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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实证分析

2017-09-14姜廷松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3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检察机关

姜廷松

一、检察微信公众号的内涵、特征及功能

(一)检察微信公众号的内涵与特征

检察微信公众号包括各级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和检察人员以公开职业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检察人员微信公众号。本文所讨论的检察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检察微信)主要是指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

检察微信具有微信公众号的一般功能及特点,同时作为推进阳光检务和深化便民服务的窗口,其还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时效性。快速发展的移动社交,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扩大了社会公众对重大检务活动和大要案的评判参与度。〔1〕参见武和平:《公开,才有力量:舆论危机化解十法》,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9页。检察微信能提高信息发布时效,确保检察机关在应对社会重大舆情时不失声、不缺位。例如,“贵州检察”在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当天即转发了《检察日报》关于“‘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新增20个罪名”的文章,第一时间传递了检察机关的声音。第二,互动性。检察微信具备一对一、私密互动沟通能力,通过这一功能可以拉近检民距离,使检民互动更具实质意义。第三,服务性。检察微信是在线法治宣传和便民服务的平台,能提供公众感兴趣、有价值的信息。〔2〕参见高一飞:《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38页。第四,检务性。检察微信主要发布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工作动态、重大检务活动、大要案件办理情况等方面的检务信息。〔3〕参见《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微博管理办法》,鄂检发[2012]75号。第五,区域性。检察微信主要发布辖区内的检务信息、民意调查等内容,通常具有地方性和针对性。

(二)检察微信公众号的功能

检察微信是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双向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微信的语音、视频等多媒体传播形式,有利于检务信息的表达和检察机关服务属性的增强;同时,强大的交互功能使检务信息传播更加亲和生动、立体丰满。由此,依托微信的强大功能,检察微信让检察机关在检务信息传递、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和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效得到了全面提升。〔4〕参见戴佳:《加强检察微信公众号规范管理促进检察新闻宣传工作健康发展》,载《检察日报》2016年11月4日第1版。

1. 检察微信使检务信息的传递更为及时和精准

借助微信技术的发展,检察微信可使检务信息更加及时、精准地传递给社会公众。其原因一是通过用户关注与订阅,信息可直达用户手机,信息指向明确,传递精准;二是微信天然的社交、位置等优势使得检察机关能够获知用户属性,推送更加个性化的信息和服务,对用户需求的可达性更高;三是微信已具备的基于文字的全文搜索功能,可以帮助用户方便地找到需要的信息。

2. 检察微信有利于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

检察微信作为连接检察机关与公众的新桥梁,检民良性互动主要得益于检察微信的点对点、点对面的强互动传播特性:一是其无需下载安装,仅需添加关注就可实现相应的功能,且界面友好易懂;二是其可通过关键词自动回复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5〕参见王玥、郑磊:《中国政务微信研究:特性、内容与互动》,载《电子政务》2014年第1期。三是微信特有的语音功能,以及图片、视频等多媒体传播形式,使得信息发布形式更加活泼,便于吸引用户关注和分享。

通过检察微信这一互动传播平台,公众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诉求;检察机关应实时收集社情民意,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接受监督批评,为检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生态,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和检察公信力。〔6〕参见刘晓雯:《运用检察新闻宣传带动提升检察公共关系》,载《检察日报》2016年11月21日第3版。

3.检察微信更方便检察机关为社会公众服务

检察微信强互动的社会化传播功能,可以让公众享受便捷的服务,如法律咨询、办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等便民服务。

综上所述,检察微信在推进阳光检务,加强检察宣传,深化便民服务,保障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开通检察微信,截至2016年底,各级检察机关共开通检察微信公众号3800余个,〔7〕参见前引〔4〕,戴佳文。及时对外发出了检察机关的声音,但仍存在功能定位不明确、管理不科学、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11月出台了《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以期从设立、应用、管理及保障等各环节对检察微信运行管理进行规范。本文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各省级检察机关检察微信运行情况进行了客观评估。检察微信影响力评估的示范引领作用将促进检察微信规范、科学、持续发展,并有益于规范检察微信的信息传播秩序。

二、检察微信公众号影响力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从2012年微信公众号正式运营至今,针对微信公众号,尤其是政务微信公众号的研究逐年增多,但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政务微信的现状、问题、模式及对策,涉及政务微信影响力评估的研究相对较少,其中更鲜有专门针对检察微信的研究。对政务微信影响力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定期报告型,例如全国政务新媒体综合影响力报告、清博指数等,评估指标较少,仅考察政务微信内容发布情况,主要包括阅读数、点赞数等;〔8〕《2015年全国政务新媒体综合影响力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6-01/18/c_128638812.htm, 2017年1月7日访问。二是学术论文型,研究视角相对广泛且涉及的指标较多,例如郭笑从信息内容、易用性、可获取性、移情性及安全性角度构建了政务微信的信息服务质量评估体系,〔9〕参见郭笑:《政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服务及其质量评价研究》,安徽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李宗富、张向先从信息人、信息服务与办事服务、信息技术、政务微信信息环境角度分析了政务微信的服务质量,〔10〕参见李宗富、张向先:《政务微信公众号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实证研究》,载《国书情报工作》2016年第9期。但此种类型的评估体系包含过多的主观性指标,评估结果缺乏公信力。此外,已有研究大多将全体政务微信作为研究对象,忽略了不同政府机关的特征,缺少类型指向性。有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微信公众号的生态体系,结合检察工作的特征构建了专门针对检察微信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

为保障全面、客观、准确、系统地评估检察微信运行现状及影响力,促进阳光检务愿景目标的顺利实现,其影响力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遵循了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导向性原则。考虑现阶段我国新媒体发展的现状及趋势,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引导检察微信规范、科学、持续发展。二是科学性原则。根据检察微信的特征,对各项指标的权重做出科学设定,通过系统收集信息和客观评判,最终形成具有公信力的评估体系。三是客观性原则。以检察微信实际运行数据为基础,以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分析得出客观的综合性评估结果。四是可行性原则。在保证评估信息完整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评估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评估过程的可操作性,以确保评估的顺利实施。

(一)检察微信公众号评估指标的选取

检察微信运行平台将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紧密连接起来,形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生态系统,如图1所示。高效的检察微信运行需要生态系统中不同环节的协调、统一运作,才能实现检察微信规范、科学、持续发展的目标。

图1 检察微信公众号生态视图

其一,运行主体。检察微信的运行主体为检察机关。微信公众号的互动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既是基本信息、内容和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公众心声的倾听者。检察机关通过直接采纳公众建议、间接分析用户行为,解决相关问题,落实服务为民的理念。

其二,微信平台。微信平台将基本信息、服务和内容三个模块作为纽带,将检察机关与公众紧密连接在一起。其中,基本信息模块下所含的“注册名”“微信号”“头像”“账户功能介绍”以及“欢迎语”等决定了社会公众首次接触检察微信时的“第一印象”,而基于首因效应导致的情感定式,“第一印象”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检察微信的评估。〔11〕参见李沙沙:《首因效应与品牌再造——以加多宝整合营销策略为例》,载《新闻世界》2016年第10期。微信内容是检察微信日常运行的核心,是留存老用户、吸引新用户的关键。可以通过考察检察机关推送微信的内容、表现形式、标签设置、推送时间及频次等,评估其运行效果。检察微信的各项服务功能通过微信公众号页面下方的各级“菜单”得以展现。菜单栏的层级架构、菜单项的数量以及菜单的风格设计等体现了检察微信服务能力的完备性、丰富性和易用性。

其三,用户。用户是检察微信存在的灵魂,吸引更多的用户订阅、阅读、评价并转发推送的微信内容,是检察微信运行的基本目标。新增用户主要通过直接搜索和朋友推荐两种途径实现对检察微信的关注,前者需要以注册名及微信号的规范性为保障,后者则需要以规范化的运行、优质的内容、便捷的服务为依托,这也是实现老用户持续关注的基础。因此,通过考察用户行为,即阅读数、点赞数,以及其增长速度,可以反映检察微信的运行效果及成长潜力。

立足检察微信生态体系,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出台的《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12〕参见前引〔4〕,戴佳文。本文归纳整理了25个指标用于评估检察微信影响力,如表1所示。

表1 检察微信公众号影响力评估指标体系

六个一级指标中的规范性所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一是检察微信头像应当使用能体现检察特色的图像或标识,能清晰辨识出所属地;二是检察微信注册名和微信号应具有一定的意义,便于用户识别、检索和记忆;三是功能介绍应简明扼要说明检察微信可实现的功能,账号主体应与机构名称相一致;四是欢迎语应表达检察机关对用户订阅的欢迎态度和亲和性。

一级指标中的服务性评估指标则主要包括:一是服务完备性,是指检察微信一般应结合检察工作需要设置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律咨询服务、控告申诉举报(预约)等相关链接;二是服务丰富性,是指检察微信在上述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还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的多样化程度;三是服务易用性,是指在现有检察微信菜单的基础上是否开发了微平台或APP,从而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更便捷的用户服务。

而一级指标中的规律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一是推送时间波动性,主要考察每期检察微信推送时间是否具有一致性,推送时间波动性指标值越趋近于零,代表波动性越小,影响力越高;二是平均推送次数,主要是以周为单位考察检察微信的平均推送次数,推送频次越高,就越有利于吸引用户注意力及二次推广;三是推送周期波动性,主要是以周为单位考察检察微信推送是否具有一致性,推送周期波动性指标值越趋近于零,代表波动性越小,影响力越高;四是每期篇数波动性,主要是考察每期检察微信推送内容所含篇数的变化,每期篇数波动性指标值越趋近于零,代表波动性越小,影响力越高;五是标签种类的合理性,标签合理的分类可以将纷繁复杂的信息梳理清楚,有助于用户进行阅读筛选;六是使用标签占比,主要是考察检察微信中使用标签的篇数占总篇数的比例。

一级指标中的传播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一是平均(最高)阅读率,阅读率反映了检察微信的有效送达程度,平均(最高)阅读率是指检察微信中每篇内容阅读数与该地区人口数量比值的平均值(最大值),该比率由于消除了地方人口数量的差异,更利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二是平均(最高)点赞量,点赞量反映了用户对检察微信内容的认可度,是二次传播的基础,平均(最高)点赞量是指检察微信中每篇内容点赞数与阅读数比值的平均值(最大值)。

成长性评估指标则是指在无法直接获知检察微信订阅用户数量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平均(最大)阅读量增长率和平均(最大)点赞量增长率可以间接反映检察微信订阅用户数的增减,可用于评估检察微信成长性。

另外,联动性评估指标的设置是为了提高“两微一端”的公众认知度,检察微信应承担其他平台导流入口的功能。其主要包括:第一,微信推荐,主要是考察检察微信是否实现与所属机构的检察微信互荐;第二,微博推荐,主要是考察检察微信是否实现与检察微博的链接;第三,双微互动,主要是考察检察微信内容与检察微博内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同步性。

(二)检察微信公众号评估指标的权重设置

确定指标权重是多指标问题综合测评的关键。目前,国内外关于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有数十种之多,其中层次分析法是实际应用中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之一。〔13〕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国运筹学家托马斯•塞蒂正式提出。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不仅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信息的情况,还允许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运用经验、洞察力和直觉。层次分析法将复杂问题层次化,将定性问题定量化,原理简单但理论扎实可靠,因此本文选择该方法对检察微信影响力进行分析。

基于已构建的检察微信影响力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专家打分法的方式,分层构建判断矩阵,求出最大特征值所对应的特征向量,然后归一化即可得到检察微信各级评估指标的权重。在一级指标中,服务性、规律性以及成长性指标权重位列前三,是检察微信影响力评估的关键所在,如图2所示。在二级指标中,服务完备性指标权重远高于其他指标,体现出检察微信区别于其他平台的服务特性;平均阅读量增长率位居第二,体现出有效达到率的重要性;推送时间波动性位列第三,说明定时推送能有效增强用户黏性,提升检察微信影响力,如图3所示。

图2 一级评估指标权重

图3 二级评估指标权重前十名

三、检察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实证考察

本文抓取2016年7月份至12月份每月1-7日的我国32个省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微信数据作为样本,包括检察微信注册名、头像、微信号、功能介绍及欢迎语;两级菜单;微信的推送日期及时间;每篇微信的标题、正文、阅读数及点赞数。此外,为实现与检察微博信息比较,抓取相关检察机关的同期微博内容。各地区人口数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

以上述数据内容为基础,参照检察微信影响力评估指标,对32个省级检察机关检察微信的影响力进行考察评估,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32个省级检察机关检察微信公众号影响力评估结果

续表

(一)对检察微信公众号规范性的实证考察

西藏检察在头像、注册名、微信号、功能介绍和欢迎语设置方面均堪当表率,以满分位居单项第一。

其中头像设置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类:检徽+名称;仅检徽;仅名称。其中,“检徽+名称”方式突出了检察属性,并具有较强的区域可识别性,如图4(a)所示的西藏检察头像;“仅检徽”方式难以识别检察机关的区域性,如图4(b)所示的辽宁检察;“仅名称”方式则在鲜明突出检察特色方面略逊一筹,如图4(c)所示的京检在线。

注册名设置情况大体可分为四类:“地区缩写”+“检察”“地区全称”+“人民检察院”“地区全称”+“检察院”及其他类型。第一类简单明了,易识别且便于搜索,如在微信搜索框输入“西藏”+“检察”即可搜到西藏检察的公众账号;第二类规范但略显冗长,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类规范性和简易性均较低,如广西检察院;第四类如“京检在线”不易于用户搜索。

微信号设置情况大体可分为四类:注册名全拼、注册名首字母组成、系统自动生成及其他类型。第一类和第二类便于记忆和用户搜索,如西藏检察的微信号为“xizangjiancha”,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号为“gssrmjcy”;第三类系统自动生成的微信号难以记忆,用户无法根据微信号进行搜索,如兵团检察的微信号为“gh_51d25c21e518”。

功能介绍描述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定位+功能介绍,仅功能介绍,仅定位。西藏检察的功能介绍属于第一类,其内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立足检察职能,深化检务公开,发布检察动态,传递法治信息”,首先说明了该微信公众号的官方定位,进而说明了其功能包括检务公开,进行法治宣传等。第二、三类与第一类相比均缺少部分内容,不够完整,如江苏检察在线的功能介绍为“开展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发布检察机关权威信息”;宁夏检察院的功能介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欢迎语设置情况则有自己撰写及自动生成两类。西藏检察的欢迎语为“感谢您关注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订阅号‘西藏检察’!我们将及时发布我区重大案件资讯和检察动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法律监督,传递法制精神,颂扬公平正义。请点击‘查看历史消息’观看往期内容。”,属于第一类,能有效增强订阅用户的满意度;河北检察的欢迎语为“你好,欢迎关注hbsjcy!”,属于第二类,无法切实反应检察机关对用户订阅的欢迎态度。

(二)对检察微信公众号服务性的实证考察

广西检察院、重庆检察在服务性指标评估中均获满分,其菜单设置方式值得借鉴。以广西检察院为例,其菜单设置如图5(a)所示,包括3个一级菜单及9个二级菜单。其菜单设置有三个优点:第一,功能划分清晰,3个一级菜单名称清晰地表明了其功能定位,即提供各类检务信息,实现与相关单位微信、微博等链接以及为公众提供相关便民服务。第二,服务种类多样,不仅包括《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服务功能,还包括诸如重要文件查询、公诉人杂志等其他服务功能。第三,使用便捷,微信平台仅能提供两级菜单展示功能,而广西检察院将每个一级菜单下所含的具体功能再次分类,并通过对微信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实现三级功能展示,即点击二级菜单打开新的页面,通过新的页面展现具体服务功能,例如点击“便民服务”菜单下的“服务大厅”可以打开如图5(b)所示的界面,显示具体的便民服务功能。

图5 广西检察院检察微信公众号菜单

(三)对检察微信公众号规律性的实证考察

在规律性考察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得到最高分0.86288,通过对二级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上海检察、河北检察分别在推送时间波动性、平均推送次数、推送周期波动性、每期篇数波动性等方面做得很好。

首先,从推送时间波动性情况看,大部分检察微信推送时间随意,例如江西检察,如图6(a)所示,没有定时将检察微信呈现给订阅用户,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推送时间基本稳定在清晨6点左右,如图6(b)所示,从而能为晨读用户提供稳定的信息源,可以提高检察微信的关注率。

图6 检察微信公众号推送时间

其次,平均推送次数及推送周期波动性方面,各检察微信的推送周期波动性及推送次数不尽相同,其中上海检察在考察期内无论双休日或其他法定假期(如国庆节)均推送微信,有较高的推送稳定性和最多的推送频次。

再次,每期篇数波动性的统计显示大部分检察微信每期推送篇数变动较大,例如陕西检察,如图7所示,订阅用户对其所能提供的信息量无法形成有效预期,降低了用户感知,而河北检察则通过持续每期提供5篇内容,提升了期待度。

图7 陕西检察考察期内每期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篇数

而标签种类合理性及使用标签占比则反映出检察微信在标签使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标签种类过多,如对河北检察抽样得到的210条微信中,标签种类多达86种;有的较少使用标签,如对青海检察抽样的微信中仅有2条使用标签。不合理使用标签则无法将纷繁复杂的信息梳理清楚呈现给读者,不利于用户阅读筛选,减弱了检察微信的影响力。

(四)对检察微信公众号传播性的实证考察

海南检察获得最高分,但仅为0.61303分,表明各省级检察机关均需加强检察微信的内容运营力,以提升点击率,提高认同度。统计数据表明切实与公众利益相关以及与检察实务工作相关的内容更受欢迎,例如福建检察发布的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封存黑色秘密,你的成长我来呵护”阅读数为894,点赞数为617,点赞率高达69%;河北检察发布的微信“南皮县检方:研发平台——侦查监督尽在掌握”阅读数为494,点赞数为277,点赞率达56%。

(五) 对检察微信公众号成长性的实证考察

对于大多数的省级检察机关而言,在检察微信经过快速成长期后,已经进入成熟期,成长性指标大多在0.2左右,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丰富的内容以及完善的便民服务能力是提升成长力的关键。例如,新疆检察在2016年1-8月份检察微信管理薄弱,每月最多时发布微信仅为4期,在2016年2月份、5月份、7月份甚至没有信息发布,因此阅读数及点赞数均较低。然而,进入2016年9月,新疆检察微信发布信息数量大为提升,2016年9月发布微信9期共53篇,且形式多样化,从而使其阅读数及点赞数快速增加,并在此次成长性排名中以0.5469分名列第二。

(六)对检察微信公众号联动性的实证考察

只有联通互动,才能促进资源共享,广西检察院、上海检察、内蒙古检察等7家单位在联动性指标评估中获得满分,这表明纵向的上下级检察机关及其相关单位,横向的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之间互联互通的重要性已得到认可。这不仅体现为流量导入接口的打通,更体现为发布内容上的共享。例如,内蒙古检察微信平台提供了到蒙检微博、蒙检官网及其下级检察机关的链接。此外,内蒙古检察微信也实现了与微博内容的共享,例如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微信“从‘零’开始,非法律专业422分过司考的秘诀”,在2016年12月8日的微博平台上进行了转发。

四、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展建议

在对省级检察机关检察微信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检察微信的建设、运行发展提出建议,希望有助于提升检察微信的建设和运行成效。

(一)不断丰富检察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和形式

检察微信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众的一个窗口,其运行效果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法律监督者形象。因此,检察微信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结合检察机关自身功能特色及时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要来源权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避免发表偏僻、模糊或易引发误解的言论,不发布和转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在检察微信发布的内容可靠、稳定、丰富的基础上,亲民、便捷、有深度却不失活泼的内容应成为检察微信内容发展的方向。在发布形式上,因用户越来越倾向于读图和看视频,应充分结合图文、视频、音频等多种方式,使发布内容生动易懂、活泼有趣,只有有用、易懂、有趣、能参与的信息才能真正激发用户的转发行为,从而提高信息的传播深度和广度。〔14〕参见郑磊、吕文增、王栋:《上海市政务微信发展报告:从发布走向服务》,载《电子政务》2015年第2期。

(二)建立良好的检察微信公众号运行管理机制

第一,要建立策划选题、收集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的运行流程。检察微信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用户的兴趣和近期敏感话题策划选题,向有关部门收集素材,对检务信息进行合理的筛选和整理,经审核报批后进行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引发的社会舆情,及时处理,并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理机制。〔15〕参见王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21期。

第二,检察微信要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检察微信的管理部门要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公众通过微信途径提出的举报、控告、申诉等诉求,并不断拓宽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便民服务。

第三,要对检察微信的运行进行专业维护。通过前面检察微信运行现状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检察微信运行缺乏专业的维护,例如微信推送时间、频次的波动,表明其市场运营经验不足;部分检察微信仅使用了微信平台的基本功能,暴露出其技术开发能力不足等缺陷。因此需要懂检察业务、懂市场、懂技术的专业团队对检察微信进行维护,确保检察微信规范、常态、高效运行。

第四,检察微信的运行必须随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而动,通过技术增加用户认知度、提升用户满意度,从而提升检察微信影响力。例如,2017年初微信“小程序”正式上线,这是一种无需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它实现了应用“触手可及”的梦想。检察微信将来也可以通过“小程序”开发实现价值提升。

(三)加强检察微信公众号和检察微博的融合互动

计算机网络先驱梅特卡夫曾指出,网络的价值与其节点数的平方成正比,不同渠道的互联互通,共建相互补充、相互依托的大平台,可以有效实现用户资源、内容资源、服务能力的共享,从而使各渠道价值均得到指数级提升,实现共赢。检察微信正处在快速发展中,这就为“双微融合”创造了良好条件。检察微博是浅社交、泛传播、弱关系的平台,检察微信是深社交、精传播、强关系的平台,根据微博、微信的自身特点,二者相互协作、互为补充,以检察微博为发布平台,检察微信为应用平台,加强二者的融合互动,将会助力于阳光检务的推行。

结 语

本文立足于检察微信生态系统的运作规律,参考《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构建了用于评估检察微信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选取2016年7月份至12月份每月1-7日的我国32个省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微信数据作为样本,参照检察微信影响力评估指标,从规范性、服务性、规律性、传播性、成长性、联动性等六个方面对32个省级检察机关检察微信的影响力进行了考察评估。评估结果排名的主要目的是树立“标杆”,使检察机关在影响检察微信运行效果的各个方面分别寻找“标杆”,例如在菜单设置方面可参看重庆检察、广西检察,通过对标学习,发现并解决自身问题,以规范检察微信的建设。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检察微信的发展提出了建议,以期推进检察微信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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