工作,及时反馈,适时归档。强化批后监管,还要理顺管理科室、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3.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设置“土地使用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以便于监管人员巡回检查,同时可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监督,随时提醒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施工。
4.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材料归档。为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将批后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全面掌握征地实施进度,市县国土部门要对建设用地征地批后实施材料进行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省厅应将核查中发现的批后实施材料归档较好的单位在全省加以表扬及推广,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征地批后实施材料归档制度。
5.开发多样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方式。除继续利用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测,省厅还要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管数据库系统建设,提高批后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增设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沟通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厅信息,实时交流。建设用地施工项目增加开、竣工复核验收工作机制,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监督考核机制,增设验收考核结果在微信公众平台公示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
6.严格监督,追究责任。将责任追究纳入批后监管的各个环节,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对监督管理工作不负责、职能不落实的失职行为以及发生重大问题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从管理失职、监督失职、决策失误、执行不力、处理问题不到位、协调配合不及时等方面进行严肃追责。监管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时,应自觉接受再监督。对于再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既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主要责任,也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