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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2017-09-13唐秋怡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经济法

唐秋怡

摘 要: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需要法律作为约束,同时基本原则也需要体现与回应法律价值对经济的干预与影响。经济法的价值无法脱离法律价值的自由、公平与秩序的范畴,并具有独特的解释,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应实现对经济法价值解释的体现与回应。本文详细探讨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旨在能丰富和完善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理念;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在一些学者看来没有较大的差异,但是经济法的价值无法脱离法律价值的自由、公平与秩序的范畴,同时还须具有独特的解释,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应实现对经济法价值解释的体现与回应。

一、法律价值理念

(一)法律的理念与价值。价值与理念的含义非常相近,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可分别而论。当理念被界定为某类价值的最终指向时,法律理念就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信仰与理想,即正义就是法律的理念,而法律价值则是对理念的具体解释,尽管解释因历史、文化、地域与宗教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人类对法律正义的解释均为自由、公正与秩序。由于公平符合人性的基本愿望,因此是法律正义的第一要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基本利益的平等分配与基本权利的平等配置,但法律这种公平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局限于“法律视为同等的人,均应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同样的,自由也来源于人的本性,而法律则始终对肯定性自由进行保护,而对限制性自由进行否定。总的说来,法律正义理念应与社会以及人类对价值的普遍认定与接受标准相符合,对于各个部门来说都必须体现法律的理念与价值。

(二)经济法的公平、自由与秩序价值。第一,实质公平价值。实质公平价值是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的公平观属于和谐社会公平观,强调分配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与代际的公平,同时经济法强调对劳动者、消费者以及被限制自由竞争经营者的人格保护,这种实质公平价值是与现代伦理哲学所主张的正义标准是完全相符合的。第二,自由价值。经济法强调的自由属于理性的自由、规则的自由以及秩序的自由,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即是对理性自由秩序的一种维护,并对个体的自由发展进行限制。例如竞争法对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第三,秩序价值。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在市场秩序的规制与宏观调控中,都体现了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维护的功能,同时经济法的秩序价值本身也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安全与效率。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有着其特有的调整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过程,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有着普遍的约束力。法的原则是法的一种要素,由法所确立,在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而经济法的原则即是由经济法确立,在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遵循的准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社会公共利益起着调节与校正的作用,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对特定人格的保护、限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完全相符;其次,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的全局性与公共性进行调整,例如宏观调控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最后,经济法能够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公平竞争,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安全与效率。

(二)合理竞争原则。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于竞争,经济法合理竞争原则包括了有序的竞争、有效的竞争和平等的竞争。其中有序竞争能够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防范,包括商业贿赂、假冒商品名称等。有效竞争则是有效的对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进行协调,使竞争格局长期处于均衡状态。而平等竞争在强调市场主体准入平等的同时防止强势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低价倾销等;此外,平等竞争还对非市场因素渗透和介入市场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阻止,如行政垄断等。

(三)对经济适度干预原则。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实际上就体现与回应了经济法对于自由以及法律价值的阐释。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只要是参与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个体,都应该受到国家相应的干预。而法律在国家干预个人行为的过程当中,起到了保障和依据的作用。因此从某种程度来看,法律都应该是国家干预的直接结果。在法律体系当中,民事立法实际上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对经济的干预原则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国家的统一干预之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会受到限制与抵制。而国家的意志可以直接体现在对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当中,且相关的经济领域和行为也必须遵循宏观调控的要求。其二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也体现在干预具有有效性,包括干预的前提、限度、范围都有着明确规定。经济法对于社会的敢于情况以及对于基本原则的体现,只是为了实现适度的干预与适度的自由,维持市场相对和谐的状态。

(四)弱者保护原则。经济法的弱者保护原则即是对弱者上进行利益倾斜,从而达到实质的公平。该原则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一种解释。这里的弱者主要是指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的个人和組织等,如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垄断关系中的小经营者、残疾者与失业者等。由于弱者的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对其基本生存可能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形象,为此经济法对经济利益关系不平衡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尽管该原则属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对弱者的保护除了在社会分配法中体现,同时也体现在市场规制法律中,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对其基本原则有着指导作用,而基本原则则是价值的体现与保障,并始终贯穿于整个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参考文献:

[1]王子潇.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法制博览,2015(0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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