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
2017-09-13李天松
李天松
摘 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法律政策也日趋完善,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进步。对此,本文将立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原则和根本目的,客观系统的分析行政诉讼法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需要实现的社会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思考
《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公布后,各界讨论热烈,意见纷呈,其中不乏尖锐的批判,而要达成共识,需要对修法宗旨、立法目标、诉讼类型和构造等基本问题重新予以检讨。破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修法的重要任务,但如何破解,则需要从制度设计上找到造成实践困境的原因并加以改进,修法还要根据时代需求提升行政诉讼制度的品质。目前法律文本中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不分,诉讼结构错乱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就立法目标而言,应在完善权利救济的基础上,扩展秩序保障的功能。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以主观诉讼为主、兼顾客观诉讼的诉讼模式,并通过对诉讼构造的改革完善予以支持。
一、修订行政诉讼法目标定位
(一)行政诉讼法的新型定位
行政诉讼法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法律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既包含实体法规范也包含程序法,它与刑法、民法的国家根本法律规定相同,都有着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法院立案、审理、判决的主要依据,也可以说这部法律是连接人民群众与国家政府的一条桥梁。但是在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必须要肯定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系统的规范,使其发挥出的实际价值可以与法规制定的体系目标达成一致。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要进一步扩大案件审理范围并改进审理方式。概括而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首先要分清救济功能和秩序保障功能之间的主次关系,只有在良好的秩序保障之下行政诉讼的的救济功能才能够得以实现。其次要实现公共行政的现代化转型必须要在外部力量的规范中进行,即需要建立公法秩序,最后要明确行政诉讼法掌有的特殊优势,赋予它一定的独立自主权。
(二)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在行政诉讼法中针对受案情况和执法机构有着明确的范围规定,从理论上来说行政社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依靠行政诉讼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太大的社会阻力,然而通过实际调查可以发现“投诉无门、审理无状、执行无度”的状况一直存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性对比。行政诉讼法的保障环节分为两个层面,即维护行政法律和维护个人利益。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可以客观的反应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内涵、历史文化、政治立场和现代国情,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同样离不开这项因素的影响,其中社会发展和国家政治立场对修订内容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它需要修正原本存在争议的观点、弥补有缺失和漏洞的环节并调和监督与保障的关系。
二、修订行政诉讼法在宗旨上包括的内容
(一)实现法人、公民以及组织之间的有效救济
一个法律在建设实施上如果不能保证有效的执行方式,它的建立和发表就会毫无意义。所以要修改《行政诉讼法》中一些潜在的不利因素,使法律在实施方式能具有更高的运行价值。它的修改解决了三个重要问题,首先根据诉讼法相关的目标任务,建立了完善的诉讼法类型和基本构造。根据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两种方式,在各个法律差异上都不能完全实现,根据法律中的一些缺陷,我国根据现代化的明确目标实现了类型化的修改方向,将两点进行合理的分开。对于主观诉讼来说,一些公民、法人以及相关组织在维护权益方向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合理判断期间还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所以对于这种设计要求就要全部改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对于客观诉讼来说,为了保护我国的利益,在客观发展上要针对事件的发生进行整理,但由于一些客观秩序的冲突影响了法院的相关权限,所以在客观诉讼发展方面还要发展合理的运行空间。而且,提升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中,由于一些漏洞和原则的简单化,导致行政审判出现较大的复杂性。所以根据行政和司法在实际的发展需求,就要对各种司法解释进行请示和审批,在这些审判方式中不仅能够进行理论方式的分析和整理,还能对各个法律层面实现实践验证,从而实现司法解释的存在。
(二)推进了法制体系和法制能力的现代转型
在国家治理方式中看,行政诉讼能够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和产生良好的治理能力。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的存在是我国在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中的表现方式,不仅是社会中各个因素的产生,也是法律法规在建设中实现的积极意义。治理能力的体现是在国家管理方式上对各个事物的表达能力,不仅要实现我国的稳定发展建设,还要处理好良好的治国政策。要建立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建设,它不仅能够实现公法制度的理性建设,保障公法实现的合理性和秩序性,而且在制度建設基础上都能以理性的表达方式制约政府的治理行为,从而实现完善的国家治理方式。在现代发展多种经济效益的模式下,我国在行政管理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的社会管理问题,所以在修订期间,就要加入监督、控制管理功能,使各个行政行为实现更好的秩序建设。
三、结语
修订行政诉讼法首先要将法律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以行政诉讼实践经验作为修订法规的依据之一,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以期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促进行政机构的现代化转型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体系的全面发展。正是本着参与的精神,本文立足于修法基础问题的讨论,希冀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J].中国法学,2014(03):
229-24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